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多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变转向质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同时,要改变我国外贸出口商品约有80%以上集中于西欧、北美、日本市场(其中包括转口贸易)的局面,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此外,在确定准备进入新的国际市场前,要了解该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特点,尽量使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呈互补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引起的麻烦。
(五)加快高级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反倾销能力。由于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反倾销的能力
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目前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名牌综合性大学、研究机构等各有关方面要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给他们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这样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去学习,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起诉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反倾销应诉的胜诉案件绝大部分都和律师的精心准备、成功抗辩分不开的。
六、中国政府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一个间接影响,是反倾销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不少投资者不得不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反倾销,使得中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损害。
(一)不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倾销
中国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表明了中国鲜明的态度:决不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去倾销。首先,在规范和保护中国出口贸易方面,中国政府进行了大量努力。除欧盟为保护本地区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外,欧盟认为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应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关税待遇。近年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欧盟、新西兰、菲律宾等相继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只要中国企业提供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自己达到了欧盟的有关规定,届时将可享受裁决的低税率。此外,政府还积极地进行宏观调整并对企业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这充分反映了中国政府的坚决态度。
尽管国际上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但终归阻挡不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WTO,中国将按经济规律和本国的法律,就外国产品对中国产品构成损害的进行反倾销。
(二)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企业反倾销
从反倾销的实践看,胜诉反倾销官司,既要有宏观的对策考虑,又要有微观的应对措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必须紧密配合,协同合作。
专家建议外贸主管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度,严格制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的做法,有序地增长,减少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借口;进一步做好反倾销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指导企业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对中国所受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同时须对一些肆意对中国进行歧视性反倾销的国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反击措施;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对中国反倾销的苗头,及时做出反应,消除误会,化解矛盾,争取打消外商起诉的念头,或将起诉消灭于立案调查阶段。同时应积极协助中国涉案企业,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使应诉企业相对主动;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按一定的百分比从出口企业的年利润中抽取,用以奖励舍小利顾大局而积极应诉的企业,为涉案企业应诉提供经费支持,提高中国在反倾销案中应诉和胜诉的概率。
(三)应对反倾销需“攘外”、“安内”
在国际上,经济发达的日本和韩国也都曾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进口国大量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时,中国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却是不积极应诉。专家分析说,这之中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担心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有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也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凡此种种,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任由他国裁定,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而痛失市场。
为此,专家呼吁:应对反倾销,既需“攘外”,又要“安内”。
所谓“攘外”,即直接对付反倾销,既有政府层面的,也有企业层面的。为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外经贸部门1999年专门制定了旨在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规定。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同时,为了彻底改变反倾销应诉工作的被动局面,中国正逐步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倾销调查关于新的案件的预警机制,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 试论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