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
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及投资、引资行业,特别是需要进行国际避税的人来说一定知道离岸公司,其具有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具有保密性好,所有国际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欢迎设立离岸帐户为财务运作提供方便,且我国政府允许并享受税收优惠的特点,因此成为避税方法的首选。
离岸公司简单地讲,是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公司的运转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征公司存在的要素,如股东、董事、公司章程等文件。它的出现主要是由各国的税制存在差异造成的。
目前,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等。这些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很大程度上保留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当地政府又以法律手段制定培养出特殊宽松的经济环境,现在很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进行国际间避税。
近几年来,在国外已风行了二十多年的离岸公司渐渐被国内投资家所认识,很多内资企业通过设立BVI公司、百慕大公司,即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内资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所得税上负担大大降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也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离岸公司还能享受注册地的税收优惠。两公司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利润的转移,还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如运用汇率杠杆,避免汇率风险,以及规避经营地的外汇管制和监督,以达到更好的避税目的,充分体现了比跨国公司更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公司,除了可以避税之外,还能达到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达到资本运作之目的。还可以绕开外汇管制、抽走资本、截留利润等等。例如,离岸公司利用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品外销业务,采用高进低出等方式,轻而易举地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出去,截留了企业利润,利用两地间的税制差异巧妙地降低企业的总税负率。
国际避税的存在对有关国家的财政税收产生很大的影响,本应属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转化为避税者的额外收益。各国都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目前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加强对在避税港注册的本国基地公司的监管。但是对我国来说国际反避税还是薄弱环节,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转让定价问题方面制定了相关法规,且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主要是我国鼓励外国投资的需要,还没有制定更多的反避税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6月9日下发的国税发[2004]7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也表明了我国对国际反避税的态度。
尽管离岸公司种种税收优惠,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减少国家的财政收益,作为国际避税的一种方式,在以后国际社会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监管。但充分利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国家适应外资的需要,司法制度的差异以及政策法规出台的时间差异等等,目前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仍是从事国际贸易及投资、引资行业的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最佳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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