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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程序理念论(一)

本文ID:LW4028 ¥
[摘 要] 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同时,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来构建..
[摘 要] 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同时,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来构建和完善其程序制度支撑。[关键词] 经济法;程序理念;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多元善治一、经济法程序理念的含义(一)程序与实体在现代汉语中,程序包含着规程与次序两层含义,通常被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P267)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指为保证法律实施结果的实现在法律上予以调整或规定的程序,在法学理论中,大多数学者将程序作为与实体对应的法律形态来看待;辩证地认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不难得出结论,实体法是程序法的实质,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外在形式,实体法的精神理念决定着程序法的精神理念。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法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能自行运行,而实体法则不行,抽象的实体规则总是借助具体的程序规则得以实现。本文所指经济法程序是指经济法的程序规则,包含诉讼程序规则、立法程序规则、执法程序规则。其与经济的实体规则共同构成经济法部门的全部。
(二)特殊的经济法程序理念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研究方法多局限于实体法意义上的思辩,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理念属于哲学上的观念范畴,多表现为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揭示实践活动动机与目的的价值观念,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是指与经济实体法本质要求相一致的,贯穿经济程序法始终的,用以揭示其价值追求的法律理念。经济法作为法律社会化与现代化的产物,对传统公、私法二元体系提出了挑战,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如前所述,经济法的程序理念为经济法的实体理念所决定,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益理念外,还具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的程序理念。下文将分别阐述经济法的三种特殊程序理念:1、实质平等理念;2、保护公益理念;3、多元善治理念。现实中,大量合乎经济法程序特殊理念的程序规则的出现也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程序规则的面貌。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公、私法的体系划分,一种现代的新型的带有明显经济法特征的程序体系得以出现,即经济法程序规则。经济法的程序规则这种现代化的程序规则(西方多称为现代诉讼程序)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体现出有别于民事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不同的价值目标,即以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为目标,维护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同时还具有不同的程序理念和独特的制度设计,从而构筑了独立的部门法程序规则。虽然,目前这些经济法程序规则多散见于各国民事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中,未能形成统一法典,但传统的公、私法理念是无法涵盖或解释这些规则的存在。同时也致使传统法部门的精神主线呈现一种混乱的状态。或者说,使得这些经济法程序规则只能机械地适用于个案,未能抽象出其特殊本质、从法理上系统地明确其适用范围。因此,建立独立的经济法部门,尤其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程序法便成为不证自明的命题。二、实质平等理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2](P252)人们在追求正义或者说接近正义的过程中,总是在不断地修正正义的标准,换言之,总是在多种价值观念中做出选择,如对于起点平等观与结果平等观的选择。自由市场主义者试图让人们相信市场不但能高效率地配置资源,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私人功利的需要,资本主义相比封建主义而言,最大的进步正在于使人们摆脱了特权与身份的羁绊,承认起点意义上的平等。但是,市场的哲学缺乏道德的支撑,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规则最终导致往往是普遍的贫困和落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到威胁,人们不得不重新确定平等的内涵。应该说,传统民商法所弘扬的是一种起点平等观,但起点平等观的发展结果总是与法所追求的普遍公正相背离,忽视结果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起点平等只能是欺人之谈,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述“除非任何利益的不平等分配都将给不幸阶层带来好处,否则,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自由、机会、收入和财产以及自我尊严的基础,都应受到平等的分配。”[3](P104)如果说市民法实现了人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那么经济法则使人成为真正的人。①经济法正是通过修复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的缺陷,确立新的平等理念,设计一种社会机制,使之能自动制约经济发展中自然产生的不平等倾向,从而维持一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实质平等理念作为经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中心主脉,当然地成为了经济法程序理念中的关键。
实质平等理念最基本的内容在于对弱者予以扶助,对强势方予以抑制,平衡市场主体双方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实质平等理念就等同于一种扶助弱者理念。对社会弱者下准确定义往往很难,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强弱者的角色可能会相互转换的,如在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经营者对于消费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而在由经营者针对行政垄断提起的诉讼中,相对于政府和行政机关而言,经营者则处于弱势地位。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社会弱者又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即下列几类主体往往被视为典型的社会弱者:1)贫困者;2)妇女、儿童和老弱病残者;3)行政相对方;4)消费者;5)劳动者;6)中小企业。(一)传统法律程序中扶助弱者理念的欠缺对传统的民事程序法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不难发现,以追求形式上程序公正和平等作为程序价值导向的传统法律程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社会弱者的扶助,从而造成了社会弱者在权利救济和在权利实现上的不平等。1.社会弱者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效益一方面,社会弱者往往不能承负诉讼带来的巨额成本,同时日异专业化的诉讼机制也现实地在法律技术上歧视社会弱者。另一方面,关涉于社会弱者权益的诉讼往往标的很小,如果沿袭传统诉讼程序,对普通民众而言,则欠缺经济上的合理性。以致社会弱者最终只能选择妥协,但从权利的保障而言,小额债权或者说经济价值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权利重要性就低。[4](P63)
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伪正义在传统程序法中,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1)平等保护,即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证明给予同等的尊重与关注;(2)平等对待,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平等,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机会。这种平等原则旨在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无差别对待,以保证司法正义的实现。[5](P52)这种平等原则片面地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起点平等理念。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均衡,实际上赋予强势方更多的参与机会和诉讼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实质平等理念则要求突破传统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束缚,基于更接近正义的理由对当事人予以“差别对待”,给予当事人中的弱势方予以特殊保护,即程序性权利的不平等性。(二)实质平等理念在特殊的经济法诉讼程序体现1.小额审判方式权利的保护,不能缺少适当的程序,程序的难易除决定权利的实现与否外,同时也决定着本身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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