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离岸人民币是指在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的存放款业务。
离岸市场提供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的业务称为离岸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与竞争
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够接触到的离岸金融业务如境外汇款、个人购汇结汇业务、境外旅行支票、留学贷款、投资移民、境外贸易结算,面对中国过度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人民币的各项指标正面临巨大的转型。福兮祸兮,对境内的资本市场都具有巨大的冲击力。新一代的银行家们能不能在这种挑战面前无畏搏击,走出一条既有民族特色又有企业文化的新路,全世界都在拭目以待,看中国展示的态度与实力。
政策与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我国的离岸市场四个发展阶段
1989年初招商银行成为我国首家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行,到1994年实现利润1346万美元,信贷资产质量高,1994年末成功在新加坡发行5000万美元大额存款。
1995年扩大到五家试点银行,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存在盲目扩张及管理不善等问题,加上1997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各行的资产质量有恶化的趋势,不良贷款比例大幅上升,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离岸银行账户不能平衡,贷款额大大超过连存款额,只能由在岸资金弥补,离岸银行业务出现大面积亏损,各银行亏损额占离岸存款额的比例几乎都超过了5%。
自1999年始,鉴于离岸业务的严重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叫停离岸资产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各银行对存量资产进行清理清收,同时使用各种对策稳定存款和负债,但暂停新的离岸资产业务的决定使得离岸贷款无法正常展期,也无法通过重组进行正常转化,不良贷款率达到90%。
随着国家外汇储备的逐年增加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逐步健全,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上海交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也获准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业务也只能在中行开展,且在管理上均是按照“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当前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在资本项下、人民币没有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开展的,通过贸易流到境外的人民币不能够进入到国内的资本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人民币贸易结算,就需要解决流出境外的人民币的流通和交易问题,使拥有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融出人民币,需要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融入人民币,持有人民币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收益,使流到境外的人民币可以在境外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上进行交易;使持有人民币的境外企业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融通资金、进行交易、获得收益。
在人民币没有完全可兑换之前,流出境外的人民币有一个交易的市场,这样才能够促进、保证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发展。在新加坡资政吴作栋2011年4月访华后,新加坡也正式加入了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竞争当中。
从外部条件来看,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洲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国内的外汇储备,各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成为全球流动性过剩的重要来源,随着欧洲国家人口的老龄化,居民储蓄日益提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流动性过剩的局面。
在此背景下我国若要抓住资金流动十分活跃的良机,在亚太乃至世界金融竞争中,获得成功,就必须坚定不移的大力发挥我国的政策优势,运用政策创造和完善条件,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本。
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球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尽管各国各地区条件不同,但都在政府的推动下,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以促进本国、本地区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为经济建设创造融资环境,同时也借此提高本国、本地区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和声誉,我们没有理由不顺应潮流,运用积极的政策推动市场的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处于偏低水平,利率市场化刚刚起步,金融基础设施、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标准,因此,鉴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尝试,以同原有的离岸金融中心相互补充,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