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风险较小的优点
房地产投资信托具备集中化专业管理和多元化投资组合特点,分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同时,房地产信托还是一种便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投资种类。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的数据(如下表)可以看出,自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间,房地产信托的收益率一直高于其他信托产品的收益率。
表2: 2010 年 7 月-2011 年 12 月各领域信托产品平均年收益率走势图
(2)合理运用社会闲散资金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人们的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企业产权日渐独立。金融机构出于自身风险收益的考虑,加强了资金存贷业务的控制。从而一方面大量资金滞留银行系统,一方面民间保留大量财富。从而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浪费的情况,合理运用了闲置资金。
(3)促使房地产公司管理的专业化
目前我国房地产商开发水平普遍较低,规模过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无序竞争比较激烈。而权益性资本的获取让房地产公司和信托公司积极主动,更加负责;信托公司为实业发展提供了专业化管理,兼并重组壮大了优势企业;房地产集中度上升,形成规模经济,提升产业的成熟度,有利于供给结构合理化。
3、我国房地产信托特点
(1)资金运用方式以贷款为主。房地产信托投资方式由单一贷款发展为贷款、股权投资和权益投资为主,除个别年份外,贷款方式占比仍然较大。信托投资公司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的资金贷给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利率基本围绕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一般要求贷款方提供贷款抵押或担保来提高资金的安全度。下表反映了2002-2012年各季度房地产信托投资方式的发展变化情况。
表3: 2002-2012年各季度房地产信托投资方式变化
(2)资源配置策略单一化。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限配置多为中短期。资金没有形成良好的运做、流通机制,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二是投资项目的单一化。房地产信托计划大多投资于单一项目,不能分散化解金融风险。
(3)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不是标准化的产品,其收益权凭证不具备证券的性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投资人转让收益权时存在诸多不便降低了信托计划的吸引力。
(4)房地产信托的规模虽然一直在保持增长,2011-2012年房地产信托资金余额维持在6800亿元波动,但房地产信托资金在开发商资金来源中占比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由统计局、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下表)揭示了2010-2012年间新增房地产信托资金与新增开发商资金的对比关系。
表4: 开发商从信托融资占比变化(万亿元)
二、房地产信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房地产信托名不副实,不务主业。房地产信托活动不规范,信托业务特征不明显,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同时也损害了信托公司赖以生存的信用基础。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成为房地产商“空手套白狼”运作模式的工具。一度盛行的“股权+回购”模式,也就是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存量股权或对其增资扩股,项目到期后第三方(多为运作此项目的开发商)溢价回购股权,并用其他资产对回购承诺提供担保。 这一模式的好处在于:在房产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信托资金以股权方式注入项目公司,使其满足项目资本金不低于35%的要求,为银行开发贷资金的进入扫清障碍。 这种模式名为股权投资,实质是变相的贷款,而且为“无本取贷”提供了门路。该模式的运作风险很大,一旦房地产出现重大调控,资金链条断裂,委托人的利益将难以保证,甚至金融机构的贷款也难以全额收回。2009年中信信托发售的“聚信汇金地产基金Ⅱ号集合信托计划”堪称典型,开发商在先期投入仅1亿元的情况下有望启动一个总投资43亿元,预期净利润49亿元的项目。收益巨大,风险也不小。
(二)房地产信托组织形式主要以契约型为主,而非公司型;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是债权性质,具有固定的收益率,而非股权性质;房地产信托主要强调融资功能,实际上可以称为融资信托,近年来虽然股权投资方式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在增加,但是比重仍然相对较低,并且这些股权投资方式的产品很多是“假股权,真债权”的运作方式,扣除该因素后,股权式产品比例更小。
(三)房地产信托缺少独立的法典或者类似的法律文件,明确其较为完善的发展体系。如通过修改信托法、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设立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明确规定房地产信托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投资范围、财务杠杆、收入来源以及红利分配等。建立类似于美国房地产信托条件的专项法规,提出设立房地产信托的条件以及监管要求。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以降低道德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各种机会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好处。房地产信托业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其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规范,不能较好满足信息需求者的决策目的。
(五)信托资金渠道建设不力。房地产信托业务资金量需求巨大,而信托资金来源是阻碍信托公司扩大业务的障碍之一,由于历史因素,绝大多数信托公司都缺少对资金渠道的重视,有的甚至放弃自己营销渠道的建立,随着监管机构对银信合作业务的限制,基本上以前那种依靠银行资金来源是不可能了,而现在广为利用的是第三方的理财机构,但是建立起自己的广泛多样的个人和机构渠道对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尤为重要,另外房地产信托专业人才比较匮乏,影响到项目的营销效率,以及风险收益管理水平。
三、目前房地产信托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我国信托制度产生存在先天不足,后天“营养”不良的状况。从英美的信托发展历史来看,信托的的产生是当时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这是典型的制度需求引致制度供给的路径。因此后来信托制度的发展自然取得成功。然而,日本是在没有制度需求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工业化过程中资金缺乏的问题而发展信托的,制度供给难免显得单薄。后来产生了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我国发展信托之初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并且信托公司历史上多数是由国家创办和经营的,许多地方政府开办的信托公司甚至演变成地方政府的附属物,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自筹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信托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职能。虽然经过多次整顿调整,我国的信托市场仍然受到不良经济环境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信托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使得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走向成熟的转变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信托受益权凭证未标准化,权益凭证属性不明,降低流动性。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所发行的信托受益权凭证是采用一对一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未做到标准化,信托受益权凭证的证券属性不明,降低了流动性。我国《信托法》并未对信托受益权凭证是否属于证券,或者是否可以采用标准化的证券形式作出规定。只是明确了两点:一是《信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受信托收益,信托文件可以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和方法作出规定,说明信托受益权是可以分割的;二是《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说明信托受益权可以流动。但是,信托受益权的流动和转让只能通过相关当事人个别变更信托合同的方式实现,而缺乏公开的交易场所,无法形成市场化的交易价格,这大大增加了流通转让的成本,降低了转让效率。
2、我国房地产信托的税收问题。美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以一种税收优惠驱动模式发展的,其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重大转折或突破往往都得益于税法的调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最重要的优势之一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实现较高的收益率。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与其他类型的信托计划相同,房地产信托计划也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这实际上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增加了我国房地产信托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