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人们所能接受的利率范围
2.影响利率定价形成的因素
影响利率定价形成的因素就是利率形成的原因。现阶段,一般情况下,借贷期限越长,利率相对就低一些,借款时间越短,利率相对偏高。借款户越多,利率就越高,反之则较低。由图-3可以了解到人们所能接受的利率范围,再结合图-4可以从中发现这几个影响利率定价形成的因素。
图—4: 影响利率定价形成的因素
从调查数据中(图-4)可以看出,正规金融利率水平占35%,城乡经济的持续发展占25%,借款期限和项目收益占20%,个人信用程度占10%,资金用途占10%。根据问卷调查结合实践经验来看,影响利率定价形成的主要因素是正规金融利率水平,民间金融利率水平与正规金融利率水平具有同向性,与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呈异向性,民间借贷利率随着金融机构的利率上调而上调,当正规金融利率下降时,民间金融为了维持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地调低利率水平。城乡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扩大了民间利率定价空间,近年来,温州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益繁荣的经济主体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融资资本,助推了温州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利率定价与借款期限和项目收益成正比,与个人信用程度高低密切相关,与资金融用途相持构。据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资金融主要投向:一是用于农户种、养殖业投入;二是学生上学费用;三是个人消费。根据民间借贷资金用途不同,其利率高低亦不同。
调查情况的总结分析
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呈多样化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人们民间借贷的资金范围越来越广。一是生产领域,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及服务、运输、农村种植、养殖等,从投资启动到运转、扩大均需大量的资金借贷支持,这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用途,占有决定性的地位。二是消费,消费借贷的行为在农村经济落后地区较多,如农民建房、婚嫁、医疗、子女上学等。由于农民收入渠道少,必需的生活消费迫使借贷已经成为广大农村一种普遍现象。三是乡村财政用于发放教师、干部工资、吃喝招待,以及修桥补路等乡村建设。四是其他用途,为天灾人祸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的需要,甚至个别人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等用途的借贷。但根据图—2显示,商人占大比例,因此,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是用来投资。
(二)民间借贷的程序趋于规范
推进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它限定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民间借贷内容要在工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备案。周德文说,温州民间资金十分充裕, 2011年,温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称,温州民间资金达6千亿元,每年以14%的幅度增长。经我调查分析,目前实际已达8千亿至1万亿元。温州是中国民间借贷的先发活跃地区,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温州民间借贷已走过30年,我也对此关注研究了近30年。民间借贷在温州及全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着广泛的基础和深厚的土壤,它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许多问题,诸如当前备受全国关注的“吴英案”及温州的“立人案”等。这些与金融体制和法规滞后无不相关。呼唤金融体制改革和对民间借贷立法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强音。
周德文认为,为民间借贷立法,为的是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的是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以防范下一个“吴英”的出现。
(三)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资金充裕,大量资金正在寻找投资渠道
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从实际出发,率先进行市场取向改革,走出了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富有区域特色的路子,被称为“温州模式”,受到全国乃至世界的关注。在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温州民间借贷因扮演投融资的重要角色而广受瞩目。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是观察社会资金余缺和动向、反映经济走势和政策效应的重要标本,对全国有一定的风向标作用。温州区域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二元金融结构,即以现代银行业为主的现代金融部门和传统民间金融市场的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间借贷的兴起与发展,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是金融约束政策下市场自发的金融深化,民间金融市场起到了补充融资、风险投资和优化融资结构的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金融仿佛一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的和谐稳定有赖于金融秩序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更加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扶持,规范民间借贷、拯救民营企业,已是刻不容缓。
对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和引导的合理建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完全的市场的行为,而完全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做到资源最优配置.我们恰恰不是完全迷信市场机制而是依靠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推动作用的同时,根据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多样化的特点,进行分类引导和调控,弥补其不足,限制其不利,克服其盲目,促进其健康发展、
( 一)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业务
从根本上控制民间借贷风险,消除其负面影响,必须扩大其他融资渠道。主要是加强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建设,创新金融业务。如,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可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受托义务,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减少了风险,得到比银行高的利率回报,企业也得到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银行也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互利共赢。此外,还需进一步发挥小型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从而增强其对民间借贷的替代作用。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业务创新。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允许条件成熟的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同时适度放宽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入资条件,引导部分民间金融资本发展成为地方金融资本,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 二) 引导民间借贷业务向正规金融业务发展
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制度建设。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开对民间借贷的限制,使其“阳光化”,最典型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因此,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相关制度,将有助于增强其对中小企业与“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引导其分层次、有步骤地进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逐步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改制方向为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二是对不愿改制成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鼓励其向小额信贷组织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可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法》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报备的办法在监管机构备案,对开展业务情况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对从业资格认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市场准入和退出、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种类、法律责任、区域规模限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对实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的民间借贷机构要求其重组或取缔。四是取缔“资金掮客”,禁止个人从事资金中介业务。
( 三) 完善民间借贷政策法规
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是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力保障,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止“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运行。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首先,明确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内容,保障民间借贷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作。其次,明确
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促进正当民间借贷活动摆脱灰色金融身份,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这样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利于加大对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 四) 对民间借贷行为加强监管,及时掌握民间资金的动向
明确监管主体与其职责。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工作。一是
人民银行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数量、对象、利率、期限、信用状况等情况,并着重研究民间融资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三是高度关注金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掌握辖区内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
( 五) 加强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范化建设
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规范化建设必须重视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首先,谨慎选择贷款对象。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其次,完善贷款手续。在放贷形式上,尽量避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必须签订书面的债权债务凭证,清楚标明借款利率、期限等,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认定、担保,并负责进行
事后清偿。
因此,民间借贷由来已久,作为一种客观现实,应当加以正确引导。一方面它对发展商品经济、加速农村资金流转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别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管理制度不健全,民间借贷是不完善和非规范化的,对国家的资金宏观调控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银行、信用社要增强自身实力,扩大网络辐射,提高优质服务,并提供力所能及的贷款。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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