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5
一、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相关概念6
(一)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基本概念6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6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界定6
3.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制度的提出6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6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现状分析 6
1.对电子银行的监管7
2.对网络证券的监管7
3.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正逐步明确,但监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7
(二) 加强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必要性7
1.竞争不完全性更加突出7
2.信息不对称性加强8
3.负外部性效应增强8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借鉴8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情况8
1.技术风险评估体系URSIT8
2.监管关注程度风险评级体系8
3. 以评估电子银行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为基础的IT风险监管9
(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情况9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建议措施9
(一)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体系建议9
(二)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措施建议10
1.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法律保障10
2. 加强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体系的建设11
内 容 摘 要
现代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银行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20世纪最大的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让金融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金融与电子商务的渗透、融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业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金融活动的总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问题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必须以有效监管为保障,顺应有效金融监管理念、模式及内容的变革趋势,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为基础,必须从组织体制、持续性监管、监管信息化及国际合作进行改进、加强。
引言
世界上第一家电子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年10月18日诞生,开启了金融界互联网金融的序幕。在这十几年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其中网上银行业务量以及占银行业务的一半以上,互联网金融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空间。电子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实体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使金融从实体转向虚拟化,可以为客户提供不受时空限制的新型金融服务,极大地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全球化的信息网络、全天候的运作、产销直接联系和网络虚拟金融活动等特点,使电子金融产生了许多风险和漏洞,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
本范文属于对策性研究,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文章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以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念为基础,以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为研究对象,以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发达国家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理论,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缺陷出发,以辩证的原则和系统的方法对互联网金融当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借鉴国际上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成功经验,运用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期构建我国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体系
对于本文,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创新之处:第一,构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体系,这比以前研究更完善,第二,研究视角上的新颖。本文通过中外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比较研究从而得出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策略,第三,就整体而言,它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避免了前人研究的片面性、零散性。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相关讨论
一、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基本概念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又称电子金融,是在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该业务,包括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网络支付等金融服务和相关内容。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
关于互联网金融,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广义上说,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活动。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互联网金融安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等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实体存在的金融活动,它是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具有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的特点,它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现代的互联网金融业是集互联网金融交易和互联网金融性增值服务为一体的金融超级市场。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界定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就是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就是通过立法、管理条例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电子银行、电子证券、电子保险、网上支付等业务和技术实施限制和加以控制的。
3.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制度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互联网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效率及稳定性。电子有效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目的充分实现,其标准在于是否通过互联网监管实现了金融目标,包括金融市场稳定、金融行为的规范、理性以及风险可控下的金融创新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从理念、体制的变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着眼金融目标、依据相应标准的有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又具备现实的条件。互联网金融有效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正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电子银行的监管上,对电子证券的监管仅局限电子证券委托业务,而对电子保险的监管,至今还没有相关法律。现行金融监管组织体制还基于功能型监管框架下的“一行三会”机构设置,由人民银行负责宏观金融管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保险和银行业的监管。
1.对电子银行的监管
2006年开始实施点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我国电子银行受到两个部门的管理:业务主管-中国银行业务监督委员会和信息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对于提供新闻和资讯等网上服务的电子银行,还接受公安部和新闻出版署的管理。银监会是主要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中对人人贷提出了三点要求,但在实际规范中收效并不明显,P2P融资平台近一段时间仍频频爆发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等不良事件。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2005年银监会通过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并与2006年实施成为我国最正式的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办法,从业务申请和变更、内部风险控制、数据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管、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电子银行的业务操作进行全面引导。
2.对网络证券的监管
2004年我国证监会出台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网上证券交易法规,从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四个方面对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进行规范。《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明确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审核程序。现阶段,网上证券监管存在过度干预问题,表现在较多的限制竞争。日益活跃的网上证券交易市场对我国网上证券业务的规范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网上证券法规却远远滞后。
3.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正逐步明确,但监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监管不力和监管过度的矛盾突出,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机构素质良莠不齐,P2P融资平台近一段时间仍频频爆发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等不良事件,说明急需加强监管的有效性。央行在2013年8月初发布的《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等七部委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和技术框架构建等问题上提供决策建议。
加强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导致市场失灵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不会因为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而改变了其作为金融的性质,仍然要充当社会经济生活的金融服务中介,另外互联网金融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并不只是传统金融向网络的简单平移,这些特征会对市场失灵的原因产生负面的影响。
1.竞争不完全性更加突出
互联网金融成本的降低、经营效益的提高,使经营利差大大缩小,业务经营不再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需要依赖网点的规模和资产来盈利,更多是靠依赖业务功能便捷程度,用户界面的友好程度来赢得客户,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互联网金融还依靠其地理上的局限被完全打破,消费者可更多根据服务的便捷和网站的知名读来选择,这样就客观的推动消费者和投资者集中于少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趋势,更有集中和垄断的倾向,这样更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信息不对称性加强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银行业应用的直接结果,经营活动信息化成为网络金融的重要特征。客户和社会公众能更容易地从网站获得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但同时由于交易的非现场和信用制度的不完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获得客户真实有效的各种信息市场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大大增强。
3.负外部性效应增强
互联网金融无边界,信息在虚拟网络实时传递,将会大大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风险,外监测难度加强,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负外部性效应进一步放大:风险会从一个国家传递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市场传到另外一个市场,风险蔓延无法控制;资金的流动将会更加频繁和迅速,在缺乏管制的情况下,更容易刀子资金的大规模出入,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震荡,影响一国经济的发展,加大对洗钱活动的监测难度;单个金融机构或银行风险更容易发展成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谣言在特殊的环境下会加剧互联网金融的挤兑风险,技术风险也成为监控的重要内容,监管将会更加复杂。
由此,从客观上看,市场失灵的原因不但依旧存在,还有加强的趋势,这些因素客观上要求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才能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情况
1.技术风险评估体系URSIT
URSIT风险监管秉承了美国传统业务监管的法制健全、分工细致、风险性监管等特点,但也有特别之处。在美国,银行普遍外包给外包商,由于可能存在外包商财务状况恶化、人员变动频繁、双方责权利分工不明确等不利因素,在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务的同时,对外包商的控制是监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主要有两种途径:(1)监管机构对外包商进行直接监管。根据《银行服务公司法》等规定,监管者有权对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外包商进行检查。对于外国外包商,可以通过检查或加强同该国监管者的合作以获取相关情况。(2)要求银行对外包商实施有效控制。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501条要求,对于外包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银行负有保证客户信息安全的责任,IT服务外包但责任不外包。监管者对外包商的直接监管不会减少银行的责任。
2.监管关注程度风险评级体系
科学的风险评级体系既可以为监管者提供银行风险的纵、横向比较,确定对监管对象的监管关注程度,又可以为监管者提供全面而具体的检查指导。1978年,FFIEC建立了信息系统评级体系,1999年,在参考了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发布的COBIT(信息和相关技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并更名为信息技术统一评级体系——URSIT,评估对象有银行及银行IT服务外包商。评价结果不对公众公开,主要用于监管者鉴别被评估机构风险暴露情况以决定监管关注程度。与CAMELS评级体系相似,各个等级均由1~5个级别组成,数字越大风险越大。CAMELS反映银行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URSIT则只对IT进行评价,其结果主要反映在CAMELS的“管理”因素中。
以评估电子银行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为基础的IT风险监管
IT风险不是一种新的风险,而是一种系数型风险,其风险就在于随着IT对银行经营与管理的不断渗透,会使已存在的交易、战略、法律、信誉等风险扩大化,因此在评估银行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时一定要准确和充分地考虑IT风险的影响,同时IT专业性强,与一般的银行业务不同,监管人员对于IT风险对银行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也难以准确控制。电子银行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来发挥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者的功效。监管者对于银行及其IT外包商采用风险性监管方法,其目的就是要确保银行建立了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有能力去识别、评估、监测及控制IT风险。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起着关键性作用,尤其是在更新较快、投资大、技术复杂而且风险高的IT领域,正确的决策及完善的日常管理十分重要。近年来,美国银行纷纷将IT服务外包给发展中国家的外包商,在跨国电子银行业务方面加强合作。美国监管当局十分重视通过有效的跨国合作来降低跨国电子业务带来的风险。
(二)英国的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情况
英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大致分为四个层次:
1.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英格兰银行等监管机构并未定制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案法规,但是规定互联网金融同其他的传统商业银行一样遵守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如《金融服务法》等,互联网金融要定期向监督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外汇头寸表及资产充足率表等内容。
2.金融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在英国互联网金融都加入了银行家公会银行准则委员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要求金融机构每年都要向该组织提交年度报告,达到行业监管自律的目的。
3.社会监管信用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控制中也作出突出贡献,它采取各种方法收集整个社会和公司的信息资料成为控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重要辅助监管工具。
4.互联网金融内部的风险控制,英国互联网金融在内部通常设置一些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制定银行的整体风险政策、控制方案和风险手段监控全程及各部门的风险状况,协调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系统风险;合规部,负责保证银行的业务操作合规合法,实时监听业务电话、监查发送的业务电子邮件、职员的培训情况并协调制定培训课程、处理相关的客户投诉和行业组织监管机构的交流信息;内审部,负责银行的审计。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建议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体系建议
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范管理和风险监督,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置于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分解于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并明确划分和确定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能。同时也要:
1.加强中央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者在实际生活中权威性不足,它在监管中受到很多的牵绊和制衡。所以为了监管有效,将人民银行归属全国人大领导也是一种很不错的改革。可以减少行政部门因素的干扰,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权威性。
2.加强社会监管。社会监管包括会计事务所、审计实务所,负责社会提供合法的、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如负载比率、利润率、股东变更情况等,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从事交易活动对象的选择,投资分配等,更有利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
(二)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措施建议
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是由可信的监管机构权威、有效的监管制度、敬业称职的监管人员、强大的信息支撑系统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金融风险的化解不可能仅依靠监管体制的变革就可以实现, 它还需要与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加强金融机构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来一起发挥作用。
1. 互联网金融有效监管的法律保障
(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的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法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切实、有效施行的基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才能达到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实施金融监管并解决问题的目的。我们需要遵守内外结合的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好尺度,不能够一味的只监管不宽松,金融机构或者企业需要合理的发展空间,他们有行业内在的调节机制,而外部作用的金融监管过度,反而会引发不必要的问题;也需要遵守循序渐进的监管原则。作为监管人员,不该只在监管层次进行沟通协作,应该进入监管对象的范围,进行信息互通,探讨趋势发展。
(2)完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监管。
现在金融机构获得入场资格容易,机构设置混乱,人员素质偏低,注册资本与实际运营资本不服,各种问题要求加强法律监管。可以完善对潜在风险的预防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入场标准。谨慎对待证券业或保险业的分支机构入场,并根据市场的需求来分配入场资源。对违法经营的机构予以取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本支持,保证正常业务的有序进行。考核金融机构的负债清偿能力与资本构成,在遇到危机时,金融机构可以具有抗压性,不会倒闭或者破产。
(3)完善事后风险保护性监管法律。要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存款保险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财产不受到风险的侵害,属于事后保护性监督范畴。存款人可将存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存款作为表现标的,按存款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费交给保险机构,这样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无力支付或破产时,存款人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存款保险赔偿金。忖款保险体制和机构的构成上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将从事各类存款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均纳入模式中集中管理
2. 加强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体系的建设
互联网金融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而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的基石,在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体系的建设更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重要方面。二者的结合对现有征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兴的P2P网络贷款等业态形式也迫切需要征信体系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建设的需求也应运而生。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或许是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软肋。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其优势即互联网的线上征信技术来加强征信,这种线上的数据征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其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主要特点。成本低,效率高,信息透明,这是互联网数据的优势;虽然这个阶段而言,由于国内的数据资源还不尽完善,数据征信只能在少数几个比较完好的生态圈内实现,其他的平台要么需要传统金融的信用记录做支撑,要么需要从其他生态圈内进行数据的引流,所以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体系有待成熟。
结论
从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的延伸,到P2P、众筹模式的风生水起,再到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业的主动联合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但是现在“余额宝”争议已经是人尽皆知的话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已经势在必行。
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交易便捷性、虚拟性与安全性,也使得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更加难以控制,这也是在倒逼传统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在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机构监管是审慎监管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中介作用淡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石重要的保障。在网络上,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更容易被泄露。即使不考虑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传统金融业已呈现出混业经营发展态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业内融合将会以飞速的速度发展,分页监管体制机制不合时宜,互联网金融监管将会留下真空区域。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成为我们着力解决的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面临的波折也不可避免。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调查研究,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探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允许监管规则的适当突破,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腾出空间,是未来发展大势。
参 考 文 献
[1]刘珍招. 我国网上银行风险和监管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9:07-12.
[2]罗永兴.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2:04-12.
[3]孙伟华. 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分析及策略的研究[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12:05-09.
[4]冷继兵,朱玉. 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研究[J]. 时代金融,2012(24):289.
[5]赵艳. 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探究[J]. 学理论,2011(01):170-171.
[6]林辉,周勇,董斌. 网络银行技术风险的防范与监管问题研究[J]. 科技与经济,2011(03):101-105.
[7]卓武扬. 论全球化下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J].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2(04):14-16.
[8]李文韬.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J]. 时代金融,2014(05):55-59.
[9]侯婷艳,刘珊珊,陈华. 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 金融会计,2013(07):66-70.
[10]冯娟娟.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 时代金融,2013(29):20-24.
[11]汤皋. 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 金融会计,2013(12):55-59.
[12]赵艳. 网络金融监管的难点及对策探究[J]. 学理论,2011(01):170-171.
[13]方靖雯. 浅析金融电子监管体系[J]. 现代商业,2012(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