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间金融存在问题
1、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钢铁、水泥、房地产等过热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多数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正是政府调控的重点,但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和无序发展,直接影响了政府收缩过热行业信贷的政策。央行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控制力较弱,体现在缺少能直接影响民间金融机构活动的政策手段。
2、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不规范性和投机性
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地域狭窄、回旋余地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民间金融普遍为民资、民营、民管,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广,且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呈现分散特征;由于利率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导致我国民间资本的借贷者和放贷者普遍存在着较浓重的投机心态,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真是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忧伤脆弱性,不规范性和投机性的特点,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一直未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进行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问题具体表现
a、推高市场利率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组织放贷的年化利率普遍超过20%,民间融资利率走高,直接增加融资主体的资金成本。同时,民间融资利率优势吸引个人和企业等社会资金大量流入,推高银行吸收存款的利率水平和全社会融资成本,使银行贷款资源更加稀缺和昂贵,进一步加剧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
b、法律制度缺失
民间融资法律地位不明确,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例如,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规定较为笼统,“吴英案”就引发各界对民间融资法律边界的争议。同时,新型民间融资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和债权维护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
c、监管缺失
民间融资借贷利率高、借款人信用风险大,且交易隐蔽、规范性差,本身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再加上大量融资中介和个人无人监管,极易出现风险。同时,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投向,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之间已突破风险隔离,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将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并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d、非理性操作
一方面,民间融资本身正快速发展为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投资市场,吸引各类资金流入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循环体系和资金“黑洞”,在“钱生钱”效应驱动下,经营主体偏离主业而投向民间融资的趋势更加明显;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分流社会资金,侵蚀了正规金融体系的边界,加剧了资金脱媒趋势。
二、四、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由于民间金融在规模、市场定位和决策过程等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别,为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促使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在实现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的过程中,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唯有如此,在遇到金融债务纠纷时,当事人能够迅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机制之内。对于经营和管理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扩大金融风险,并对民间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实施管理办法》或《民间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易形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应当公示当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披露国家限制的相关产业,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民间金融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
由于民间金融与其他金融组织之间的差别较大,在规模、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决策过程等方面有所不同,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当事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经营不善的民间金融组织,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并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或《民间金融法》等。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也正是通过这种“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的,而非只是简单地采取打击和取缔的办法。
(三)构建民间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放松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降低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改革的内部压力,从而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关闭差的、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
(四)加强对于民间金融组织的有效监管
首先,应该尽快出台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法规,充分给予民间金融组织合法的市场地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于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限进行确定,依照法律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地下钱庄行为,为促进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积极创造条件。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其自身规模化程度,复杂性、与外部环境和技术等相关因素,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实现民间金融组织机构效率的最大化。最后,民间金融机构应该在其自身组织内部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有效的金融内部监控机制,实现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化发展。
结语
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民间金融,既不能盲目打压民间资本,也不应当采取弃之不管的态度。对于民间金融发展我们必须保持清晰的头脑,正视民间资本在其发展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概言之,民间金融问题的解决应始终伴随着金融深化的推进与金融抑制的消除。从改革的终极目标看,要完成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建设,我们最终要消除对民营金融的所有制歧视——国家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控制靠的是法治化而强有力的监管,而非所有制控制;这时,民间金融的大部分已转化为正规金融,只有一小部分仍属非正规金融,而在非正规金融中,大部分也将是合法、合规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民间金融”一词或许将被“非正规金融”这一国际通行的说法所取代,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在现行金融法规框架下“非国有”基本等同“非正规”、“非正规”基本等同“非法”的局面将彻底消除。从这一要求来看,我们目前依然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李东海.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视线.2009(5) [2]贺琛,宁洋洋.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1(7)
[3]王子恢.民间金融发展需要制度空间[DB\OL].中国经济时报,2002-12-20
[4]王春宇.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研究[D].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0.
[5]钱思思. 民间金融风险分析研究[J]. 经营管理者, 2010(3):24-24.
[6]张杰.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0,(4).
[7]张存刚、杨莉.论我国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