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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1980—2011年温州民间融资利率与银行信贷利率的比较
资料来源:(1)《2011年温州统计年鉴》;(2)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数据
3.2 温州民间融资产生的负面效应
由于民间融资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2.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
3.2.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融资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融资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2.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
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另一方面导致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3.2.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民间融资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3.2.5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来,各金融机构限制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效益不好企业的信贷支持。这些企业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使社会资金从非正常渠道流入到本应该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
4 温州民间融资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的特殊经济特性和温州民间融资的自身缺陷必然将导致问题的产生,下面我们主要从民间融资的宏观角度和微观角度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4.1 民间融资问题的宏观原因分析
首先,我国经济具有严重的“分割性”,是典型的二元经济,这种二元经济又导致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割裂。与此同时,在过去的 20 多年时间里,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主导了一系列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政府不遵循市场规则,对金融体系实行垄断控制,这种制度一旦形成,就会形成在现有体制中的既得利益集团。
其次温州民间融资机构由于自身存在一些制度设计缺陷,鱼龙混杂,近年来不断曝光出现恶性案件,不少带有欺诈性质的非法融资案件甚至引发了暴力事件,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恶劣影响。而每当这种民间融资案件曝光之际,政府常常对民间融资采取一刀切的限制发展政策。
最后,民间融资机构由于没有国家信誉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都没有,民间融资机构为了吸收存款,则倾向于“高息揽款、高息放贷”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容易造成信用危机。一旦民间融资机构倒闭,存款人就会受损。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是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认可。由于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并且民间融资长期缺乏正规的引导,民间融资的发展也因此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温州民间融资案件发生以后,一些温州政府对民间融资机构却采取不支持甚至是取缔的态度,而没有承担起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都制约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4.2民间融资问题的微观原因分析
首先,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自发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一般产生于熟人社区,是建立在亲缘、血缘、以及地缘基础之上的。当建立在亲缘、血缘、地缘之上的面子成本小于民间融资的预期收益时,民间融资合约的达成和履行具有较低的妥易成本,当社区对违约的惩罚已经小于违约所带来的收益的时候,必然导致大量的违约现象发生。
其次,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缺乏过程管理手段,主要也在于不具备过程管理的基本手段以及合约达成时没有把过程管理的成本计算在内,从而可能在借款者发生败德行为的情况下贷款者处于被动状态,直至借款到期日才采取措施,从而无法规避借贷中过程管理不到位的极大风险。
最后就温州的民间融资的方式来看,有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等。民间融资手续过于简便,基本不需要订立合同,也不需要抵押,也将必然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且民间集资由于筹资方具有信息优势,从而使得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风险民间集资大多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违约,放贷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民间合会由于合会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会首可以凭空发财,且会首承担了合会的发起、维护、对会脚的事情审查、时候执行等几乎所有工作,会后往往责任过重,能力有限,因此未得会的会脚存在较大风险。私人钱庄往往和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且常常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例如洗钱、贩卖毒品等等。私人钱庄放贷范围往往超出社区的范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比较突出,且由于利率比较高,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比较大,一旦产生坏账,放贷人往往借助于黑社会实力追款,容易滋生犯罪。私募基金处于政府监管之外,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将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5改进温州民间融资方式的措施建议
从目前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需求来看。积极稳妥地发展温州的民间融资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于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采取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方针。
5.1 适度放宽民间融资机构准入条件
要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引导部分民间融资发展成为正规金融。壮大地方金融是规范民间融资的一种间接形式,通过放宽准入条件,促使一部分民间融资自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实际上就是对这部分民间融资的一种规范。首先要做强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地区组建新的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发展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再次是要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后是放宽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入资条件,将部分民间融资资本引导发展成为地方金融资本,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5.2 分类监管和区别对待民间融资
国家给了那么多政策和资源,但是金融是一个风险比较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监管,那么对社会出现一些问题,缺少预警就难出对策。成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经信委、公安局、财税局、商务局、金融办、工商局、人行、银监分局。由温州市金融办设立温州市金融监管中心,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检查工作。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调剂行、投资类机构以及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管理,每年现场专项检查达到20%以上。
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规范和保护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因此对民间自发的、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要保护,要规范,要区别对待,要分类指导。对于互助融资性质的民间融资予以保护,并通过宣传和业务指导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契约化运作。对于以集资、投机等为目的的民间融资活动,应积坚决予以打击,并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向对正规金融监管那样事无巨细,应分类对待。如对于民间亲友间主要体现互助的借贷活动不必干预,只是在法律上应对民间融资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不断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发展。有些企业针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无疑是目前民营企业成长迅速阶段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约束下的次优选择。因此,与其在发生风险时才采取事后处理的态度不如事前监督以尽量避免风险发生。
5.3建立征信制度降低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风险
信贷危机给全国留下了不好印象,尽管很多企业家用生命来捍卫温商信用,但是还是不够的。我们国家来加强温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就是要重塑温州信用。这段时间,温州资本流动性非常弱,这点对温州民间金融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信用好了,流动性应该会增强的。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为充足的民间资本寻找投资途径,比如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投资途径使其向正规的方向发展,民间资本的投资途径有:一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二是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三是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四是发行企业债券;五是发展三板市场。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控制民间资本流向市场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资本通过其他方式去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村的资金需求。
5.4 加大力度改革农村金融体系
在将系统论的观点注入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基础上,通盘考虑正规金融与民间融资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正规金融体系、改进服务,特别是改进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松对农村信用社控制的同时,加大重组和改造农村信用社的力度,让其以独立的金融组织角色进入市场,整合县域金融资源;另一方面,要为民间融资制订一定的法律框架,给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引导其有序成长。当然,并不是一定要将民间融资合法化、正规化,因为民间融资在迎合某些市场需求方面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比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更加有效。同时,有些民间融资形式无力承担正规化的成本,一旦正规化就将面临无法生存的境地。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融资机构充分吸收民间资本,拓展发展空间。规模较大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进一步转制,分别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现有城市商业银行要吸收民营企业资本进行制度创新,逐步减少地方财政的持股比例,将其办成真正的民间融资。
5.5 完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和制度
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融资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市场融资手段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融资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允许企业和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南非则规定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不管是金融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借出5000 美元以下,不管利率水平多高,只要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交付一定的登记费后就视为合法。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在“民间融资法”中规定相应条款或制定专门法规,要求合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准确地把握民间融资交易的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借贷纠纷,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此外,还应该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债权市场和短期融资等规范的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对优化金融结构,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温州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也证明了这一点。温州人的讲人缘讲地缘又很抱团的秉性, 使其民间融资颇具特色, 在温州,一个有着良好信誉的企业家, 只要有好的项目, 就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融到资金, 正是这样很有地方特点的融资环境里, 培育了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优质企业, 从而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准备了信贷资源, 同时也为银根的松紧提供了回旋余地。它的历史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但是, 在企业规模做大之后, 在繁荣的温州银行业背景下, 却助长了企业融资的“路径依赖”,企业融资一般只习惯于通过银行或者民间融资, 民营企业大多呈家族色彩, 财务透明度不高, 因此也不善于运用正规的直接融资方式, 这也是缘何温州上市公司少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新的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的要求, 商品市场交易的非人格化成为主流, 企业必须提高公众化程度,善于和更多的“陌生人”做生意, 何况融资成本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因此采用资本市场、债权市场和短期融资等规范的直接融资方式应该成为必然的选择, 这样对充裕的温州民资流向也就起到了引导作用。
6 结论
民间融资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而完全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并不能做到资源最优配置,我们恰恰不是完全迷信市场机制而是依靠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推动作用的同时, 根据温州民间融资市场多样化的特点,进行分类引导和调控,弥补其不足, 限制其不利,克服其盲目, 促进其健康发展。
总之,温州民间融资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安排问题,它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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