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质利益性矛盾突出。社会公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劳务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的物质利益矛盾逐步凸现。同时,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法制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管理方式落后、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原因,使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深层的物质利益关系上来。
3.群体性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所涉及到的已不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往往是群体利益。诸如拖欠职工工资、农民负担过重、民主选举、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物业管理等问题,一旦解决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
4.矛盾的对抗性增强。由于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经济方面的矛盾冲突比以前更尖锐。与此同时,利益主体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明显增强,致使某些矛盾往往通过比较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现阶段人们内部利益矛盾的发生较过去更加频繁,对抗程度显著增强。
5.常规矛盾与突发矛盾并存。现阶段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从表现形式和存在过程上说,可区分为伴随矛盾因素的生存、持续存在、反复出现以渐生和常发形式出现与存在的常规性矛盾和受某种偶然事件的触及致使矛盾迅速激化而于短时间内猝然爆发的形式出现和存在的突发性矛盾。在现阶段,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既会以常规性矛盾的形式出现,也随时会以突发性矛盾的形式出现。
二、化解现阶段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基本思路
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具有化解矛盾与冲突机制的社会。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利益关系和谐的社会。这种和谐的利益关系,不仅是指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而且包括人的利益的不同方面之间的和谐,以及利益主体与利益对象之间关系的和谐;它不仅是一个能够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利益格局,而且是一个顾及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使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的利益格局。
1.完善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诉求机制,也就是利益表达机制、问题反映机制。其实质是,社会各阶层能否将自己的要求、意见反映到决策层;社会是否有一个正式的渠道表达民意、反映问题。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诉求机制,不仅可以沟通政府与不同阶层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又使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规范,以利于党和政府更好地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要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同时,党和政府还应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参考借鉴,从而推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像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等,都是公众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完善这些制度。
2.完善利益约束机制。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双重约束。法律和道德规范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在于促使个人或群体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协调利益关系,规范利益行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环境,引导人们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获取利益,防止在利益的取得过程中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减少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要加强有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道德是引导个体合理确定利益目标、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近些年来,社会上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使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结果导致社会利益分化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多,社会利益矛盾突出,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因此,要加强道德建设,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行为,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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