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少税收优惠政策
纵观国外融资租赁发展史,可以看到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政府对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及设备的折旧政策没有优惠政策的大力扶持,租赁业很难获得长久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尚没有出台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虽然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条例,但基本上仅能对融资租赁简单的定义且影响也相对有限。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正面临着全行业恢复活力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政府调整和规范与租赁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缺少保险政策支持
首先来看看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的保险政策是如何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对控制租赁中的风险极为重视,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和“进出口银行”两个官方机构为租赁公司提供出口担保、商业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日本在年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强制规定租赁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与政策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约,对项下租赁物及租金进行保险。一旦承租企业倒闭而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政策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约赔偿租金损失的给出租人。此外还规定中小企业租赁可以不需担保,如果租赁公司为政府批准的特定行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保险赔付率可达。此项政策有日本产业经济省负责监管,以保证在中、小企业破产时,融资租赁公司能降低损失,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
3.缺少信贷政策支持
融资租赁产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十分大,所以优惠的信贷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日本就制定了专门的信贷融资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日本政府实行租赁优惠制度和政策资金供给制,由具有政府背景的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向租赁公司以低于基准水平的利率发放贷款。为了促进特定设备普及和某些特殊行业如工业机器人、卫星通信接收机、环保设备发展,向租赁公司提供政策性财政融资,融资比例可达租赁物价款的40%至60% 。使得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充足的资金储备和较低的资金成本,奠定了其在日本飞速发展壮大的基础。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并没有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在我国除金融租赁公司外,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仍是银行贷款、股东投入,通过这些方式获得的资金量往往不足以满足融资租赁公司的需求,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经常因资金问题被迫放弃一些优质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放弃也会影响本来就缺乏社会认知度的融资租赁业在企业间的口碑,直接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三)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能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其主要融资来源为银行贷款居多,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期限结构上都存在制约因素,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理论上的资金来源除股东资本金投入外,还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但目前实际情况是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受到相当严格的额度控制。从近年来金融债券发行的实际情况看,发行额度倾斜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用于扶持重点建设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基本上没有获得发行债券的机会。向金融机构借款又由于部分金融租赁公司沦为控股股东圈钱的工具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租赁行业疑虑重重,
借款渠道不畅通,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资金断流的窘境。而中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金依赖于股东的支持,在筹资渠道上过于狭窄,其资金来源受到外债管理和股东融资安排的限制,不能根据融资租赁市场的需求情况自主筹措资金。特别是因风险控制不力出现大面积坏账损失的租赁企业,其股东不愿再给与资金支持。
四、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对策
融资租赁自诞生以来对世界经济发展贡献起到了特殊的作用,美国、日本等融资租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无不因其促进了经济的腾飞。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服务,具有其特殊优势,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建设中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对中国经济发展也意义重大,大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是迫在眉睫。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理顺监管秩序,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多头监管的局面,但多头监管不利于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和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设计一套有效且合适的监管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1.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适合国情的监管体系
世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市场调控模式,其主要特点就是监管当局并不对融资租赁企业多加监管,而主要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和运作。而德国和日本强调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适度的监管,这种模式的监管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间接监管,它所监管的对象主要是融资租赁企业的出资方(通常为金融机构)。而像西班牙、法国等国由于一直将融资租赁当作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所以奉行严格监管理念,对融资租赁业也一直采取的是直接监管。
事实上,我国的对融资租赁业监管比较特殊,存在着由金融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监管的现实,而二者在市场准入门槛、监管程度等方面又各不相同,虽然这主要是由于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其金融性更为突出、其他的融资租赁其服务贸易性更为突出所致。但是,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业态来讲,拥有超过一个的行业主管部门,令出多门,对其健康发展难言有利。
虽然金融性是融资租赁业的主要特性之一,但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而带来的多种新兴业务模式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特性越来越成为融资租赁业的标志特性。从实际操作中可以发现,融资租赁工作中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获取政策支持和为承租人提供从资金支持到产品采购、售后服务甚至业务规划的一揽子服务已逐渐成为工作重点。从这方面上来说,商务部由于具有拟订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等职责,更适宜作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部门。
2.从法律上给予正确的监管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以及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看,应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以明晰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我国市场经济处于不断变化和日益复杂的发展阶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明确了交易各方了义务、保护了交易双方各自的权益,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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