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 2005-2010年我国网络银行交易规模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
3.网络银行业务品种逐步丰富
与2000年以前相比,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业务日益多元化,由原来的单一提供信息类服务向多元交易类业务发展,包括用户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信用卡、个人贷款、投资理财(基金、黄金、外汇等)等传统服务,以及利用电子渠道服务优势提供的网络银行特色服务,如联合商户提供网上商城服务等,并且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
(三)国内外网络银行发展情况的比较
尽管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较为迅速,但与欧美、日韩等网络银行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下面本文从发展模式、服务内容、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从发展模式来看,由于欧美、日本等一些国家网络经济发达、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创新活跃,除了现有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在线交易服务以外,还产生了不少纯网络银行,如亚特兰大互联网银行、日本乐天银行、荷兰国际集团网上银行等。但是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都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通过网络延伸柜面服务,并未开展网上放贷业务。但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于2010年6月成立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托于“阿里巴巴B2B”、“淘宝网”、“支付宝”、“阿里云”四个电子商务平台,以电子商务客户积累的相关数据和定量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先进的网络微贷及风险控制技术,实施信贷全过程纯粹网络化的融资模式,专为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电子商务客户发放50万元以下的信用小额贷款。这一业务模式和机构模式的出现,不但将实现网络银行业务在小额贷款领域的重大突破,而且也为我国成立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奠定了基础。
从服务内容来看,许多发达国家的网络银行拥有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利用所掌握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归纳,为不同企业及个人客户设计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还是“以产品为中心”,主要提供传统的查询、转帐、汇款、信用卡等服务,尚未能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实施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策略,开拓“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创新产品。
从基础设施建设来看,目前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较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家级PKI体系尚未建成,这些都制约了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一是互联网普及率偏低。数据显示,截至2009 年末美国、日本和韩国互联网普及率分别达到74.1%、75.5%和 77.3%,而我国仅为28.9%。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较低。欧美等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较为发达,企业间普遍采用信用支付方式,纯粹的现金交易已越来越少,且个人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个人信贷规模与企业信贷规模的比例往往可以达到30%左右。但与之相比,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依据,《征信管理条例》也迟迟未能出台,同时人民银行、公安、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资源共享系统不很通畅,使得网络银行业务推广变得相当困难。三是安全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银行的核心问题是实现信息在开放的网络上传输的安全性。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公钥基础设施(PKI)体系的建设与研究,美国政府在完成大量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建成了带桥接CA模式的联邦PKI(FPKI)体系。在我国,自1998年第一家CA认证中心(CTCA)成立以来,至2007年末全国已经有超过140家CA,但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的只有24家。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国家标准,各家在建立CA的过程中对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理解有较大差距,各家CA基本处于互相分割状态,尚未形成完整的国家级PKI体系。
从法律保障来看,美国从网络银行产生开始,就致力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如《互联网和国民银行注册审批手册》、《网络银行信息安全稳健做法指引》、《技术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PC银行》、《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对零售在线 PC 银行的声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电子银行安全性与可靠性检查程序》、《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信息系统检查手册》等等。相对来说,我国的网上银行的相关政策不尽完善,尽管近年来关部门已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颁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1月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l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颁布)等法律法规,但针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面对网络银行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仍显滞后。
四、加快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通过国内外网络银行的发展情况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下一阶段我国需要从网络银行发展模式多样化、业务品种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法律法规完善等方面推动网络银行发展。
(一)推动建立纯网络银行
从国外经验来看,建立新的纯网络银行是发展网络银行的高级形式。但受制于目前我国的网络技术能力,由传统银行来单独建立纯网络银行难度很大,而单纯由高新技术公司等非银行机构来开展金融服务也难以树立有号召力的品牌。因此,建议采取将传统大银行的品牌和新兴高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来启动我国纯网络银行的建设,可以先由“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合作来共同组建我国第一家纯网络银行,这样将可以利用“阿里巴巴B2B公司”、“淘宝网”和“支付宝”平台提供的小企业经营和信用记录,采用特有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技术,大规模、批量化为小企业提供网上融资服务。
(二)积极创新网络银行业务
随着网络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银行业应在借鉴国外网络银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实施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在深入分析客户信息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是在融资和投资业务方面,要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中心主义”,更好地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点建设中国高速信息网。同时,各家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及重要的公共场所多设置各类电子终端,加大信用卡、借记卡及各种电子支付工具的普及程度,大力推广智能卡,使人们体验电子支付的优越性,转变观念,为接受电子货币打下基础。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平台为载体,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加快个人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进程;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培育社会征信服务机构,规范信用评级制度,扩大借款企业主体评级市场规模。三是完善国家PKI体系,除了采取防火墙、网络隔离、VPN、入侵检测、漏洞扫描、防病毒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管理措施来保障网络和系统的安全外,还必须从应用层着手,利用公钥密码技术建立起提供信任和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通过加密和数字签名,保证多家网络银行统一联网交易的安全和便利。
(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加快制定《网络银行法》,从最高法律层面规范网络银行领域各项活动,也为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制定各类监管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网络银行监管活动进行程序化、规范化,使一切监管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加强立法工作时还要注意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加强与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金融司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合作,解决好对跨国、跨境金融数据流的监管问题,制定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和调控网络金融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国际条约,来确保网络金融业的顺利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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