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在考核中被确定的优秀公务员和称职、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方面实际中并没有多大差距,甚至一视同仁。而恰恰相反,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的处理,通常是相应地降低级..
(3)《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在考核中被确定的优秀公务员和称职、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方面实际中并没有多大差距,甚至一视同仁。而恰恰相反,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的处理,通常是相应地降低级别工资标准和工资档次。严重违反公务员纪律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级。在一定时期内影响晋级、增资,因此显得有点不公平。在公务员考核中对不称职人员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只规定了优秀及称职人员的比例,这样导致了单位内的人员相互包庇,大家都做好人,只有优秀和称职,不称职为零。长此以往将不利于考核制度的实施,公务员会对考核不加重视,直接加大考核的不公平现象。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探讨 (1)将德、能、勤、绩、廉五个大指标根据工作和任务的实际情况给予详细化,把“德、能、勤、绩、廉”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考核标准,实行分类考核。达到可操作化的程度,同时确定考核指标的权重,以体现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思想。另外,要建立起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细致的职位说明书,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利和应有的利益,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考核标准量化后,对公务员的考核中便于分出高低优劣有了可比性,又容易掌握,避免了单凭空泛的主观意愿给被考者评定等级,以免造成不公平发生。 (2)对公务员实际分类管理应针对性的制定考核标准,做好每个岗位都有与其相对应的考核制度标准,增强考核的针对性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设。同时严格平时的考核制度,平时考核要全面、具体和真实,把平时考核的结果按相应比例纳入年度考核中,将平时考核的材料加以综合、提炼,最后形成具体明确的考核结果。避免因年度考核引起的盲目性,有利于公务员对平时工作的重视。 (3)公务员岗位职责的有很大模糊性。科学合理的设置公务员职位,制定详细说明书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的前提。而我国公务员系统中很多机构都没有工作说明书,缺少工作分析,这就使得考核指标的随意性增大。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标准非常笼统,加之岗位职责不明确,很多单位和部门对不同层级和类别的公务员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因此无法确切评估公务员的职责和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这样直接降低了考核指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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