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的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最主要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承担,个人承担其中一小部分。对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出具的诊断治疗和药物治疗没有额度限制,这就导致过度医疗现象的存在,甚至出现了部分医疗机构与患者联合“骗保”的不法行为。自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后,药剂科成为医疗机构的“消耗性”科室,即非但没有盈利,需要医疗机构投资额外人员和资金来维持,,这也是造成医疗机构药学人才缺失的原因之一[4]。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药师法》、《药学服务法》等有关药剂师职责和药学服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医疗机构开展药学服务。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药师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加之医患关系紧张,导致药学服务工作不能真正贴近临床为患者服务。
二、脑梗死患者药学监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临床药师素质的影响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医院开展的药学服务质量水平还更待完善与发展。因为我国临床药学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药学监护概念和模式与实际医院工作适度性不高。因此,药学服务中的重要角色——临床药师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另外,医院等级的差异化也是造成的原因之一。很多二级、三级医院的药学服务已经初具规模,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或者是那些全国性知名的全科或专科医院。此外,地区差异也是十分显著。政府部门以法律法规明确提出“我国临床药学监护发展”20多年来,但是实际发展还是比较缓慢,药学监护工作停滞不前,发展极不协调[5]。尤其是临床药学监护在地区和医院等级差异化的影响因素下相关责任者的职责不一致,认知态度和重视程度也有较大差别。而且整体环境趋势下,医院药学工作者受教育程度与实际临床经验偏低,还不足以去指导患者临床用药的合理性。
(二)患者个体因素的影响
对于脑梗死患者的药物治疗过程中,会受到患者其自身年龄,文化因素,病程,合并的疾病因素,对疾病和药品的了解程度、治疗方案等因素的影响。患者出院后的药品依从性也会受到其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医保政策、家庭成员、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据研究表明一些患者因其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原因,药品临床性使用会存在着对抗心理,于是无法确保用药依从性,进而导致二次住院的危险性,
最终给患者造成更重的经济负担。
1、年龄因素。年龄因素是影响患者用药依从性重要原因,脑梗死病患者多以老年人为主。由于患者年龄偏大,记忆力下降,心情焦躁,同时患者缺乏正确对待疾病的态度,认为偶尔漏服药物,对其自身影响不大。
2、文化因素。影响患者用药的原因之一是文化教育方面。受教育程度低的患者,因为对基本医疗药学常识的缺乏,不会了解疾病和相关药品基本常识,另一方面患者对自身病情不够重视,故而经常出现自行停药的现象。而相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患者,患者对自己病情足够重视,另外患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对疾病和用药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患者也会学习相关医学知识,从而降低服药依从性[6]。
3、病程因素。病程较长的患者不太容易按照医嘱做到规律服药,从而造成其用药依从性降低;相比而言,那些短病程患者规律服药,依从性较高。另外,一些病程较长久的患者,往往忽略了疾病严重程度,虽然在其患病住院期间可以做到遵医嘱服药,出院后便无法坚持遵医服药,甚至在一段时间后未告知药师或医师而自行停药。
4、合并的疾病因素。一般情况下,脑梗死患者都会存在着其他疾病并发症。因为患者本身用药品种广泛,加之不同药物服用时间不同,所以实际用药过程中,患者经常会出现错服、漏服、重复用药等现象。在一些并发症较多的受访患者口中得知,“哪难受就吃治哪的药,一旦好转便停止服药”。
5、患者经济状况等因素。患者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用药依从性明显低于经济条件好的患者。特别是在住院期间,患者的用药性差别不显著;但是在其出院后,患者用药依从性却和其经济条件呈负相关。因为经济条件差或者需要自购药品而中断服药的情况比较常见。独居老年患者,经常会忘记服用,错服或不知所服何药,而有家庭成员(如儿女、老伴、兄弟姐妹等)陪护的老年患者,其家人可以经常提醒患者按时服药,并且做到规律性监督患者,患者的依从性明显较高[7]。
(三)国家医疗保险与药学监护法律不够完善的影响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与药学监护的规范性法律保障体系还尚未健全完善,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药师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与此同时,加之当前的医患矛盾尤为紧张,导致药学监护临床服务工作不能够真正贴切地为患者服务。
三、完善脑梗死患者药学监护的对策
脑梗死患者的药学监护模式探讨(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