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利益调节机制。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都能得到协调的社会,其基础与前提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完善利益调节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同时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获取社会利益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利益调节机制,还要发挥国家、政府的调控作用。国家、政府是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主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政策,为不同所有制、地区、行业的社会成员参与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在经济转型期间,因体制错位、制度不配套等原因,一部分人通过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获取超额利润,还有人利用垄断获取利益。因此,要通过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分配领域的正常秩序。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当前我国社会公平与否,集中表现在社会成员承担的改革成本与财富分配上。经济转型带来社会结构的变迁,经济及社会结构的调整导致部分个人和利益群体的社会利益受损,出现收入差距扩大、地区差距扩大等现象。因而,必须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给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一定的补偿。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一个可靠的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也能充分享有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这有利于增进人的平等,维护社会公正,化解利益摩擦,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当然,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并不意味着利益补偿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利益补偿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与国家现阶段的分配政策相适应。当前,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特别做好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各级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文精神,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撑体系,把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宏观控制职能内,实现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5.完善社会流动机制。和谐社会一定是个开放社会;一个开放的社会,必定是社会流动畅通,社会成员能够自由、合理流动的社会。一般来讲,一个社会的流动程度越高,就意味着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社会结构越具有弹性,社会群体性、集团性冲突发生的几率越低。现阶段,由于社会分层现象的依然存在,造成人们社会地位的差异和社会经济利益上的不平等。这些差异和不平等是各个社会阶层之间沟通和协调的障碍。化解社会阶层、利益群体间冲突的直接途径就是构建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促进社会的有序流动。要有效地整合社会的组织、体制、机制和观念,构建社会均衡发展的格局,用公民平等、机会平等、资源开放、公平竞争的公共政策,开辟不同社会阶层社会流动的合理通道。
6.完善社会控制机制。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基础上的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合理划分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力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形成有效的社会利益格局。完善社会控制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及时有效地制约和打击为了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而产生的各种非主流社会行为,甚至社会越轨行为,对诸多反社会的力量也能够灵敏有效地控制。应当看到,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没有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当社会矛盾和冲突来临时,政府及领导者能不能恰当地运用制度、规范、机构职能进行调解,使其软化、缓和,以达到新的均衡和和谐。
7.完善社会预警机制。具备健全的社会预警体系,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预警机制的灵敏度是衡量一个政党及其政府执政能力的“晴雨表”。建立健全灵敏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已经成为我国转型期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完善信息保证系统,健全预警预报责任制,逐步建立完整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确保我们党和政府所必需的社会动态、情报信息渠道的畅通。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预案和工作准备,努力形成一套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强化预警、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本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安全。在做好传统领域工作的同时,对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防范恐怖主义威胁、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加强。
参考文献:
1.任德新:《论和谐社会的利益共享基础》,《光明日报》2006年1月4日;
2.叶庆丰:《努力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求是》2005年第12期;
3.潘 健:《积极探索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机制》,《人民日报》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