引言5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分类5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类型6
(一)信用风险6
(二)市场风险6
三、个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分析7
(一)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7
(二)个人消费信贷操作风险7
(三)与贷款抵押物相关的配套服务不完善7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有效管理的对策7
(一)加快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步伐7
(二)风险管理以事前预防为主,关键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10
五、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10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解决建议
【内容摘要】:
自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呈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个人消费贷款持续发展,贷款余额不断上升,当前我国的个人信贷业务己进入市场高速成长期。与此同时由于个人信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属于新兴业务,但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却没有现行的模式可以利用,也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而是作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从属部分出现的。而且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现实,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不适应当前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的要求,需要对现存的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
本文分析了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存在问题,重点阐述在我国缺少个人信用制度的现实情况下,借鉴美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消费信贷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两方面的经验,探讨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出具体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个人信贷、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引言
个人消费信贷,亦称消费者贷款,是银行对个人和家庭购买消费品或消费性支出费用提供贷款。它是从银行贷款用途角度划分,是一个与房地产贷款、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等相对应的概念。消费者贷款比个人贷款范围还要小,它不包括个人投资贷款,也不包括对自然人小型企业的贷款。
个人消费信贷这项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中正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已成为我国各商业银行高利润的核心业务。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等各种问题存在,导致使商业银行利益流失的各种风险。因此,探究其原因,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个人消费信贷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从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分,可以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教育贷款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等。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早出现的个人消费贷款,早在1987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在广东省江门、佛山等城市开始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10月9日,经人民银行批准,又是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首家恢复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两种消费贷款目前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占比最重的个人消费贷款:
(l)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消费者个人以购买普通商品房为目的,在交纳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后,并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在约定期限内向银行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消费者个人向汽车销售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车款(一般为30%)后,并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有效担保,余款由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购车者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式。
(二)从个人消费贷款的担保情况来分,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质)押贷款三种。信用贷款是指完全凭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而发放的贷款,商业银行在完成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与银行签约后就可以获得贷款,不需要提供第三者担保或提供抵(质)物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除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外,还需同时提供第三者保证的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人替其承担还款责任。抵(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需用至少等值的房产、土地等抵押,或以至少等值的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来获取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协议处置抵(质)押物用于偿还债务的贷款。
(三)从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方式来分,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一次性付款消费信贷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三种。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根据购买某种特定的商品签订的协议,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与商业银行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方式,利随本清。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以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并可在期限内分多次偿还的贷款方式。信用卡(指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计卡)就属于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类别。
(四)从个人消费贷款期限来分,可以分为短期消费贷款、中期消费贷款和长期消费贷款三类。短期消费贷款是指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三年。中期消费贷款是指三年到五年还款期限的贷款。长期消费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目前我国最长期限的消费贷款是期限为30年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类型
(一)信用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将信用风险定义为指由于借款人违约或其信用质量发生变化而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范元钊,。因此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在消费信贷业务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计量风险的两个核心因素,各商业银行也围绕这两个因素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但是,由于个人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导致个人的信用状况也在不断变化,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之前,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特别是还款意愿是无法把握的。而多头授信则加剧了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信用性风险是消费信贷业务中一个只能降低不能消灭的恒久风险刘红林。信用风险增大会对商业银行带来以下影响商业银行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准备金和资本金来抵御预期和意外的风险损失。这两者的增加会造成商业银行可运用资金的减少,导致利润水平下降。会导致各商业银行争夺低风险的贷款项目来规避风险,这将可能造成银行间的过度竞争。会导致商业银行采取过于审慎的贷款原则,不利于长期发展。当信用风险难以判断和评价时,对外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风险评价方法的投入的增加,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成本。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条件如利率、汇率等发生不利变化而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包括市场波动风险,即国家政策变化、城镇规划变化、人们需求变化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等引起的市场供求变化而带来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以个人抵押贷款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根据风险来源不同,可划分为重定价风险、基差风险、选择性期权风险和收益率曲线风险张宇、刘洪玉。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尚未广泛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主要体现于前三个方面。
(1)重定价风险。又称期限错配风险,指由于房贷期限不同或者贷款利率变更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风险。例如,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房贷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成本随之增加,导致银行未来收益减少和房贷资产价值降低。
(2)基差风险。指由于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调整不同步致使存贷款利率基准差变化,使房贷资产收益和对应负债成本非同步变化产生的风险。
(3)选择性期权风险。指由于贷款利率变化,房贷借款人提前还款导致银行长期利息收益流变化或中断的风险。当预期利率上升时,浮动利率房贷借款人倾向于提前还款以降低未来利息成本当预期利率下降时,固定利率房贷借款人倾向于提前还款从而获得低利率再融资的可能性,这是典型的房贷选择性期权风险。
根据风险结果不同,房贷利率风险可分为因利率变动引发的房贷资产收益水平下降的现金流风险,以及因利率变动导致房贷客户违约行为的信用风险。
(1)利率变动的现金流风险。是指由于存贷款基准利率变动对银行所持有的房贷资产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使得房贷资产市场价值和银行权益在经营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变动的信用风险。该风险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利率上升导致贷款成本增加,超出房贷借款人可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借款人被动违约行为其二是预期利率上升或下降促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理性违约行为,以及利率上升导致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超过其所对应的抵押房产价值时,借款人中止还款的理性违约行为。
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缺乏定价权,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人民银行直接规定存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难以预判利率调整的时间和幅度另一方面,虽然人民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贷款基准利率上下一定幅度范围内自主决定每笔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但市场竞争迫使银行往往只能被动地选择下限利率。
因此基差风险尤为突出以浮动利率为主的房贷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重定价风险,加大了利率上升周期的提前还款风险
三、个人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二)个人消费信贷操作风险
首先,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体系的不紧密性,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发放虚假的个人贷款、超权限放贷等违法违规操作。其次,外部欺诈风险。最后,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制度操作失误、管理失误、任务执行失误等情况的发生,会给银行带来操作风险。
(三)与贷款抵押物相关的配套服务不完善
当前, 评估机构、房产登记部门、公证处等相关机构办理评估、登记、过户、公证等手续繁琐, 时间长, 收费过高, 加之二级市场的不完善, 抵押物难以在短时间变现,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有效管理的对策
风险管理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它提供了系统的识别和衡量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损失风险的知识,以及对付这些风险的方法。有些学者认为。风险管理是由控制偶然损失的风险,以保全所得能力与资产所作的集体努力。有些学者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而还有些学者认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辨识、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使风险所致的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对上述的定义综合,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对风险的辨识、分析、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快速发展个人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地位的生存之道,随着个人信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信贷的违约比例呈上升趋势,商业银行日益感受到来自个人信贷风险的威胁。风险管理不善而导致商业银行出现呆帐、坏帐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带来负面的影响。个人信贷是银行根据个人或其家庭未来相对稳定的收入而核定发放贷款,因此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是控制信贷风险的关键所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己经成为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与传统公司信贷业务不同,个人信贷各环节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强化风险管理来实现的。从当前个人信贷存在的各种风险来看,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暴露了制度的缺陷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盲目性,随着业务的增一民,建立符合个人信贷特点的信贷风险管理体制日益迫切。
(一)加快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步伐
(1)、加快修改和制订个人信用立法,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法律体系。
首先是要修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完善。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司法、公安、税务、工商、社保、医疗、保险等多个政府部门有关。除我国《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进行严格界定。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小部分个人信用数据向社会开放,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基本处于保密状态,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的数据征信。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个人信用数据可以向征信机构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
其次是要尽快制订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数据的使用和惩罚。一方面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另一方面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还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保证个人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加强政府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核心作用,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
我国目前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企业和个人逃废债行为还层出不穷,并且在抑制个人信用不良行为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可能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跟美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环境相比,我国还存在许多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不能单纯借鉴美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其他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核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征信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首先应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制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分别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由人大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推动者和管理者。为便于区域化合理布局,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与所辖省区的政府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协调、管理工作。
其次是政府要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应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核心作用: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二是要制定相关的行政
法规,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在条件成熟时,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三是要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四是要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保证,尤其在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保障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有序地进行。
最后是政府要加强对征信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正处于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应加强对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培植和管理,监督行业的日常运作和协调作用,同时应尽量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作为个人信用体系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对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良好运行能起到重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个人信用管理协会的作用。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个人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等。
(3)、努力促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实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联合征信。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必须有统一的数据平台作为征信载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首先应努力促进和培植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其次应在上海和深圳两个城市进行个人信用征信试点的基础上,尽快把两个城市的经验推广全国,实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的联网,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从而实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联合征信工作。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在统一的原则下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个人信用制度的各种效应正是通过专业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各种经营活动得到具体体现。首先应考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模式,国际经验表明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且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并已证明是是富有生命力的,但需要有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根据我国的具体现状,没有一种模式是完全适应我国的发展模式的,例如采取第一种模式,在我国建立一套个人资信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将会十分大,国家财政负担比较重。如果采取第三种模式,在我国相关个人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征信制度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中介机构。
最后是要考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建设的步骤和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统一建设。我国构建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组建应采取渐进式策略,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后实现构建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目标。第一步是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方法是按照中央银行各大区行的设置方法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管理区域,在每个区域内选取一个处于经济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由政府或央行牵头,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或由社会投资主体出资,以股份制公司形式,设立资信公司,并以此为中心,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第二步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引入竞争原则,允许各经济区域内的资信公司业务向其他地区渗透,逐步实现区域性资信公司向全国性资信公司转变。第三步是按照市场选择为主,政府或央行选择为辅的原则,构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并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实现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在各中介机构全国网络已基本完成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和中央银行应考虑成立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把各股份制公司的个人信用数据库联网,实时抽取数据库数据实现全国统一数据库,从而解决全国联合征信问题,实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共享,打破个人信用制度制约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瓶颈。
(二)风险管理以事前预防为主,关键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
美国商业银行一般都为信贷管理制定了详尽的操作规程,各级信贷人员和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操作规程。这样就把因为业务人员的个人原因而有可能导致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也使得高层管理机构敢于把更多的职责授予不同级别的业务人员。这些操作规程都是银行在相关业务上所具有的长期经验的积累,并且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业务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就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建立起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其风险管理也就实现了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这种稳定性和连续性,则是其内部管理低风险的一个基本标志。
另外,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些银行也十分注重地区、行业等因素对本行信贷风险的影响。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对本行重点开发的13个行业,要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对每个行业进行分析,再根据每个行业的风险状况决定其最高信贷额度,从而找到信贷行业组合的最佳平衡点。花旗银行还为其高风险行业聘请了行业专家,所有涉及该行业的信贷决策都要得到该行业专家的确认才能实施。在确定了信贷组合之后,还要对其进行压力测试,即假设某些事件发生后,要测算出这个事件对信贷组合的影响,进而修改信贷政策。当然,这些预测结果并不见得完全符合未来的现实情况,其方法本身也不尽完善,但类似方法代表了风险事前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方向,因此有愈来愈多的银行在尝试引进这些方法。
五、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
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个人客户群体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管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管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肃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管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
4、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5、把个人消费贷款与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合起来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预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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