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 要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繁荣与不断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居民可支配收入显著增加,各种理财新产品不断涌现。银行为了在同业竞争中博得一席之地,竞相拓展理财业务。当前我国的理财发展,要从创新性、前瞻性角度出发,不断推出科技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的理财新品,不断充实和完善理财产品体系,提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尚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深化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公司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合理规避政策风险,充分依托商业银行的渠道优势与客户优势,整合服务资源,进一步丰富理财产品,这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并与当前多家银行的理财数据比较,进而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在现状中发现当今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一些看法及建议。本文从当今经济环境发展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联系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能力,研究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理财风险
目 录
一、前言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述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困境
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五、总结
1 前 言
如今商业银行的 “个人理财”市场良好,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隆重推广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上海银行的“慧通理财”等;各家媒体、电视财经节目将理财话题作为主打内容,各种理财杂志不断面世、报刊理财专栏、多数大网站均设有理财栏目等;人们的投资意识和投资需求日益增强,纷纷将目光从最“原始”的储蓄理财转向更多投资理财;国外理财认证书纷纷入境,CWM(理财策划师)、REP(注册财务规划师)、CEP(理财策划是)等,种种现象表明,个人理财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居民个人财富积累的不断增加,居民的金融投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需求也非常迫切。这也给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客观经济基础。资金的剩余和积聚是居民产生理财需求的前提。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经在积极探索个人理财业务。并逐渐将该项业务的开展作为争夺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由于国内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客户需求等因素。个人理财观念及理财业务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来源与发展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源于发展,纵览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理财产品的市场细分问题、理财产品的创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市场监管框架;理财产品风险评估系统存在的各家银行不统一。并同时对上述问题论述解决办法,从理财产品如何细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建设监管制度,以及统一我国理财产品风险评估体系。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2.1 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源
2.1.1 个人理财业务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产品组合、业务咨询与投资顾问方式,为具有高价值的个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隐秘的金融服务,以达到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益并未高价值的客户保存财富和创造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商业银行与高价值客户的“双赢”。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是指能够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专业化服务活动表现为两种性质:一种是顾问行,此时商业银行充当理财顾问,向客户提供咨询;另一种是受托性质,此时商业银行将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1.2个人理财业务起源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起源于瑞士,主要提供的是告警价值个人客户财富管理服务,并以投资理财为重点。在瑞士,因为具有规范的保密制度和严格、文件的银行经营管理制度,银行不会将资金投资在风险过大的股票市场,也不会将其拿来当作贷款的来源,且强调资本的保存及政治的中立性,具有高净价值的客户不用担心自己的财富信息曝光,因此瑞士的个人理财业务吸引了大批来自全球各地的富裕人士。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犹太夫人为了逃避德国纳粹的迫害,纷纷将钱以匿名方式存在瑞士的银行。这些赋予认识或为回避该国剧烈的通货膨胀、或为躲避外汇管制、或为达成避税的目的,纷纷将资金转移至瑞士。这无疑极大地促进了瑞士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1969年,基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客户理财服务需求的变化,国际财务规划协会提出了“关注客户理财目标和需求,比关注单一产品推销更重要”的服务理念。由此,在整个服务行业,“客户”、“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营销”等概念被广泛应用,服务行业的营销理念也已由“以产品为中心”转到了“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与服务理念,已日渐成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
在美国,个人理财业务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的富裕人士对存款、贷款与投资的便利性要求,强调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得到所想要的服务,亦即一次购足的便利。为适应这一金融市场个人客户需求的变化,有效提高自身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相遇全球的花旗银行,利用富裕人士信誉好、安全性高且获利较丰的优势,率先突破了商业银行传统的“依靠个人存款业务吸收公众闲置资金,再运用信贷方式发展资产业务,将所吸收的工种限制资金运用到法人客户,以获取存贷利差”的赢利模式,从满足美国赋予人士对存款、贷款与投资的便利性需求出发,以私人贷款业务作为其个人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的重点,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由于美国的大多数赋予人士白手起家,且都是利用扩充信用以创造财富,并在积累财富值后,仍然运用信贷方式扩充自己的财富,纵使银行收取较基本放宽利率高出1~2个百分点的利率,这些富裕人士也不以为然。因此与瑞士银行不同,美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中心不是投资理财,而是私人贷款业务。
2.1.3 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阶段
(1)零售银行业务(Retail Banking)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外商业银行普遍处于零售银行业务阶段。其基本特征是:
①依靠媒体广告销售单一的银行业务产品。即依靠媒体广告进行金融产品与服务销售,商业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是以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折、可转让存款、可用支票的储蓄存款、外币储蓄存款等为主的负债业务产品,个人资产业务和个人中间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
②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在零售银行业务阶段,商业银行所推行的经营理念,是“以产品为中心”而非“以客户为中心”,因此,商业银行的业务销售与宣传注重于银行产品的功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也是以产品为主体,缺乏必要的市场细分。
③产品及其销售方式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化、差异化。由于在这一阶段,商业银行注重的是功能,销售渠道、价格与促销方式,而非客户的金融需求,因此商业银行普遍将竞争的立足点放在产品的创新上。
④销售渠道单一,并实行单一的账户管理。由于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范围,商业银行难以实现“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证劵业务一体化”综合经营,而商业银行推崇的是“以产品为中心”而非“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关注的是产品的功能、销售渠道、价格与促销方式,而非客户的金融服务价值需求。
(2)个人银行业务(Personal Banking)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花旗银行为有效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着手从开办和发展个人资产业务入手,切实转变经营模式,调整经营策略,以迎合个人客户尤其是高价值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了银行业内部个人负债业务与个人资产业务及个人中间业务的一体化经验,突破了原有的运用储蓄存款方式将个人客户手持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已获得存贷款利差而产生利润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从而是美国所实行的分业经营金融制度受到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个人客户的价值与需求受到尊重,并日渐成为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基础。在20世纪80~90年代初期,欧美的商业银行纷纷效仿花旗银行创新后的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个人资产业务。从此,现代化国际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个人理财服务(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阶段,又称财富管理(Wealth Management)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盛行与欧美国家和我国港澳地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服务发展初期,欧美国家的银行业普遍将个人理财服务等同于理财管理业务。事实上,个人理财业务源于私人银行业务的金本理念,所不同的是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具有比个人理财服务对象更高的价值,但相对与私人银行而言,个人理财服务的客户群体更为广泛。混业经营制度得以实施,商业银行的经营与服务范围得到了极大拓展,涵盖了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整个金融服务行业,体现了金融业内部的混业经营制度,从而能够全面、有效地满足客户“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
(4)私人银行业务(Private Banking)阶段。与一般的贵宾理财业务相比较而言,私人银行业务位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金字塔的塔尖。它是以资产管理业务为基础,以高层次专业人才为支撑,以专业化个性化经营为特征,立足于指定一整套解决客户金融服务问题方案,以满足客户复杂多样的需求,提升商业银行与客户合作价值、延长客户关系价值链的财富管理业务等。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21世纪初期。这因为,私人银行客户属于新财富类型客户,比老式富裕家庭要求有更佳的投资业绩和更高的金融服务品质,要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专门的财富管理通道,透过投资理财的专业规划、使客户资金获得良好的投资机会,并同时规避风险,甚至降低税赋,为客户提供一整套满足其个性化需求、解决其金融服务问题的方案,以降低客户成本,提高客户回报。
2.2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源
2.2.1 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出
自1996 年5 月1 日起到2002 年2 月21 日止,央行连续8 次降息,此间还伴随着利息税开征,结果使当时一年期存款实际收益水平仅在1.8%。与此同时,在2003 年末开始的新一轮物价上涨中,我国的CPI 指数持续上涨并且维持在较高水平,2004 年全年涨幅则平均超过4%,这使得居民存款实际处于负利率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兼之股票市场不景气,房地产泡沫的争论不绝于耳,大众把目光投向收益率高、又隐含着银行信用担保的人民币理财产品。2004 年9 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从那以后,11 月17日,民生银行推出收益率高达3.24%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这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相继获得监管层批准,加入到人民币理财市场争夺。
表2-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历程表
年份
银行
事件
1996
中信实业银行
其广州分行设立”私人理财中心”业务正式起步
2004
光大银行
推出”阳光理财B计划”——成为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
2005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7
39家商业银行
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总数达到2404款
2008
53家商业银行
推出4456款理财产品
资料来源:《银行个人理财体系、策略与政策》
从表中可看出,股份制商业银行这种契合市场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受到热捧,由于初期开办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银行普遍要求投资者在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同时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这使资金发生两个方面的转移: 一方面使大量资金从储蓄转为人民币理财; 另一方面,使部分人民币存款来了次“搬家”— 从四大国有银行转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旗下。在这种情况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最终加入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的争夺。2005 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理财产品,2 月份,产品上发力工行、建行和中行几乎同时在人民币理推出各自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国农业银行也在2 月的最后一天,推出了自己名为“本利丰”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这使得这一产品最终成为商业银行的竞争焦点,各家商业银行竞相推出具有诱惑力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诺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的预期收益率最高达到3.24%的水平。
2.2.2 客户准入制度的建立
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发展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客户准入制度,以有效提升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品质。由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高价值的个体,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金融产品上,还体现在金融渠道的便利性、金融服务的优质与客户回报上,各行均将服务对象定位高价值客户,并力求通过服务品质的提升,有效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与贡献度,达到提高商业银行与客户合作价值的目的。下面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例。
表2-2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贵宾准入资格
银行名称
贵宾理财名称
金额起点(人民币)
享受服务
中国银行
中银理财
年均存款余额达30万元
农业银行
金钥匙
10万
多家医院预约挂号、高尔夫球预约服务
工商银行
理财金账户
20元(北京、上海等城市30万元)
一站式金融配套服务,贵宾室有限服务,优先购买国债及其他理财产品,优先办理牡丹信用卡,业务明细队长服务,获赠理财专刊,参加理财沙龙。2200家理财中心
建设银行
乐当家
50万元人民币/交易量达要求
200家理财中心2000家左右理财网点
资料来源:《银行个人理财体系、策略与政策》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困境
中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外币理财产品,2004年开始发展人民币理财产品,2006年后银行理财业务才进入快速发展期。受益于中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理财需求爆炸性增长,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以每年翻倍的速度增长,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理财产品市场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3.1 市场准入条件低
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市场和需求增加,监管部门逐步授权各商业银行总行自行管理理财产品。2007年11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降低了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其中,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这样大量的新理财产品在未经过银监会的审批情况下,其风险状况是否合规,收益保证如何,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不能保证的情况,直接涌入市场面向消费者。
3.2 产品同质
各家银行推出理财产品或服务,尽管名字千差万别,实质上经常把个人业务产品、国际业务产品或同业银行业务产品进行最新排列组合,再以一系列新颖名称展示给客户。目前我国大多数中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仍然是围绕组织存款进行的简单组合,理财服务仍停留在咨询、代销产品与提供简单投资建议等浅层次上。而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投资规划、合理避税、遗产管理、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不仅能提供顾问型理财服务而且能够依照客户的理财需求进行委托投资理财与深层次服务。因此,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相比,中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表3-1 2010年中国四大银行的理财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
稳得利———人民币理财产品,信托投资型
珠联币合———原油挂钩型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东方之珠———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证券市场类———基金股票双重精选人民币理财产品
汇财通———个人外汇理财产品
其他类———“世博相伴”人民币保险复合理财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
利得盈———信托资产型理财产品
汇得盈———个人外汇投资理财产品
QDII———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乾元-日鑫月益———按月开放资产组合型理财产品
大丰收———个人新型组合理财产品
平安理财宝———代理理财产品
中国银行
博·弈———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汇聚宝———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周末理财———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
自动滚续———7 天自动滚续理财产品
中银QDII———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中国农业银行
本利丰———人民币理财产品
汇利丰———本外币结构型存款理财产品
境外宝———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资金信托代理理财产品
其他代理理财产品
资料来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状和发展趋势浅析》
3.2.1 目标客户群相同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定位于资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众群体,甚至个别商业银行门槛更低。在2007年的工商银行“稳得利”理财产品的适合类型是: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而农行在2010年“本利丰”的产品说明书中写道,适用客户——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同样是认购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稳得利”和“本利丰”不仅名字相似,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3.2.2 收益率相似
产品收益率差别不大,多数产品的凭据收益率维持在适当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品上。如:2007年工商银行的“稳得利”预计收益率是2.5%,期限是6个月,而同期的6个月定期利率是2.25%;2010年农业银行“本利丰”预计收益是2.35%,期限是:2010.12.28~2011.04.19,略高于同期3个月人民币定期利率1.91%。主要原因是由于商业银行多数理财产品投资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涵盖的基础资产范围和种类大致相同。
3.2.3 流动性小
理财产品主要偏重满足客户收益性需求,而对客户资金的流动性需求考虑较少,在“稳得利”和“本利丰”的合同都附加了限制性条款禁止客户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选择服务余地少。在“本利丰”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有这样一句话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能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其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又详细写道:本理财产品部队客户提供提前终止权。
3.2.4 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
当前理财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甚至某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名称也相差无几。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模式是首先通过网站、电话、短信、报纸等渠道将理财产品信息传达到客户,坐等客户上门之后,再通过专业的营销人员或者客户经理送礼品等方式进一步吸引客户,最后达到销售理财产品和留住客户的最终目标,销售导向明显,这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大众化的粗放式营销模式。
3.3 监管制度不完善
3.3.1 监管制度
制度的合理性质的商榷。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6 条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类以及具有保障收益性质的产品设计是要向监管机构报批, 也就意味着非保本收益类产品的设计和开展无需报批, 但恰恰是非保本收益类产品具有更大的投资风险。
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对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至今没有明确,只是要求金融机构自行与相关部门协调,它为违规操作留下政策空间。另外,随着理财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的理财产品已涉及证券、基金、信托等多个行业, 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此类交叉性业务如何监管没有明确的标准,可能出现同样的业务由于操作方法不同, 业务面临的风险大小也不同。
3.3.2 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
机构型监管又称“部门监管”,即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 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者无权监管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金融分业监管格局, 由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不同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 各类机构可以开发法律关系相同的产品。这些不同机构开发的理财产品, 从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相同的或是近似的, 但却隶属于不同的监管当局。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监管当局如何共同监管法律性质相同的产品是个问题。
200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促进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与协调。但由于这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 其决策效力也远未达到当初的设想。2005年2月2日, 银监会颁布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 为我国银行业协会的发展指明了路标。中国银行业协会目前正在组织制定《理财产品客户评估问卷基本模板》 及《银行理财产品宣传示范性文本》。但总的而言,我国银行业协会目前存在问题较多, 远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 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银行业协会还没有发挥应有的自律作用。
3.4 信息披露不完全
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 一些理财产品的高收益未能兑现, 暴露出其高风险性。问题主要集中在银行理财产品描述过于复杂和专业、理财产品设计失误、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或诱导行为, 甚至包括银行账户资金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银监会2008年4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指出,目前理财产品存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客户评估流于形式, 风险揭示不到位, 信息披露不充分, 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多项问题。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依然没有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 尤其以外资银行的信息不透明程度最甚。信息不透明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提供了充足的可以自由操作的空间, 一些理财产品带有明显的欺诈性, 投资者只能承担风险而不能分享收益。
某投资者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却没有办法查找到理财产品净值。虽然购买了理财产品,但他没有办法知道最终的盈亏情况,只能等着银行公布多少是多少。其实,王先生只是在银行听了理财经理的介绍才购买的。他并不是冲动型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或者股票,都会查看往期的收益情况,看一些投资分析。不过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他是第一次接触。看过理财产品说明书后,不懂专业术语,又无法查看往期那些产品的收益情况。当听到理财经理介绍,这款产品热销且收益率很高,就买了。
3.4.1 查找信息如入迷宫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对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网站,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整理,从银行客户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数据需求出发,对产品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产品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及产品说明书的完整性三个方面,对各家银行进行排名。其中,六家银行并没有设置理财产品净值及收益披露的栏目。对于产品信息获取便捷性的考量,基于各家商业银行对于银行网站的定位不同,我们并没有苛刻要求银行,完全按照用户体验来设置网站的栏目。
仅基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要求。购买前,可以在网上直接明了地获取新品信息,完整的产品说明书,而不是必须到银行柜台领取。购买后产品运行期间,可以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产品运行完毕后,可以及时了解到到期收益情况。便捷性的要求程度上,可以直接找到信息披露相关栏目即可。
三家银行可以做到完全满足这样的投资基本需求,这三家银行分别是农行、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农行在划分栏目的情况下,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披露,获取信息更加直观和更具效率。工行、光大、深发展和建行在信息获取的便捷性方面,表现良好。而在整体网站设计和栏目设置上,16家上市银行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光大。光大的银行网站不仅设置相应的信息披露栏目,同时设置了关键字检索、查询、理财工具等特色栏目。唯一的缺憾就是理财产品介绍过于简单,没有完整的可以提供下载或者在线阅读的产品说明书。对于投资者,只有到银行柜台才可以看到产品的全貌。招行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上特立独行。它设置了仅网银用户可以查看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和运行情况的权限。一般用户无法了解其理财产品的表现情况,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办理该行的借记卡。
仅从获取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便捷的角度,16家上市银行中,交行最差。首先,整个网站并没有明显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标识。理财业务共有三个品牌设置了栏目。全部查看之后会发现,理财计划和沃德理财均有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但理财计划中,多数信息为空,净值披露模式是以表格形式堆积展示。沃德理财栏目中,设置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展示栏目,仅罗列最基本的信息,查询功能形同虚设。
3.4.2 信息更新不及时
多数信息都有时效性,其价值随时间而递减。就像银行理财产品的新品发售信息。网站可以承载的访问量可以是亿为单位,这一点银行网点是不能够与之相比的。银行基本服务、业务电子化,已经成为银行业的趋势。完全靠柜台提供和解决银行客户的需求,在效率和便捷性上,都会降低服务质量。不过银行业务的电子化趋势,并没有被完全重视。
对于信息及时更新的考量,从新品发售信息,运行信息及到期产品信息三个方面,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排名。16家上市银行中,5家对于新品发售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广发的新品发布栏目,还赫然挂着2009年发售的产品。今年以来,该行仅发行两只理财产品——不存在信息量过大、处理不及时的问题。对于产品终止信息,到期收益率等信息,监管层强调必须公示。在16家上市银行中,10家基本可以做到及时更新。
不过这种及时更新是相对的,由于时间和频率可自行设定,所以多数产品,仅能在运行完毕后获得最终收益的信息。投资类产品的净值,也是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能看到一次。
兴业无论在新品发售信息上,还是产品的运行信息及产品终止到期收益等情况,均未做到及时更新。据展恒理财前三季度数据显示,该行前三个季度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74只,平均每个月发行20只左右,可是在银行网站上,不仅是销售新品,就连到期产品收益率和产品运行信息,也不完整不及时。
3.4.3 核心要素遮遮掩掩
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最大的诟病,就是投资方向不明。银行公布的产品投资方向,仅描述一个范围,类似于货币市场或者股票市场。由于现在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多种投资品或者市场,公布投资占比可以看出这款产品的风险等级,但这种占比的公布情况更差。16家上市银行中,交行的产品说明书相对来说介绍最为简单。投资方向仅是概述,很少提及投资比例,产品的风险等级等方面的介绍也不及其他银行。本来,让银行理财产品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系列的零收益事件。这也是促使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重视的原因。但目前的风险提示,更像是银行撇清自身责任的告示。仔细阅读各家银行的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就会发现大篇幅的风险提示条款和免责条款,都是要求用户在风险上具有充分的认识,在出现零收益或亏损之后,投资者担负盈亏,而银行并不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之外,就是产品说明书语言过于专业难懂。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晦涩难懂,是投资者最常提到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时间不长,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种投资品产品。另外,产品类型多,专用术语多,也让人难懂。仅讲收益的就可以提到预期最高收益率,预期最低收益率,年化收益率,实际到期收益率。对于收益类型的描述,又会划分浮动收益,固定收益。加上对于保本的描述,又会出现浮动保本收益,浮动保证收益、固定保本收益等划分。翻看产品说明书,其中并没有任何专用词注解。不仅投资者看不明白,培训时间不足,专业性不够的理财经理,解释错其中含义也并不意外。理财经理由于介绍不当,最终被投诉的事件屡见不鲜。
3.5 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一致
3.5.1 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银监会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但是部分银行网点随意填写评估问卷,存在风险提示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手续,理财经理只是拿出几份表格让客户签字,其中就包括了产品说明书和风险评估的表格等。而客户只是在这份评估表最后面留下了签名,而里面的内容是理财经理自己完成的,目的是让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适合购买此款产品。由于目前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任务。而有的客户耐性不好,时间长或者流程复杂就可能导致客户流失,理财经理为了留住客户只好尽量简化流程,导致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有些商业银行为客户伪造资产数额, 包装“合格投资者”。例如,某投资者向某商业银行咨询时, 其资金尚达不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开户门槛。但后来在渣打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测试中, 她变成了一位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且该笔资金占其个人总资产的比例不到5% 的投资者。也就是说, 一个连人民币资产都达不到100万元的普通客户, 在银行理财师的笔下, 竟变成了亿万富翁。
如果客户在填写风险评估报告后,评估结果显示其不适合投资该类产品,但只要本人签字愿意承担风险,仍可以购买到该产品;此外,不排除客户在一家营业部没有购买产品后,到另外一家营业部重新填写评估报告,给理财经理带来误导;还有就是客户能否真正如实填写报告也存在疑问,报告中的很多问题较简单,投资者可以夸大个人的承受能力,这些都会影响理财师对客户的风险判断。 3.5.2 客户评估问卷问题过于简单
评估题目各家不尽相同
(1)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有15个问题,分别为:家庭收入、投资目标、期望的投资理财回报、年龄、未来五年预计自己每月可能拿出多少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打算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占个人总资产的百分之几、希望投资目标在多长时间内实现、投资经验、投资风格、面对理财产品价值出现负收益时的反应、可承受的价值波动幅度、是否已充分了解拟购买的投资理财产品类型、面对不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态度、面对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风险、在产品持有期内是否有赎回产品的需求。
(2)光大银行的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中,包括的问题有:年龄、家庭的就业状况、家庭年收入中可用于作金融投资的比例、投资经验、有几年投资股票外汇的经验、投资态度、投资风格、计划投资期限、投资目的、面对投资产品价值出现负收益时的反应。其中,只有计划投资期限与工行的客户风险能力评估问卷不相同。
(3)中国农业银行,该行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有9个问题,涵盖了年龄、股票基金投资经验、未来5年预期收入、资产净值、投资倾向、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保本倾向、收益风险。该行的问卷问题与上两家银行并无太大差异。
3.5.3 同一人风险评级差异大
上述第一家银行依据客户得分不同,评级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种,其中进取型属于可以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该行认为此类投资者适合投资于具有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而平衡型则被列为可以承担中等风险的投资者,保守型则被列为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谨慎的投资者。但是当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评级时,在理财经理告知该顾客其风险评级不足产品评级时,也可购买该产品。
第二家银行则将客户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进取型五大类,而风险承受能力的两大极端保守型和进取型的描述分别为“不希望承担本金风险,一般也不希望承担收益风险”和“愿接受重大风险,投资期可在5年或以上,可能损失所有本金,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回报潜力”。
第三家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大类:保守型、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
某顾客在第一家银行测试后为成长型,而在第二家商业银行测试后被评为积极型,在第三家银行被评为稳健型客户,可见虽然题目类似,但是同意顾客在不同银行做出的风险评级是不一样的。
4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理财业务创新对理财产品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有积极的意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要想站得更高、走得更远,必须要对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实现理财业务创新必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4.1 培养核心人才队伍
对从事客户经理的员工的培养,应重视培养核心人才队伍需要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重视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加强对与理财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银行还可以与高校合作,员工自愿进行个人理财相关业务的培训。所有理财经理定期进行专业性的考试并连同个人业绩作为成绩,作为绩效业务的评估标准。银行也可以把业绩突出成绩优秀的理财经理挑选出来,用公费提供他们出国进修的机会,为银行培养国际化人才,通过加强培训、考核激励等手段,培养一批业务人才、复合型人才,形成一批理财专家和关系经理。
对从事理财产品研发设计的人员,加强考核考查,提高专业素质;对从事理财业务的人员,在收入和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理财人员职务晋升体系,明确晋升通道,以提高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4.2 研究客户群体,创新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客户需求为导向发展理财业务,还要清楚分析理财业务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了解客户对理财业务的认知和需求,准确定位,结合自身的优势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提供个性化服务,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这样才能够在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抢得新兴业务的制高点。
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是专为贵宾客户提供的综合性个人理财服务。全方位个性化个人理财服务为特征的中国金融界第一个综合性个人理财品牌——“理财金账户”,以特色服务和贵宾服务满足优质客户的需求。
4.3 完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通知”的发布表明了我国理财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为此, 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4.3.1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
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不仅立法层级较低, 而且也比较分散、粗糙, 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可行的措施是由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不仅应对理财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进行充分的披露, 而且也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强化自身风险的披露。信息披露应充分考虑客户市场风险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投资经历和经验等等因素。理财中的挂钩产品须进行市场评级, 对于高风险产品进行严格限制同时,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
4.3.2 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监管。完善银行业协会功能, 建立商业银行在信息
披露义务方面的自律机制, 强化银行业协会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职责。通过银行
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以及银行自身的自律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商业银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最终履行主体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因此, 销售人员的素质和
能力也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只有建立完善的自律机
制, 制定严格的工作守则, 商业银行才能通过销售人员恰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律组织对于违规机构和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4.3.3 强化理财产品的功能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具体而言, 就是将金融机构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 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 而边界性金融业务亦需要明确监管主体, 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 有利于防止目前的金融监管主体重叠与缺位并存、政出多门、割裂市场、标准不一、多头监管现象, 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受托理财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着许多监管上的漏洞, 信息披露的标准大大弱于证券市场的水准, 因而需要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 从而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规范化。
4.3.4 完善对投资者的法律救济。从目前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诉讼来看,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原因主要在于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的缺失。商业银行往往以个人投资者的判断失误和市场的风险为辩解理由轻易地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是对整个金融秩序的破坏。如果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对投资者进行诱导和误导,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对于因商业银行的欺诈造成的损失, 商业银行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投资过程中, 如果投资者有权利终止投资合同, 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投资, 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4.4 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
从金融监管角度而言, 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因此,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可以从第一道防线将可能有损投资者利益的金融机构、人员和理财产品拒之门外。这种准入制度从另一角度而言, 也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准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4.4.1金融机构准入。
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金融机构, 允许其开办理财业务。
4.4.2 理财从业人员准入。
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 允许其在理财金融机构从事工作。由于理财业务具有风险高和专业性强的特点, 因此只有具备专业技能和道德品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工作。严格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提供服务质量、加强信息披露的重要保证。
4.4.3 理财产品准入。监管机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具体理财产品, 允许金融机构对不特定多数投资者发售。由于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加之可以与衍生产品挂钩的特性, 因此产品设计稍有不慎, 便可能导致该产品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从市场安全的角度对产品进行审核。此外, 理财产品是否违法违规, 也是重要的审核内容。同时, 理财产品也需要经过市场评级。根据产品风险程度, 对理财产品进行打分评级, 以使投资者事先全面了解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4.5 创新方法
4.5.1 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创新方法
理财产品的设计与构造在了解理财产品的基本结构要素及其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后,理财产品的基本设计与构造过程一般遵循以下具体的思路:
(1) 分析客户需求和市场环境
客户需求和市场环境是理财产品设计的外部基础。首先,理财产品的设计也分析当前的客户需求和市场环境。
首先对客户进行分层,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确定目标客户市场。然后,分析目标客户市场的具体偏好,来为下一步产品设计做基础要素确定准备。最后,根据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资产与投资方式进行产品设计。
无论是客户需求还是市场环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的分析并不是非常充分。而且,产品的跟风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市场上同期的同质化产品很多。比如说,新股类产品,关联信用类产品,这些产品都是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当期的判断,快速适应市场的一些产品。但当这些产品出现收益未达到预期的时候,市场上出问题的产品也较多。
(2) 根据客户需求、市场环境和银行内部状况等确定产品基本的收益型态了解和获知投资者需求和市场外部环境等信息之后,设计者必须将这些信息进行归纳,尤其需把握以下一些产品设计要点:
①投资者偏好保本型产品还是高收益产品;
②投资者期望将收益与何种标的资产关联;
③投资者对于流动性的考虑;
④ 具体关联资产和连接方式要如何实现,即选择何种具体的关联资产或其他衍生产品,这往往需要考虑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发行者应该能够根据上述信息决定理财产品的基本的收益型态,与客户和市场进行适当的交流,加以合理的调整。实际上,理财产品的收益型态和产品创新要素无论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风险管理还是在投资者决策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的根本依据。
(3)根据基本收益型态和创新要素进行产品设计和构造
理财产品的设计者需要按照分解与组合的基本原则,采用如积木搭建式组合和分解方法,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和收益型态要素以可以分解的产品组合形式的产品要素表现出来。具体来看,这些要素设计包括如本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可提前赎回条款、可转换条款、利息的收益方式等等。这些要素设计本身往往是特定的衍生产品,从而使得整个银行理财中包含普通投资产品和多种衍生产品的设计。
例如,商业银行客户一般倾向于风险较低的产品,因而银行理财产品多为保本的产品,少数是高收益的增值型产品。商业银行零售客户的特点也要求理财产品结构设计要尽量简洁易懂。另外,一般来说,在设计时风险较高的增值型产品期限要短一些,而保本产品则可以设计成中长期产品。出于流动性的考虑,期限较长的产品中往往需要嵌入可赎回权、可回售权、以及可抵押等要素。总之,在理财产品的整个发行和管理过程中,产品设计必须满足客户的需求和市场预期,才能实现较好的销售。同时在理财产品设计中一定要采用要素分离组合构造的金融创新原则,所有的产品都分解为基本的金融工具的组合,从而为下一步的定价、参数设计和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4.5.2 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立CRM系统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分散在多个独立封闭的业务系统上,如基本账户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一个银行客户的数据在不同的系统保留在不同的账户上,这样银行很难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客户的交易行为、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要改变这种模式,就要开发一个客户的单一视图,即利用客户所有的详细数据来分析客户和整体。而国外银行使用的CRM系统就具有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分析功能。银行应加快这一系统的开发,同时,在CRM实施中应将数据仓库与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以建立统一的中央数据仓库。客户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仓库来抽取、清洗、整合后台各个单独业务系统的数据,展现客户单一、完整、有效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这样银行可以充分地了解客户的业务,为进一步的分析、决策打下基础。可以借鉴下图的数据仓库与个人理财业务处理系统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如下的应用架构,协助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服务。
4.6风险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可以建立“防火墙”制度来控制操作风险。理财资金、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实行必要的分离,以降低理财业务的各种风险,并防止风险产生后在银行其他部门蔓延。如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实现资金隔离;明确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将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等,避免以上主体的利益冲突导致的决策不当造成风险评估、市场研究、内部监督机制缺乏客观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银行处理理财服务和销售理财产品出现损失纠纷时的根本依据,一份完善的合同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很好的管理理财产品业务风险。与客户签订的合约中,银行应该明确体现自己拥有何种权利,并详细说明其实现方式,在市场风险等增大时,能对保证受益理财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降低自己承担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其次,银行应在开展各项个人理财服务以及销售各种理财计划时对顾客进行清楚、明确、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在合同中对风险以及风险承担方式给予明示,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
4.6.1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
加大了利率和汇率风险银行人民币、外币个人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利率、汇率的波动随时都会带来新的交易风险.折中交易风险一般要求市场交易者自行承担。银行作为国内金融市场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在获得市场收益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承担由于利率和汇率变化所产生的风险。
4.6.2.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于我国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基本相同,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也基本相同.同质化趋势比较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定价无法根据自己的产品特色灵活调整,主要采用的是“跟随策略”,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挖走客户,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呈现上升趋势,有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而目前这些金融工具规模有限, 一旦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开始销售理财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抢票”现象,并会导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生波动。如果理财资金与投资票据在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一一对应,市场价格波动不会影响市场收益预期但会影响银行的预期收益:如果出现了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匹配,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商业银行既缺乏风险对冲阶段,也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体系。
4.6.3.业务运作方式缺乏必要的规范
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上,采取的主要是大众化的营销方式,但既没有按照标准化、大众化产品销售的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按照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收益组合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在合同中设计了风险揭示的条款。但由于对理财产品营销人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培训,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经常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现实中。个人理财师为追求业务的增长往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这种强调保本、淡化风险的行为将给银行带来重大负面影响。而且,掌握着客户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理财师还有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向第三方泄漏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各种业务的信任度降低。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在理财资金的管理上,部分商业银行按照信托业务的模式进行分账管理,但又无法实现理财资产的独立性.部分商业银行按照负债业务的模式进行管理,但又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准备金和计提风险拨备。在会计结算和税务处理方式上,有的银行直接将征集的资金计入表内科目。有的认为银行不获主要收益属于中间业务计入表外科目,有的则区分本金和收益分别计入表内和表外科目。理财业务的税务处理也很不一致,有免税的,有客户自行纳税的,也有按相应定期存款利率代客户缴税的等等。
5.总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源以及发展阶段,同时总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开端和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市场准入条件低,产品同质,监管制度和机构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统一,理财产品风险大。同时,对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提出建议:加大力度培养理财人才队伍,研究客户群体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理财产品,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全球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速,混也经营将是必然趋势。首先,未来将通过整合有限产品,提升服务层次,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居民的货币资产以储蓄为纽带,在储蓄、支付和消费环节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领域合理流动,并从这些业务办理进程中得到综合的效益,逐渐聚集起核心个人客户群体。第二,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商业银行应该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跨行业的合作,从现阶段互相业务代理发展到更广泛的行业间接触,金融密集地区的商业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更便利的产品营销方式,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第三,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客户经理,提升理财人员的素质。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经营员工,将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直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 市场只是,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
六、参考文献
[1] 李国锋. 银行个人理财体系、策略与政策[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1:9.
[2] 李秀红. 经济与金融[J].从“零负收益”现象看银行理财业务风险,2010,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