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分析
(1)、案例简介
2003年5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接到本国几家企业的申请,准备对原产于我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是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屏幕大于21英寸的彩电,长虹、康佳、创维、厦华、TCL等主要彩电生产企业均是被起诉的对象。5月12日,ITC正式接受原告方申请,开始对我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显像管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2004年5月21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我国输美21英寸以上显像管彩电下达反倾销征税令,我国各应诉企业中,厦华获得的单独税率最低,为5.22%;长虹的单独税率最高,为26.37%;其他未应诉企业则一律适用78.45%的税率。
(2)、案例评析及启示
中国彩电对美输出快速增长,使之成为美国反倾销的主要对象,本案是针对中国彩电出口的一宗大案,影响了中国彩电出口市场的近1/3。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问题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首要问题。根据美国相关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等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不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任何国家。本次调查中,应诉方没有提出撤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要求。因此,美国商务部仍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适用替代国的数据来计算中国各彩电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可见,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产品和企业的危害是非常明显的。
②、关于市场导向产业
市场导向产业是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确定制造商或出口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具有市场导向,从而确定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此案中,美国认为应诉方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比如说单独汇率的标准,这些要素是合理测试市场导向产业所必需的。
③、关于替代国的选取
替代国的选取是申诉方与出口商之间争执的核心问题,替代国的选取会直接影响到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替代国选取的目的是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其实这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本案中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首要替代国。我国彩电业是市场化、发展快、竞争相当激烈的行业,而印度彩电业生产规模小、管理落后、竞争程度低,两者完全不具备可比性,替代国规则本身给我国企业应诉带来不便,并使我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
④、关于统一税率、分别税率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都被视为国家控制企业,因而给予统一税率。如果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证明其出口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那么可以授予该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因此,调查企业与政府或者政府机构的关系;企业的生产量、企业的销售活动是否独立于政府;企业是否有权自主支配销售收入等都变的非常重要。
巨大的经济损失给我国的彩电出口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美国进口中国彩电的税率将提高30%以上,这无疑将极大地限制中国彩电进入美国市场,并对正在崛起的中国彩电产业形成沉重打击。
2、韩国对中国瓷砖反倾销案分析
(1)、案例简介
2000年前后,中国瓷砖开始陆续进入韩国市场,这些企业以广东佛山为主。中国出口到韩国的瓷砖主要走中低档路线,价格比较有优势。据统计,2001-2005年,中国产瓷砖在韩国市场的销售量增长了380%。2005年4月30日,韩国贸易委员会称已接受本国内一些企业提出的针对原产自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中国各个企业合理利用抽样调查并积极应诉。2005年11月24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中国产瓷砖对韩国构成了倾销,其还建议对涉案企业征收7.25%-37.4%的临时关税。2006年5月,韩国对我国瓷砖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裁定我国各企业的税率不一,最高达到29.41%,较初裁最高税率37.4%有所降低。最终使相关应诉企业及整个中国陶瓷企业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
(2)、案例评析及启示
自此案立案调查之后,仅广东一个省的瓷砖出口就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2005年1-11月广东省对韩国出口瓷砖829万平方米,价值2697万美元,分别比2004年同期下降34%和26%。而我国陶瓷出口频繁遭遇反倾销最根本的原因是出口价格超低。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①、陶瓷出口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品牌意识不强;
②、陶瓷出口市场相对集中,造成国内同行业之间恶性低价竞争局面 ;
③、陶瓷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案件反应较迟钝,积极性差,解决效果差。
我国是陶瓷生产与出口的大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但从目前来看,我国陶瓷行业出口遭遇反倾销形式非常严峻,考验着我国陶瓷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的陶瓷企业不仅应该积极的应对反倾销案件,而且更应从自身及其外部开始着手努力,杜绝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三、国外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上倾销的情况介绍和分析
(一)、中国政府受理成员国倾销案例概况
从加入WTO至今中国已立案108起,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0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见表三)
表三:我国每年对进口发起反倾销件数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1、中国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1)、案例简介
我国是马铃薯生产大国,同时也是马铃薯淀粉需求大国,每年有40~50万吨的市场需求量,而国内产量一直只有约30万吨,缺口很大。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薯类淀粉生产质量和产量逐年提高,其中与欧盟质量相当的产品,2005年已占到国内全行业总产量的60%以上。
2005年10月,欧盟出口我国的马铃薯淀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马铃薯淀粉市场的秩序。国内马铃薯淀粉行业主要生产企业立即一起开会商议对策,并正式向商务部提出调查欧盟倾销行为的申请。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终裁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17%~35%不等)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此案历时1年多,最终获得终裁胜利。
(2)、案例评析及启示
欧盟东扩背景下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贸易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最终引起此案的发生。此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此政策自实施以来,各个成员国还可以决定自己国家内部的补贴方式,巨额的补贴极大地增强了这些国家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从而消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自从欧盟开始向我国倾销马铃薯以来,采取从种植、加工到出口一条龙式的补贴政策,让自己的企业可以低价向中国倾销,使我国全行业遭受严重的实质性损害。 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及应对策略(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