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内”,是指国内企业要练好“内功”,注意规范自身的贸易行为。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秩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从长远看,以质取胜才是应对反倾销指控的有效途径。加强行业协调和管理,一致对外做好各项应诉的技术准备,这在反倾销应诉中十分重要。
(四)学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权益
加入WTO后,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环保要求、价格协调规则等非关税手段将在各国贸易交往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国在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我们要学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本国的行业利益。
我们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也应该能够承担起设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工标准、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的作用,包括反倾销、应诉等事情将来都要由行业协会出面承担。
(五)外经贸部提出应对反倾销的八项工作
为确保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外经贸部在全国出口反倾销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反倾销工作要进一步做好8项工作:
1.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抓紧对现行反倾销应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外经贸法律体系,整顿外贸经营环境,修订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行政规章,规范出口经营,争取降低因自身原因导致被诉的可能。
2.强化机构设置,加强出口反倾销应诉管理。
3.继续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继续加强多方位政府交涉的力度,对进口国保持长期的交涉压力。
4.进一步加强商会、协会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地方外经贸部的作用,加强出口自律和应诉协调。
5.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仍是许多反倾销案件被征收高税的原因之一。
6.完善快速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完善、健全已初步建立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之更趋完备、更全面、更权威,切实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要努力使反倾销工作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使各方面资源发挥作用。
7.建立反倾销信息系统,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应诉服务。
8.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企业权益。积极参与WTO各项有关反倾销的工作,加强与WTO内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共同推动现行WTO反倾销协议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出口产品的合法利益,反击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
七、运用WTO规则武器应对国际反倾销、反补贴挑战
当前,我国与其他WTO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频繁发生,且呈上升势头,涉及的国际反倾销、反补贴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国际贸易领域中竞争的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国际贸易的冲突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企业要学会充分有效地利用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最主要的办法有两个:
(一)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地位,争取应有的特殊待遇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第15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在考虑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成员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情况应当给予特别注意。
按照这一规则,在反倾销调查中,当某一发达国家成员方裁定将针对来自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时候,如果反倾销税的征收将会影响到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基本利益”时,那么,在反倾销税征收之前,该发达国家成员方则有义务探寻是否存在采取其他“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可能性,而不是直接征收反倾销税。协议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就在于要努力促进并保障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贸易出口和经济发展,保障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以及国际贸易增长中的合理份额和利益。
应该说,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注意的原则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WTO反倾销协议规则制定的结果。我国企业在应诉发达国家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时应当注意对这一规则的充分利用。反倾销受诉企业在运用这一规则时应当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强调我国在WTO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地位,因为只有发展中国家成员才可以享受该条的规定。第二,积极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及其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将对我国基本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强调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对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影响,或有可能严重影响到我国国际收支平衡或支柱产品或初级产品的出口。第三,主动并明确要求对方反倾销调查当局探寻采取其他建设性救济措施的可能性,而取代征收反倾销税。例如:以低于倾销幅度的额度征收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这些都属于WTO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 试论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五)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