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可转换债券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还很短。可转换债券与1992年在我国第一次发行,之后进入很长一段时间的沉寂期,到了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证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之后几年内可转换债券市场才真正的迅速发展,2003年则更是成为继首发之后的第二种重要融资方式。而且由于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具有更为复杂的制度背景。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上市公司将可转换债券作为股权融资的替代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以最终转股为目的。在这样的动机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短期内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必然是负面的。
(2)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从理论上来看,它在长期内及存在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价值的因素,也存在不利因素,影响的净效应如何,取决于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抵消后的结果。我国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与发行之前,经营业绩出现了下降可转换债券的优势特征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出来,这一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在长期内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也是不利的。具体结果为:纵向比较,发行组样本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与发行前一年相比,平均约有60%的公司出现了经营业绩的下降;发行后第二年与发行当年相比,平均52%的公司出现了经营业绩的下降。横向比较,在发行组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和发行后第二年,平均约有59%的发行公司绩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对照组,另有41%的发型公司绩效增长率低于同行业对照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发行组样本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后与发行前相比,经营业绩确实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不过与同行业的对照组,发行组的绩效总体上略好于对照组。
(3) 限制发行者对转股价特别是向下修正条款的随意使用,提高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效率。目前上市公司晋江可转换债券作为股权融资的替代选择,即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首先,条款设计以实现转股为目的,过于注重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侵害了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其次,降低了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效率,由于过度使用转股修正权化解了可转换中期发行公司可能面临的财务危机成本,使得市场无法对公司的质量做出有效的鉴别,因而降低了可转换债券的效率。
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约束机制,简化审批程序,约束机制不能仅仅简单地通过少数几个会计指标来实现,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使正真需要投资资金的公司能够容易满足发行条件;另一方面又能有效遏制在可转换债券发行中可能存在的“圈钱”行为。
对于上公司而言,应该充分认识到,可转换债券并不适应所有的公司,而且可能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参 考 文 献
1. 张雪芳,《可转换债券与公司市场价值》,2008年
2.《证券市场红周刊》
3. 刘媛媛,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问题研究》,2008年8月
4. 袁显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动机与绩效》,2012年8月1日
5. 徐子尧《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动机研究》,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