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犯罪原因的探索有种种假说:如:C龙脖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说认为,犯罪是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如头盖骨异常,前额扁平,颧骨特别突出等),必须会走上犯罪道路,(本身没有实际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形成了二十世纪以来以伦兹.克雷奇默尔为代表的犯罪)该学说还认为..
一、关于犯罪原因的探索有种种假说: 如:C龙脖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说认为,犯罪是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如头盖骨异常,前额扁平,颧骨特别突出等),必须会走上犯罪道路,(本身没有实际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形成了二十世纪以来以伦兹.克雷奇默尔为代表的犯罪)该学说还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对外部刺激的反应,而性格的形成则是个人素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关于犯罪学研究的第三种学说是犯罪心理学说,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S弗洛伊德,他认为人的个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形成的。“本我”是与生倶来的,是潜意识的结构部分,由先天的本能、基本欲望所组成,是同肉体紧密联系。“自我”处在本我和超我之间,它和本我不同,是根据外部世界的需要来活动的,“超我”就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倾向于抑制本能活动,本能和欲望强烈地冲动着,希望能很快地得到满足,急切地寻求出路,而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自我,可以认为,当“自我”要求获得本能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实现时,一任“自我”自由发泄,自然易于构成满足已欲而侵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这种理论推论,为了消除犯罪,必须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一任自我自由发展,建立刑罚只能助长犯罪,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二、社会心理学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在借鉴以上学说的基础上,指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种: (一)挫折——侵犯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在弗洛伊德的早期著作中,认为人类的基本欲望是寻求快乐与逃避痛苦。当这种趋乐避苦的欲望被阻碍时,心理上就产生挫折感,而产生一种攻击行为,轻者如嘲笑、讽刺、斥责、重者则打斗、毁伤或者杀害使其受到挫折对象;有时侵犯攻击的反应是内在行为——用幻想、投射或退缩等自我攻击的方式来代替,该理论的核心就是人的不良心理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一)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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