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抵制同一出口产品就同一损害后果采取双重救济的措施
自2004年以来,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实践中,一个非常值得人们注意的发展趋势是:我国的同一出口产品在有些WTO成员方境内频繁遭受到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指控和调查,并在一些案件的裁定中对我国的同一出口产品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这使得我国出口企业不得不面对双重挑战和压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采取双重救济措施的做法事实上是完全违反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严格说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不论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还是GATT1994的第6条第5款,条文在对同一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双重征税的问题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弥补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按照这一规则,如果某一进口产品同时存在倾销和补贴问题,那么对于倾销或补贴造成的相同损害后果,进口成员方只能选择采取或征收反倾销税或征收反补贴税,而不得同时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现行GATT第6条5款是明确禁止成员方对同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救济措施的。因此,当我国出口产品同时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指控的时候,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应诉中应当运用这一规则,拒绝同一出口产品就相同损害被双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另一方面,有关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充分注意,并应当就有关问题向对方当事国提出磋商和谈判,指出双重救济措施是违反WTO相关协议的,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WTO争议解决机构来制止这种违反WTO规则的做法,以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和我国的贸易利益。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对外开放市场,进口关税逐年降低,非关税壁垒大幅削减,进口额迅速增加。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华进行倾销,倾销产品和数量大幅度增加。在符合世贸规则的情况下,国内企业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情况日渐增多。这说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能力大大增强。
总之,我国作为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参与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履行成员方的义务和遵守WTO多边贸易规则,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是更不能忽视的另一方面,是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和研究如何用好WTO多边贸易规则,对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和切实的保护。我们还应该逐步学会充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WTO多边规则,使之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出口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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