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同时,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也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五)更加重视内控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是各国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许多国家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五、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007年1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继1997年11月、2002年2月后的第三次有关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金融改革启动的重要会议。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是有关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
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且渐行渐宽。从监管体制的效力分析,分业经营体制下分业监管的单业监管效率最高,责任明晰。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金融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深。国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进入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监管是重大的挑战。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控股集团、光大控股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已经拉开了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
以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现有金融分业监管格局。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问题渐渐显现。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矛盾日益凸显,金融发展战略定位不清的后果也令人不安。在这种格局下,我们是通过不定期的金融监管协调工作会议来实现的跨行业的协调监管,但该体制在加强专业监管力量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现实问题,其主要表现是相关监管部门各行其是,难以应对日趋混业后的金融监管,重复监管和真空监管成为问题之首。这说明,必须通过改革来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然而,现实金融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我国目前要满足这些新要求的时机欠佳,条件并未成熟。从国外实践来看,已有类似先例可供我们借鉴。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行混业监管,但内部仍是分行业监管。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建立仅数年时间,频繁的分拆或合并也并非易事、好事,其实际效果也不得而知,因此,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协调性,明确使命和责任,提高专业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应当在信息共享程度、风险传递的控制程度、监管标准一致性、监管的外部性、监管重复(或真空)程度、监管成本、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官僚程度、单业监管的效力等指标方面加大建设力量,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为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化可以看出,金融监管体制没有恒定不变的形式,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金融监管体制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然而,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与各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历史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只有建立、健全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确保金融市场公平、高效、有序地竞争,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内部还远未做到信息充分共享,强行组合到一起也很难实现综合监管的目标。从现实因素分析,综合监管机构的建立,将意味着现有金融监管行政体系的再次改变和精简,这对于我国刚性的行政体系来说难度颇大,实非易事。
(二)几点启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空间将逐步实行国际化,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除了原有的中国特色外,还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各种风险的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进行改革创新的同时,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也将进入实质阶段,这不仅要求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立法要加快国际惯例的采纳,同时也为各国之间的监管成果的交流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因此,面对21世纪银行监管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立足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尽快调整监管理念,借鉴国际上的最佳监管实践,完善金融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框架,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银行监管观念、方法和工具。
1.要逐步过渡到风险性与合规性监管并重
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较发达国家低,银行违法违规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合规性监管仍将是我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但鉴于银行风险的巨大破坏力,我们应逐步过渡到风险性与合规性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合规性监管执行规定在前,监管在后,偏重于事后化解。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它能够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风险带来的损失。我们应当在督促银行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的同时,逐步推行风险监管。按照事前防范的监管思路,我们应着手建立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此同时,要建立商业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我们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征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跟踪监控问题,检查其改进情况。
2.要逐步建立起大系统的金融监管体系
要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要建立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有必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上设立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以增强信息沟通、加强统一监管、提高综合监管能力,防止监管遗漏。要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而且自律的规则往往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作用空间比较大。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负责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方法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要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加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社会监督作用。
3.要强化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我国目前已有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而且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已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密切合作。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了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制度,针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和金融不断创新的状况,提出在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重大措施。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对外资金融集团在华设立的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政策。在高层定期会晤制度框架下,应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监管机构之间要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对于风险控制不力和已形成风险的机构,要共同探究解决办法。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基础上,三家监管机构必要时应该组织对从事混业经营的中资和外资金融集团的联合现场检查,从整体上对金融集团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
4.要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我国政府应及早认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努力改进监管方法,完善监管体系,努力搞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在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确保我国经济金融的跨世纪可持续发展。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并切实发挥作用,维护我国银行的整体利益;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商业银行的发展,跨境监管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要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
总而言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很年轻。但是,对中国商业银行来说,能否应对“入世”后面临的挑战,不仅取决于国内金融体制的调整与改革,而且也取决与中国如何借鉴外国先进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这是摆在中国金融业面前的严峻课题。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和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在世界各国经济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经济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强化一个坚实的金融监管体系、维持金融稳定、维护市场信心,不仅是诸如阿根廷、泰国、日本等国的前车之鉴,更应引起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以及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方面,重要的是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等因素的作用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架构符合我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成熟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经验,对之加以优化,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能够在监管目标、主体、方式等各要素间实现内在的统一和协调,而非金融监管名目上的诉求。只有重视和强化实质性金融监管的协调和效率,才能选择并制定出一套系统化的、富有逻辑性的、各监管要素之间能够良性互动的金融监管体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改革和重构监管体制任重道远,仍是我们今后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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