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述4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6
三、四川省私募基金业的现状10
四、四川省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2
五、四川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15
内 容 摘 要
私募投资基金是国际上一种常见的投融资方式,相对于公募基金具有交易成本低、发行时间短、融资成本可控、后续监管相对较少等优势,并因此逐步得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的融资规模和融资占比都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类型发展迅猛,私募基金行业已成为金融领域内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本文主要首先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的概述和基本情况分析,再结合四川省私募基金业的现状,指出当前四川省私募基金业的问题,进而提出其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四川省私募基金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述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界定
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研究背景
1、《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赋予其合法地位
2013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非公开募集基金被纳入调整范围,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等。2014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公布实施,标志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2014年3月,50家投资管理机构获得中国基金业协会批准,成为中国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这是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私募基金业开始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并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政策保障,这将有利于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规模扩大,促进其投融资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2、 私募基金发展迅猛,已成为金融领域内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私募是国际上一种常见的发行方式。从投融资的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具有交易成本低、发行时间短、融资成本可控、后续监管相对较少等优势,并因此逐步得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的融资规模和融资占比都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发展迅猛,私募基金行业已成为金融领域内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加强对私募基金的引导和监管,已成为迫切解决的问题。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型
第一,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PE)基金,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投资,从而推动该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而退出的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市场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一类是政府或大型国企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VC)基金,又称“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基金。创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其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其三,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第四,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私募股权基金
1、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涵盖投资于企业所有发展阶段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基金、并购基金等。
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仅指主要投资于创业后期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其投资标的限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有稳定现金流、运行正常的成熟企业。
2、组织形式
(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公司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股份成为股东,即投资者就是基金的股东,享有与投资股份相对应的参与、决策、利益分享和资产分配等权利。
(2)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通过签订契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证明投资者享有获得与持有基金份额相对应收益的权利。契约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定相似之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购买的是股份,而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购买的是受益凭证。在实践中,契约制通常表现为信托形式,即受益凭证为信托合同。
(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两类法律责任截然不同的权益主体构成:一类是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全权负责基金经营管理,但要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是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不得参与经营管理,但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一般合伙人收取管理费作为其日常管理的报酬,在获得投资利润时,有权从中分享一部分利润。
3、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融资、投资、管理及退出分配四个阶段,在完成退出分配后又可转入下一个流程,即是一个循环运作的模式。
(1)融资过程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募集对象,仅限于合格投资者。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并实施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12条、第13条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过程
第一,项目源开发。选择目标企业,主要关注企业的商业模式、市场份额和经营业绩等,企业家的远见和判断能力,管理团队的创新和实干能力等。目前项目来源渠道主要有:主动开发、政府或同业推荐、合作交流、行业协会信息等。第二,立项。建立项目库,对条件较好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研究,出具立项建议提交投资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三,尽职调查。投资的重要环节,成立专业团队对立项项目进行行业、企业深度调查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提交投资委员会评审。第四,投资决策。形成完整、规范、专业的投资方案,先由投资委员会决策,再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决策。第五,投资实施。投资的难点环节,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后投资到位,完成工商变更等。
(3)管理过程
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第一,项目跟踪管理及现场检查;第二,项目定期分析与报告;第三,参与项目重大经营决策;第四,提供投资管理增值服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提升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对所投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注并发现合适的退出点。在管理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会帮助目标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绩等,从而实现控制风险、内在价值提升的目标。目标公司内在价值的提升才可能带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高回报,这是建立在私募股权基金和职业经理人共同努力之上的。
(4)退出过程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增值退、止损退和清算退三种。
第一,增值退。增值退是PE最为有利的退出方式,即目标企业在A股、B股市场、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上成功发行上市。
第二,止损退。退出方式主要有股东回购、股权折价转让、目标企业分拆出售等,总的来说,要在投资风险扩大之前及时退出,防止亏损过大。
第三,清算退。清算退是PE管理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即目标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启动清算程序解散企业。
(二)创业投资基金
1、定义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VC)基金,又称“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基金。创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2、形式
依据组织程度,创业投资可以划分为三种投资形态:
第一,“个人分散性创业投资”,即天使投资人(angels),此类投资由个人分散地将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等非职业性投资中介将资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此类创业投资始于19世纪末。
第二,“非专业管理的机构性创业投资”,一些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非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其部分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此类创业投资始于20世纪前叶。
第三,“专业化和机构化管理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基金,它与前两类创业投资的本质区别是,创业投资基金由专业化的创业投资经营管理机构,实现创业投资经营主体的专业化和机构化。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证券投资基金。
2、组织形式
(1)依据法律形式分类:公司型、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个当事人签订基金契约以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形式。
公司型基金,即按照《公司法》组建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与效益提成。
(2)依据运作方式分类:封闭式、开放式
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不固定,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运作方式。
3、运作流程
(1)投资研究
投资研究是进行实际投资的前提和基础,投资绩效是其私募证券基金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投资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研究的水平。投资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宏观与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以及个股研究等。
(2)投资决策
私募证券基金内部大多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确定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交易、研究、投资表现评估方面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方针、原则、策略及投资限制等;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或范围,包括资产类别比例、行业或板块投资比例等;确定基金经理可自主决策的权限;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报告,考核基金经理工作业绩等。
(3)投资交易
投资交易是实现投资指令的操作环节。投资指令应由风险控制部门审核,确定其合法、合规与完整性后方可执行,可实现决策人与执行人的分离,防止基金经理决策的随意性与道德风险。
(4)风险控制
为了防范和降低基金管理的风险,也为了提高基金投资的业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都会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通常做法是: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内部监察稽核控制等。
三、四川省私募基金业的现状
从全国来看,截至2016年9月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7, 7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41, 230只,认缴规模8.57万亿元,实缴规模6.66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8.65万人。按正在管理运行的基金总规模划分,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38家,管理规模在50-100亿元的170家,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150家。
从四川省来看,截至2016年9月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70家,占全国的2.1%;已备案基金数量511支,占全国的1.24%;管理基金规模594.061亿元,占全国的0.9%。从分布来看,四川省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集中在省会成都市,私募基金管理人349家、占全省的94.3%,私募基金数量500支、占全省的97.8%,私募基金规模589亿元、占全省的99.2%。此外,绵阳、宜宾、德阳、自贡分别有少数几家已发行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余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进行了管理人资格注册,无在管理的产品(详见表-1)。
表-1 四川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布情况
管理人数量
(家)
管理基金数量
(支)
管理基金规模
(亿元)
成都市
349
500
589.1709
绵阳市
7
5
2.3404
宜宾市
3
3
0.4111
资阳市
2
0
0
德阳市
1
1
0.303
眉山市
1
0
0
乐山市
1
0
0
自贡市
1
1
0.0356
泸州市
1
1
1.8
广元市
1
0
0
遂宁市
1
0
0
南充市
1
0
0
达州市
1
0
0
四川省(合计)
370
511
594.061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区域分布图
从数据来看,四川省的私募基金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与私募基金发展得较好的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还有较大差距,但已经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未来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发展趋势看,四川省私募基金行业目前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在全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地位逐步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数量都在逐日增加,为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四川省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募集阶段面临的问题
1、募集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仅允许私募基金就单个具体项目展开募集,专款专用,对资金的使用方式进行严格限制。此举固然是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长期来看,会影响资金的灵活配置,阻碍风险分散化管理,反而有可能增大风险暴露,不利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2、募集渠道窄
其一,就目前的数据来看,个人投资者数量仍占私募基金业的投资者的半数以上,但资金总量远远小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是来从其他投资渠道撤出的避险资金,以短线投资为主,期望在短期内获得预期收益然后退出市场,不断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缺乏长期投资某个项目的动力和风险保护。所以应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甚至包括政府的社保资金、引导基金和商业保险基金等,优化投资者结构。
其二,私募基金的募集渠道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受到地理因素的限制。目前私募基金仅可募集境内资本,在当前新常态的经济形势的对比下,境外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优势都不断提高,很多境外资本有意进入中国市场,但由于政策限制,一方面境内资本市场供给紧张,另一方面境外优质资本望洋欣叹。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这种隔阂也是境内私募基金业发展的一大阻碍。应该逐步放开对境外资金的限制,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来发展我国的金融经济建设。
(二)基金管理过程面临的问题
1、相关管理部门政策变更使私募基金业发展受挫
2013年,发改委曾下令暂停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受理,私募基金业务移交证监会管理后,2014年平台类私募债备案申请暂停受理,致使新的私募基金项目不能完成工商注册,产生一系列管理困难。在备案的“空当期”,将给私募基金项目IPO退出带来新障碍。可能的最坏情况是,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等待股东完成“备案”,才能递交IPO申请,这将大幅放缓IPO运作效率,甚至错失最佳的时间窗口。这迫使私募基金不得不寻找替代方案,包括要求地方金融办出具合规经营证明资料,或以其他形式申请备案。但是,这些所谓的替代方案依然面临法律监管的瑕疵。
另外一个影响私募基金管理效率的问题是相关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复杂。以IPO材料更新为例,四川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档案十分庞杂,而上海等地只需要一页证明文件即可,比较看来,四川省的做法耗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如果程序和手续能化简一些,双方的工作效率都会有所改善。
2、当地政府政策的不连续影响私募基金业发展的积极性
以四川省为例,为了鼓励本地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吸引资本和项目流入,对注册在四川省的私募基金提出了一些优惠措施,提高了四川省吸引资本的竞争力。但从业内得到的反馈来看,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如买房补贴、税收返还等,当初吸引资本和项目的政策如今已不了了之,而慕名而来的私募基金的积极性大受打击,新的项目和资金也有外流的迹象。政策的不连续很难给市场以信心,长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资金退出过程面临的问题
1、税法规定复杂,普通投资者很难分辨
私募基金在资金退出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税收政策适用性不明朗。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适用的税收政策包括: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在私募基金层面,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个人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机构投资者层面,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反之需补交所得税。公司型基金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地位,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实际税负依然很重: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高达35%;而法人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使没有进行收益分配也要缴税,同时,亏损不能抵减盈利,非常不利于私募基金利用投资收益进行在投资
契约型(信托)私募基金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受益人缴纳,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投资人的税款缴纳类似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但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能享受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在私募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资人的实际收益会受到基金类型的影响,而普通的投资人尤其是为数众多个人投资者其实很难辨别其中的不同,在收益分配上产生的不解甚至纠纷都会影响私募基金下一轮的资金筹集。
2、税法中对“收益”的界定模糊,使投资人受损
不仅如此,虽然税法中规定项目返还收益应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返还收益”和“退还本金”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就导致某些地区解读税法时,为了严格打击偷漏税,认定只要私募基金投资人从私募基金取得资金回报一律按照“收益”的性质按规定税率缴税,使得投资人在收回本金的时候也要按照至少20%的税率缴税,显然有失公允。对于私募基金的后续募集和发展的打击是可以想象的。
3、所得税的收取方式会造成“劣势项目驱逐良性项目”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基金在获得项目收益后,不论是作基金留存收益,还是向投资金进行分配,都不能避免缴纳所得税,而至少20%的所得税比重必然会对再投资的规模产生限制。良性项目的回报期越短,回报越高,累计的所得税款就越高,而劣势项目,由于迟迟没有回报,或者回报期较长,等于变相的降低了所得税率,反而提高了相对收益率。不符合经济规律,不利于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四)运作中面临的其他问题
1、投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目前,四川省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政府引导基金为主,向社会募集资金比较困难,募集期长。正如前文所述,个人投资者虽人数比例占优,但资金量远远不足,要大力发展私募基金,就必须完善整体融资环境。
2、投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这一点其实与投资环境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这是投资环境的决定因素之一。近年来四川省PE投资迅速升温,甚至出现了同学会基金,投机色彩浓厚,一夜暴富的神话仿佛成了轻易就能实现的事实。在投机心态的驱动下,一方面引入风投的企业过度乐观,另一方面跟风投资的企业无法准确进行项目估值从而盲目投资,极易形成行业泡沫,对我省私募基金业甚至整个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危机,不利于建设本区域健康积极的投资环境。
3、投资人才素质有待提高
私募基金行业比较新,发展比较快,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很高,如应当具备财务、法律、项目融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具备研究分析能力,熟练掌握投资流程,可以说是私募基金业需要的是最为综合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就四川省当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是从银行、证券、实业等方面转行而来,或多或少的缺乏某些专业领域的锻炼和培养,这也成为制约四川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四川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从私募基金行业在四川省当前运行情况、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对该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来看,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业应该更多予以扶持、帮助和规范,以期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有更大规模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各级政府完善私募基金业务配套措施和管理细则
国家层面,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第十章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主要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监督管理的要求。私募基金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范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私募基金行业未来的壮大、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从四川省来看,私募基金业的监管细则和配套措施需进一步完善和明晰。2015年1月15日,四川辖区私募基金服务与监管座谈会上,参会代表提出的引入海外资金和机构资金的渠道不畅、私募基金行业税收不合理、工商注册和变更难等问题,都体现了在私募基金行业运营过程中,存在配套设施和监管细则等尚不完善和明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促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等出台私募基金业务管理和发展政策:第一,各市、地区可明确对私募基金业的态度,是否有相应的公司帮扶、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第二,税务部门应尽快明确私募基金行业的税收政策,如解决所得税的缴纳比例,分环节缴税等问题。第三,工商管理部门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备案、变更等,进行分类管理,简化和统一流程等。
(二)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和推广私募基金行业
第一,加强行业内部、相关行业(如银行、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的学习、沟通和交流,既可以了解各领域的行业动态和最新资讯,又有利于提高私募公司在市场上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第二,建立与各高校金融、投资等相关专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即可以了解到国内外最新的理论前沿和发展趋势,又可以为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做好储备,增加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从业人员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第三,从行业外部来看,私募基金行业要不断提高投资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培育、发展出一批拥有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优良投资业绩和强大市场影响力的公司,逐步为整个私募基金行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并在社会上广泛推广。
(三)严厉打击私募基金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行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规范的行业行为和秩序,私募基金行业内的各家公司也应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运营。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行业检查,严厉打击、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时限等落实。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业和公司内部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就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内控制度、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形成报告,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反应自身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等。
(四)通过协会、学会、年会等增加私募基金行业内部交流
目前,四川省有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四川省上市公司协会、成都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自律组织,协会的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内部的沟通交流,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业务纠纷,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团体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受监管机构委托制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从业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组织业务培训等。
(五)私募基金公司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形成互动氛围
私募基金公司与监管部门应建立正规、持续、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比如监管部门可设立对接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人,负责向行业成员发布最新行业动态,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进行培训指导等。
培训方面, 2015年1月15日,四川辖区私募基金服务与监管座谈会上,参会代表提出基金业协会或证券业协会的一些培训,需赴外地参会,建议四川省证监局协调建立网络视频学习成都分会场,各私募基金公司可定期或有选择的参加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课程。此外,监管部门也可以经常邀请行业内的专家或高管进行业务或项目介绍,以提高行业整体的专业和管理水平。
项目方面,可定期举办论坛或沙龙,对已投项目、成功项目等进行交流,发掘可前后对接的业务合作伙伴。也可进行一些年度评选,选出行业最佳投资机构、最佳投资人等,既可以提高优秀公司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也可为行业提供可供借鉴的成功案例和宝贵经验。
(六)监管部门为私募基金行业及相关行业搭建外部交流平台
新《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资金纳入监管范畴,赋予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对于行业拓展机构客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根据新基金法,私募不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渠道发行产品,也可以独立发行,发行渠道的多元化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规模和质量的提升。
在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私募基金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和公司的交流合作,如银行、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上市公司等,一方面,可了解其他行业的最新行业动态和资讯,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金融行业的影响力和参与度,开拓新的资金渠道来源,发挥私募基金行业在高端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
(七)监管部门帮助和协调解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私募基金行业服务的对象主要为高净值客户和大众富裕阶层客户,目前这两类客户的数量和财富管理需求都在逐年上升,其参与资本市场上的主要目标为进行财富保值和海外资产配置。因此,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必须具备多元化、结构化、国际化、创新化的眼光。
从行业中长期发展的角度,私募基金公司可能会遇到各种前所未有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为私募行业引入新机制、新工具、新产品、新来源等提出建议。比如引入国外主流的对冲基金、并购基金等,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等。
参 考 文 献
1、"四川证券与期货业协会"课题组,《四川私募基金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上、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
3、巴曙松,《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