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普惠性和立法研究
1.研究意义
“国十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等文件都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普惠性和公益性。为此,学前教育要以优化幼儿园资源配置为关键,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保障,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动力,以解决“入园难”入园贵”为着眼点,最终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产品,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需要立法的保障。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准公共服务产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保基本、均等化原则。保基本就是要确保城乡所有儿童基本享受受教育权,尤其是为边远地区和弱势群体儿童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实现普惠和公益基础上的普及。学前教育立法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等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
2. 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学者们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紧迫性、可行性和拟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阐释。但多数为吸收和借鉴国外学前教育立法和我国基础教育立法的实戝经验,而结合我国学前教育实地调研情况的较少,阐述学前教育立法建议的研究多,缺少从法理角度论证学前教育立法程序和内容的研究。全国性的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在地域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立法既要体现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一般要求,又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域之间的差异:既要符合法理与学理的严谨逻辑,又要立足于解决复杂多变的实际问题。学前教育的法律一旦形成,则具有不可轻易更改的严肃性和长期的适用性。因此,为应对全国范围内学前教育立法实际操作难度高的挑战,结合立法原理和实地调研数据的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应成为未来研究的重点。
在责任主体方面,政府是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第一责任人”,仅凭社会力量、市场或学前教育机构难以提升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在一定程度上。“人园难”问题可视为政府责任问题,同时也受地方经济、教育环境、社会舆论、咨询机构和政策制定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资金供给方面,通过财政资金的增量调整和存量调整,直接増强县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的供给能力,坚持财政性学前教育资金分配的公共性,通过财政资金的作用,吸引更多学前教育投入,间接扩大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成本分担方面,本着“政府保底、区别定价、弱势补偿”的改革要求,在政府发挥主导职能的前提下,科学引导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积极倡导社会捐资助学,幼儿园应适当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资源配置方面,建立人口監测系统,应对“全面二孩”背景下学前适龄人口的变化,预測和调整资源结构、布局及数量,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3. 资料收集及方法
借助学校图书馆登陆知网、万方、web of science等相关数据库搜集优秀学位范文、期刊范文。研究方法可参考历史分析法、质的研究、扎根理论、文献法、田野调查、访谈、问卷法、比较法等。
4. 写作思路
可以先对关键词进行概述,然后分析其核心影响影响因素,再分析借鉴各国对学前教育的立法研究,最后探讨中国的普惠性及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