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消费信用应用
二、消费信用的存在的原因
三、消费信用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
(一)对高档耐用品消费品的需求增加。
(二)使消费者一生的效用得以实现最大化。
四、我国消费信用中存在这问题:
(一)信用市场培育不足,信用体系建设亟须法律规范。
(二)现行银行卡制度不利于信用消费。
(三)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和法律。
五、我国未来消费信用的方向
(一)加强宣传,改变传统消费观念
(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建立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儒家文化节俭,鼓励储蓄,而年轻的一代越来越接受西方“及时享乐”的消费观念,“花明天的钱享受今天的快乐”,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同时,国家政策的鼓励,取消福利分房制度,也对改变居民消费观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居民融资需求的增长,推动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及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高速。近年来,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其意义何在?在现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上我国应如何大力发展消费信用?旨在通过对我国消费信用的分析,来分析消费信用。
浅谈中国的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就是由企业、银行或其他消费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 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消费信用根据提供商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提供的消费信用和银行提供的消费信用等种类。其中由企业提供的消费信用主要有赊销和分期付款两种形式。赊销主要是对那些没有现款或现款不足的消费者采取的一种信用出售的方式;而分期付款则是更多的运用于某些价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的购买行为中。
一、我国的消费信用应用
消费信用,主要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信用消费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消费方式的出现,使消费者在安排消费支出上更加灵活,能够预支未来收入,提前实现消费愿望。
消费信贷是消费信用的主要形式。消费信用按贷款支付方式分为直接消费信用和间接消费信用,按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消费信用、分期还款消费信用、循环额度消费信用等,按期限分为短期消费信用和中长期消费信用,按用途分为住房消费信用、汽车消费信用、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消费者是消费信用的主体,又是消费信贷的需求者,在获得商品的同时成为债务人。
我国的消费信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由于当时短缺经济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消费信用并不具备充分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市场条件,因此消费信用品种单一、范围窄、规模小,仅处于萌芽和摸索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水平不断提高,在住房、汽车等领域出现了比较旺盛的需求。同时,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需求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内需,信用消费作为刺激消费者需求的有效手段得到重视和推广。现如今,在我国消费信用主要运用于住房信用消费,汽车信用消费和信用卡消费。
消费信用的市场关系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各种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等,银行和零售商分别是信贷资金和商品(服务)的供给者,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政府对消费信用进行规范和管理,并制定政策促进消费信用发展。
二、消费信用的存在的原因
消费信用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化。早期的消费信用出现在封建社会,以高利贷为主要形式。现代消费信用于18、19世纪在英、美等工业化国家起步,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现代消费信用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信用,即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消费信用,主要有分期付款、赊销等形式;第二阶段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媒介的消费信用,即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消费信用;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消费信用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地区)消费信用的发展。
消费信用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倾向,进而决定消费信用的市场潜力。
二是供给条件。经济发展己基本完成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从生产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的转变,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成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
三是需求条件。消费者处于消费结构升级阶段,存在提升消费水平的愿望,但受货币积累的约束,形成了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的时间差,产生了对消费信用的需求。
四是观念条件。居民具有基本的信用观念和借贷知识,“先消费,后付款”成为消费文化的一部分。
五是市场条件。商品交换的市场运作机制逐渐成熟和规范,具有发展信用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
六是金融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消费信用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和多样化的消费信用品种。
七是法律条件。建立了关于消费信用的法律制度,为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
我国发展消费信用的根本原因是,鼓励消费,刺激国内需求,带动国内经济的增长;直接原因是,满足居民对高档耐用品消费的需要,解决家庭收支在时间上不匹配的需要,最重要的是消费者观念的转变。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消费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消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据统计,若不采取分期付款这一消费信用的典型支付方式,西方汽车的销售量将会减少1/3。此外,企业通过以赊销方式对顾客提供信用等方式,这一信用形式对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消费信用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
20 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住房、汽车等领域出现了比较旺盛的需求。同时,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需求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内需,信用消费作为刺激消费需求的有效手段得到重视和推广,各项旨在鼓励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截至2003年末,全国各商业银行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15736 亿元,较1997年末的172亿元增长90倍,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1780亿元,信用消费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0.13%上升到10%。
从提供信用消费的机构看,目前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都已不同程度地开办了消费信用业务,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消费信用市场的主体, 其消费信用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信用总额的88%。从信用消费的品种看,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形成包括个人住房与住房装修、汽车消费与信用卡消费、大额耐用消费品与教育助学、旅游与医疗贷款、个人综合消费与个人短期信用贷款及循环使用额度贷款等十几个大类、上百个品种的信用消费品种体系 。
从上面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在银行发放的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据压倒性优势。这说明我国信用消费业务品种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一些很具有发展前景的信用消费品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另外,一些信用消费品种在我国虽已开展,但开发的深度还远远不够。可以预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之后,以信用卡为主体的消费信用将会迎来高速发展的阶段。
(一)对高档耐用品消费品的需求增加。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中满足生存需要的消费者所占比重降低,满足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消费所占比重提高,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提高。高档耐用消费品通常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较长,完全依靠家庭和个人的资金来满足对这类消费品的需求,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客观上要求通过消费信贷来提前满足其消费需要。
(二)使消费者一生的效用得以实现最大化。
家庭的生命周期可分为若干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收入和消费特征。经济学家认为,消费者通常追求其一生(非某一时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说消费者会通过年轻时的提前消费和中年时的推迟消费(储蓄)来实现一生中消费的大体平衡。人们的收入随着技能的提高、经验的增长和资历的增加而逐渐上升,在中年达到顶峰后随知识的老化、体能的下降而降低,直至退休时工薪收入接近于零。因此,为实现一生的平衡消费,年轻时和年老后均存在收支不匹配的问题。年老后的消费通过提取储蓄来实现,年轻时的消费则是通过消费信贷将未来收入提前使用来实现。
四、我国消费信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消费信用急剧膨胀并超出市场基础时,会给经济带来破坏性的后果,它主要表现为消费超前,高消费和虚假需求,会造成经济的波动和通货膨胀,美国在消费信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证明了这点。战后,美国把消费信用作为刺激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促进了美国的建筑业和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到了上世纪60年代末期,包括消费信用在内的信用边际效率出现下降趋势,由于信用膨胀加剧了通货膨胀,终于在7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陷入了长期滞胀的局面。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
(一)信用市场培育不足,信用体系建设亟须法律规范。在发达国家, 消费者信用早已成为金融和商业活动的重要业务活动内容,以之相适应西方各国都有消费信用法,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在我国,目前对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都有法律规范,但在消费者信用方面仅发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目前尚无统一法律,信用市场上的法律关系主要依靠《民法通则》等一般性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消费者信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紧靠一些一般法的调整是很难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在我国,虽然“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二)现行银行卡制度不利于信用消费。商业银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但事实上,自《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以来,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随着降息一降再降,现在日息只有万分之二点一,但是实际上银行一直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各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名目繁多、缺乏统一标准。
(三)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和法律。对于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资 金的金融机构来说,防止不良贷款的供给是有必要的,这就要求信用供给的前期阶段,对消费者的信用度、偿还能力作出调查、判断,进而判断是否进行信用供给。另一方面,要确立消费信用交易秩序,设立消费者保护措施,也必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估机制。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和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拥有对自己情报的控制权、支配权,信用情报机关必须保证所提供情报的公正、真实,对此而言,国内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同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相应的法律也还未出台。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五、我国未来消费信用的方向
消费信用的发展前景广阔,但发展的的道路还很漫长,其进程受到信用体系建设、居民消费观念等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为了促进消费信用健康快速地发展,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保障性工作。
(一)加强宣传,改变传统消费观念
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步入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消费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实现从无债消费转变到适度负债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我国居民信贷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信贷知识还比较贫乏,所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信贷知识和金融知识,是发展消费信贷和扩大内需的重要条件之一。
此外,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说,也要逐步增大对个人授信业务的比重,转变重工商信贷、轻消费信贷的观念,充分认识消费信贷对发展金融信贷、发展社会经济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发展消费信贷的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及其操作办法,加强业务咨询服务。
(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消费信贷发展的程度。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应采取增加收入的措施,保证城乡居民收入有一个合理的增长幅度;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三)建立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
信用风险防范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消费信贷开展的成败。当前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不快,主要问题不在银行,而在于外部环境不完善、不配套。但银行在消费信贷发展中,应有超前意识,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通过金融手段推动个人消费健康发展。
1、尽快建成个人信用制度。除了建立公民基础信息数据库之外,还应加快公民基础信息与银行信贷信息的整合,尽快建立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信贷电脑审批系统,组建地区性、全国性的个人资信调查评估事务所或个人信用调查公司,对被调查人的收入状况等进行持续的调查服务,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数据模型,积累信息并定期进行分析,同时将银行与政府等其他部门联系起来,探询信息共享之路。针对中国目前的情况,一是要尽快出台有关法律,以明确其服务对象、市场准入与退出规范、经营范围、赔偿机制等;二是要培养一批高素质且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资信评估从业人员,以促进评估的成熟性与权威性;三是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增强各评估结果的可比性,防止评估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四是要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评估的自身建设。
2、完善担保制度。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健全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消费信贷风险。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消费信贷的规定;其次,应培育规范的住房二级市场,使抵押的房产能够方便地变现;再次,银行应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将消费信贷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结合起来,降低风险;最后,可研究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消费信贷,尤其是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远远不够,无法完全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那么建立商业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体系,就显得非常迫切。因此,应当把建立完善覆盖城市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要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五)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消费信贷业务的从业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现代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银行储蓄、结算、融资、理财知识和市场调研及人际沟通的能力,即成为“全能型”的综合人才。由于我国的消费信贷才刚刚起步,业务人员来自各个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偏低。因此,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尤为迫切。
对此,我国要明确消费信用的政策指向性。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开办消费信用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消费信用的规模。还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普遍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政府也要积极参与,搞好配套改革,创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其次要彻底解决胡乱收费的问题。此外发展消费信用,必须要千方百计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其经济承受能力,从源头上促进消费增长。总之,必须多管齐下,多发并举,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从而推动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
五、结束语
消费信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缓和消费者的购买力与现实生活需求的矛盾,适当提高消费水平。有助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目前,我国经过30余年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消费信用已涉及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许多消费领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总体规模还比较低,她的未来还需要我们去建设。
参 考 文 献
1、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1993年
2、杨树德,《调整结构、扩大消费、开拓市场》、《人民日报》,1999年
3、《消费信贷需正确定位》,消费经济,1999年
4、《对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消费经济,1999年
5、周显志,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
6、《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
7、 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1997年
8、《贷款通则》,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