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发生变异,引起证券市场价格非理性波动,从而使市场参与主体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证券市场风险可划分为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和非系统性风险(Unsystematic Risk)。系统性风险是指处于同一市场中的所有证券共同面临的、由整个经济或政治形势的变化所造成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则是指存在于个别证券的、由某一个行业或企业的自身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证券价格波动对所有投资者都起作用,二是投资者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方法消除系统性风险,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手段主要是采用同一交易品种在相同时间内的反向操作技术,即风险对冲是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非系统性风险有三个特点:一是由特殊因素引起,二是只影响个别证券的收益,三是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规避。
二、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特征
目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之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消退,新的体制正在建立,还远不完善。新旧体制处于相互交错的状态之中。一方面,旧的计划体制依然在社会经济的许多领域发挥着种种作用,干扰甚至阻碍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尚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节自身的运行,有时还不得不求助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中国证券市场不仅具有成熟证券市场所具有一般风险因素和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特殊风险因素,更具有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体制性风险因素,主要表现为:
1、机构投资者不健全
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过高,在时效、资金、信息、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处于弱势,容易追涨杀跌,盲目跟风,往往是助长股市投机气氛、造成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量较大,拥有相对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及长期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但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不一,结构不同,因资金量大、操作疯狂、坐庄频繁成为个人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在市场波动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对市场投机的推波助澜。特别是近几年来,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虽然从长远来讲对证券市场长远发展是有利的,但短期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
比如我国基金公司中的基金经理普遍年龄在30岁左右(外国基金经理年龄平均在40岁),很少有人亲身经历过真正的牛熊市的转换,管理体制的欠缺、投资经验的不足、投资品种的局限性形成了证券市场的“羊群效应”,而一旦市场出现宏观调控等系统性风险,“羊群效应”对证券市场的杀伤力是非常大的(2004年的宏观调控导致市场走出了一年多的单边熊市,正是“羊群效应”导致机构和中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既损害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绩效,也使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近几年,我国许多知名企业频频出事,企业高管层纷纷落马,这说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
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有股权虚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这些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这种情况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3)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和绩效。在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股独大”。沪深两市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中,前三名大股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资料显示,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其中个人持股比例高达80%以上。我国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会诱发种种弊端,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虽然国家自2005年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但即使全流通后“一股独大”的问题短时间内仍难以解决。
(4)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双重软化”
我国国有企业即使在实现了公司制改革以后,其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因此,由于这种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性,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软激励与软约束同时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同时并存,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经营风险,逃避经营失败的责任,同时又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所有者权益。
(5)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市场,董事会也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营者的威胁不大。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也就相当高,经营者冒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6)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在中国的证券上,尽管由于国家信誉的存在,没有出现某些转轨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几近崩溃的局面;但同样存在信息不透明,缺乏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剥夺财富行为猖獗。上市公司不断更改募集资金的用途,将资金存放于券商以牟取投机利益,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等案例不胜枚举。上市公司内部人同样具有“剥夺财富比创造财富容易而且有利可图的多”的选择。剥夺行为所积累的风险靠国家信誉承担。它的直接后果是大量业绩不良的公司存在于市场,市场效率低下。效率低下的市场根本无法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7)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虽然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做了修订和完善,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规范、不完善。
3、证券市场监管不严
中介机构应是风险防范的重要力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需要在中介机构首先得到验证,其职业操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因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作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将风险因素带入证券市场。而目前政府除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设定了资格认定外,尚无更多的行为规范,风险约束力很小。
作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的证券公司,十几年来虽然在推动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是在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宏观环境中经营运作,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内部风险控制上的漏洞使得部分公司出现严重违规经营。再加之,近年来市场的持续低迷,使得证券公司风险出现了较为集中的爆发,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证明,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它需要建立政府、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多层次的行政和自律监管架构,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和干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金融运行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毋庸讳言,多年来证券公司积累下来的风险和问题,无不与证券公司监管缺位相关,面对证券市场发展,立法滞后常常是导致监管不力的主要矛盾。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公司被重组、托管、关闭的家数不断增加,仅2005年我国被托管、关闭的证券公司达10余家。(详见表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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