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要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还要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另外,还要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变为真正的内行,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机能正常运转。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要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①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要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
②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只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
③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以防止短期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近年来,公司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
首先,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企业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职业领导人进行协调;其次,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最后,要建立保障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职工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 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民主管理,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3、建立有效的监管运作体系,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1)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2)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构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建议分别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职能的机构:
立法—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政策制定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可行性分析、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预测、分析、跟踪、修改等事项,负责重大政策的研发。
监督—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罚处罚的,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此时该机构参与公诉。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再监督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再监督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改革后的中国证监会应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及做出处罚,以及对监管政策向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管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
4、建立市场避险机制、完善退市机制。
实事求是他讲,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不缺利好政策,第二不缺潜在资金,真正缺少的就是避险机制。中国证券市场矛盾众多,但主要矛盾是投资者的避险需求与避险机制之间的矛盾。比如,现在政策上允许三类国企入市,但是调查显示,许多企业不是不愿入市,而是不敢。一个没有避险机制的证券市场,对于首先看重收益稳撞性的国企来说,是缺乏信任感和吸引力的。再比如,现在保险基金可以通过新基金间接入市,他们同样首要地追求资金收益的稳健性。然而,目前的证券市场不能满足这一基本需求,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无法从交易制度上加以保证。诸多事实一再表明,避险机制的缺乏,的确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的其它问题,都或多或少地由此派生,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类投资者共同的强烈呼声。若没有避险机制的保障,任何利好举措的出台,任何场外资金的入市,都难以收到大家所期望的实效。
分析至此,我们不妨看看西方成熟证券市场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毕竟,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西方国家充分认识到避险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从制度创新入手,推出期指交易。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市场在1929年遭遇第1次大熊市,从452点一直下跌到1932年的58点。由于当时尚无期指交易加以避险,投资者普遍损失惨重。直至5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才逐步恢复元气。吸取这一惨痛教训,经过长期的深刻反思和科学论证,美国于1982年推出期指交易。5年之后的1987年, 美国证券市场遭遇第2次大熊市。股指1天之内下跌23%,1周之内下跌31%。 但是,历史的悲剧并未重演,已经成功建立的期指交易,充分发挥了避险作用,投资者的损失大大得到缓解。美国证券市场在经历此次严峻考验之后,很快便迎来了90年代的空前大牛市。事后,很多经济学家指出,假设1987年危机发生时没有期指交易,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同样遭遇大熊市,结果截然不同,避险机制的作用可见一斑。对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很有必要加以借鉴。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的证券市场都推出了期指交易“其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种情况的形成,绝非偶然,发人深省。
国际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释放市场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是股指期货。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适时建立与股票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部位,能够自我预期风险,从而达到回避系统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股指期货的产生,为证券市场注入了一个内在稳定机制。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市场风险释放必不可少的工具。纽约、东京、香港等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无不设有股指期货交易。可以说,没有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或缺位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曾出现大范围股票跌停的局面,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爆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值得我们警惕。引入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交易机制,在对冲机制的作用下,可保持资产的相对流动性,以释放市场风险。
另一方面,在严格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条件下,退市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对劣质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开始实现。但目前我国退市机制尚不严谨和完善,其最大效用是刺激和加快亏损上市公司的重组步伐,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淘汰制。个别上市公司几经“风雨”仍有可能见“彩虹”就是突出例子。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规则,确定净资产、亏损期限等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加大重组中对债权更为严格的保护,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标准,使退市机制更好地警示上市公司,更大程度地提高市场质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
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以及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产品的陆续推出,我国证券市场正向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飞速迈进。与此同时,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主要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以及通过何种防范机制加以解决,并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
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与治理(四)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