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管理缺乏准确定位,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产品管理缺乏准确定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将人民币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产品的替代品,放在表内进行管理,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众多商业银行将其纳入表内管理,既不利于风险控制,也不利于将理财业务发展为主流业务。
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例如目前很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都冠以相同的品牌,比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和建设银行的“利得盈”。由于这些理财产品最早推出时几乎都是低风险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类产品,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一种印象,以为同一品牌下的产品都是类似的产品。比如一位投资者就以为工行“稳得利”都是买国债的,而完全没有意识到在2007年5月份之前,工商银行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也是在“稳得利”的品牌下销售的。同样,建设银行2007年3月推出的一款高风险的FOF(基金中的基金)产品也使用了“利得盈”品牌。同时,部分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处置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受益预测数据没在进行必要验证。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理财业务审慎负责原则,第三十九条关于资金成本收益的测算要求,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要求,未有效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的风险管理规定等。
(二)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之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合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显然,目前我国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在追求个性上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低水平粗放式竞争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通过对2006年市场上推出的26种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各种理财产品名称不同,但设计理念没有质的差别。从目标客户群体来看,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定位于城市中产阶级,如多数行规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五万元,甚至个别商业银行门槛更低,目前针对资产总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私人银行业务才刚刚起步。
2.产品收益率差别不大,对于参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往往最关注的应该就是投资收益率的问题,而收益率的高低将进一步取决于所投资的方向,即所投资的是央行票据还是债券抑或是股票,例如,工行2007年7月13日发行的“稳得利”07年第16期信托投资型(12个月)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4.10%,建行2007年7月20日发行的“利得盈”07年第39期信托投资型(12个月)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4.11%,中行2007年7月21日发行的中银平稳收益2007年第4期(365天)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4.10%,主要原因是这些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类似,涵盖的基础资产范围和种类大致相同。虽然目前政策层已经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扩展到海外金融资产,但是相关的理财产品较少。
3.产品附加价值不高,理财产品主要偏重满足客户收益性需求,而对客户资金的流动性需求考虑较少,甚至某些理财产品合同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禁止客户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选择服务余地少。例如,建设银行“利得盈”2007年第70期理财产品中规定,产品的投资期限为365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同时投资者购买该产品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4.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甚至某些商业银行的理财品牌名称也相差无几。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模式是首先通过网站、电话、短信、报纸等渠道将理财产品信息传达到客户,坐等客户上门后,再通过专业的营销人员或者客户经理送礼品等方式进一步吸引客户,最后达到销售理财产品和留住客户的最终目标,销售导向明显,这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大众化的粗放式营销模式。
(三)风险提示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善
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扩大规模,在最初的宣传中强调“零风险”、“保本保息”、“高收益”。即使在银监会明确要求不能承诺收益保底后,各行在对外宣传上仍存在风险提示不规范的问题。与此同时,各商业银行普遍缺少完整而规范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机制。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一旦因某种原因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商业银行将会面临相关法律风险。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力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第五条等关于客户评估的相关规定。
2.产品宣传中风险提示不足。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充分提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年初,市民陶丽佳将5万元钱用于购买某银行的理财产品。购买时,银行承诺这一产品不仅可以保本,而且其预期收益甚至达到15%。但遗憾的是,一年下来,这种理财产品的表现并不如人意,陶丽佳的5万元投资最后落了个“零收益”。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产品宣传和说明的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客户进行充分风险信息沟通并进行法律约定等程序规定。
3.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部分商业银行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未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关于账单提供和收益报告的要求,因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未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而在现实中,投资者即使想每月了解一次也成了一种奢望,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相当的程度上,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就是一个黑洞。
(四)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风险凸显
资料显示,从最初的一年期年收益率2.35%起,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断攀升,最高的达到5.61%,大大超过了同期储蓄收益率。一些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客户,竞相用高于同业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如,2007年工行的“稳得利”新股申购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是3.6%~9.8%,而建行的“利得盈”的“预期年收益率”是4%~10%,而实际收益率本身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这种表述方法不仅会对投资者产生严重的误导,而且在统计学上也是很不严谨的。可见,部分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造成了理财产品市场竞争的无序性和缺乏自律性,不利于理财市场健康发展。
(五)存在透支银行信誉风险
人民币理财业务开办之初,一些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把人民币理财和存款捆绑在一起,对外宣传时提出一个非常高的收益率,但是储蓄税后收益平摊之后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一项对银行代理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表明,有48%的投保人购买分红险是看重其红利,28%的投保人看重其保障功能,24%的投保人则是二者兼顾。可见近一半的投保人为红利购买分红险,他们把购买分红保险当作了投资理财获取利润的投资方式,看作是储蓄的良好替代品。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银行代办人员存在着较为集中和普遍的不当宣传、讲解问题,他们将银行代理分红保险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片面比较,一句“能保本有固定利息、有红利还不上利息税”的介绍,就把众多的储户变成了银行保险的投保人。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投资者对银行的不信任,引发信任危机。近期各商业银行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已经出现长期化倾向,最长的达到5年,2年期的人民币理财品种也不断增多,预期收益也不断攀升。有的产品不但远远高于同期储蓄利率水平,也大大高于其他银行的预期收益率。这种产品期限、收益设计与其投资市场的不匹配,极易使资金转向资本市场等高风险领域,一旦形成风险,则会透支商业银行信誉,破坏理财市场秩序。 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