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权利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由于商标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同的利益主体就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立法者与执法者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各方的利益要求进行权衡取舍,确立法律体系自身的原则与目标,赋予不同的权利人不同的法律保护程度。另言之,法律应是无数个体利益经社会博弈后实现的均衡利益的反映与表达。唯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商标法作为利益调节器的功能,使围绕商标利益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有序化。
(二)面对本案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法律利用模糊条款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受损的权益;也是保持法律的谦抑性和自身体系的和谐,依靠其他社会机制和市场规律的作用将这种行为逐渐淘汰出局,亦同样体现了一种价值抉择。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供给的一种,同样应当符合成本核算的经济原则,充分发挥其规范调节的效率原则,以及与市场等其他社会制度相配合,通过利益诱导与利益制约以实现社会合作中道德秩序的合谐。市场法律的程序性、谦抑性及效率性亦是法律正义的体现。
(三)诚信原则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条款在商标法中的应用,还是应该细化出具体的条款。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要实现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指引和正当利益的维护,法律的清晰具体应是法治的应有之意。这样也可填补法律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类似本案现象的发生,亦可减少争讼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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