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于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于2006年实施了《公务员法》,我国的公共部门人事行政方面进一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考核制度体系。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公务员的考核作为公务员..
一、引言 我国于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于2006年实施了《公务员法》,我国的公共部门人事行政方面进一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考核制度体系。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公务员的考核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关注,并在理论与实践中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但是,目前在考核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考核的目的是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能力,该如何考核,改善考核的有效理念和方法,对改进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明确了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突出了考核重点是工作实绩,对公务员进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体现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宗旨。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考核制度体系。但是在当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中也面临着很多问题。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标准过于高度概括性,没有具体详细的考核规定和标准显得比较笼统,缺少科学合理的操作性。在实际考核中其中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愿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详细准确的调查研究,比较普遍的是考核内容定性成份高,定量成分少。主要停留在定性基础上,不能真实反映公务员的绩效表现。由于考核指标笼统,很多单和部门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公务员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而且每项指标的权重也一样,不能体现不同岗位之间的岗位职责和对任职者的能力、素质的要求,被考核者之间缺少可比性,降低了考核结果的信度与效度。 (2)《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一部分部门和单位往往忽略了平时考核,只重视定期考核,甚至只重视年终评优。导致公务员平时对待工作不认真,到了年底评优考核时来突击,讨好领导。这对考核评价公务员带有很大盲目性,无法做到真正客观评价每一名公务员的真实工作表现。也是直接导致公务员考核中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一)相关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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