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赔偿责任的穷尽性。赔偿责任的穷尽性是指行政相对人不能通过其它途径求偿的情况下,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由行政不作为的侵权引起的损害通常伴有其他的民事或者刑事侵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为了对相关民事、刑事侵权进行必要的制裁,必须先向加害人要求赔偿,如果加害人无支付能力或加害人逃逸,受害人才能向国家赔偿。例如,警察发现有甲殴打乙而不制止,致使乙受伤,乙可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甲赔偿,如果甲逃逸或无支付能力,乙才可向国家请求赔偿。
(四)、信访
对于行政不作为还可通过信访进行救济。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信访活动作出了规定。
依《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信访事项。其中当然包括对行政不作为的信访。
五、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的几点设想
(一)、健全程序、完善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
健全行政程序是限制、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举措。程序化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每一步骤及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许可审批权是行政法制化的迫切需要。
行政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传统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等观念影响的结果。因此,确立并完善公开行政是减少行政不作为的一个有效手段。具体而言,公开行政应做到:公开行政法、规章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公开内部工作制度和程序;公开行政主体的具体权力;公开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公开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举行听证会);公开领导者的个人资料(隐私除外)。行政过程的公开化、合理化及民主化的法理,正是我国宪法理念的具体反映。行政程序法制化,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的公正而有效行使,杜绝公务员行政不作为,依法确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监督的主体、方式很多,关键是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内设的法制部门的作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把关,把否定性行政行为作为一个重点,防止出现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发挥内部监察部门的职能,建立对各个环节的经常性监督,特别是对违法失职行为,要查明情况,严肃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以惩前毖后,教育多数。要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可以公开的工作制度,让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工作时限等,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还可能聘请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强化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运用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检查、个案监察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二)、官员问责
官员问责,就是对那些该干好而没干好工作的官员追究责任。官员问责制则是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实行权责统一的制度化要求,如有失职和渎职,官员必须承担与其行政职务相联系的行政的、道义的、政治的、甚至法律的责任;由于权与责是对等的,在未有直接过失和渎职违法的情况下,如果下属单位或班子成员出现重大责任事件,官员也必须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近年来,官员问责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从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拓展:2003年,全国有一些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去职;2004年4月以来,又有包括省部级干部在内的一些官员,因在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受追究。
官员问责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仍有待进一步建设和完善。(1)、强化问责主体,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规范问责模式程序;要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官员问责不流于形式,使其成为一种真正促进官员责任理念的机制。(2)、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实现法治政府。
(三)完善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水平
我国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许多复议人员不仅法律水平不高,也欠缺行政管理经验,难以胜任工作。没有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原则,没有规定行政复议人员依法独立立履行复议职责,没有规定复议听证制度,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等都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完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从当前行政复议情况来看,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都采用了书面审查的方式。一些复议机构为图省事,不论案件的情况性质都采用了书面审查的方式,而书面审查则决定了在行政复议中不排除传闻证据,甚至是主要依靠传闻证据,有的行政部门为了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明其具体行为合法合理而造假,如将事后收集的证据改为事前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缺乏应有的程序,如何听取、怎样听取、对意见如何处理等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不应仅确立书面审查的原则,可采用书面审查和非书面审查方式并重的原则,由复议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依复议当事人的要求而定,在法律上不必预先设定原则上采取某种方式、而某种方式为补充,使审查方式更能适应具体案件的客观需要。书面审查方式除了现行的调查情况和听取意见外,还应增加开庭审查或听证审查,使当事人能够公开、平等的进行争辩。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面对面”的行使权利,也才能使行政复议决定乃至整个行政复议制度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便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2(五)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