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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致死案件性质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5198 正当防卫致死案件性质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
正当防卫致死案件性质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5198  正当防卫致死案件性质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对第1款的内容补充,是为使人身安全不受暴力侵害而设置的一种特殊防卫制度,可见我国刑法在立法的角度是出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最大保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维护公众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特别是于特殊防卫的适用扔存在较多的分歧和争议,对于暴力侵害案件中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中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的不同导致类似案件形成不同的判决结果。如轰动一时的2009年邓玉娇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件中邓玉娇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成立,免除刑事处罚。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判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16年“辱母案”案件中,被告人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为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2019年“昆山反杀案”被告人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与醉酒驾驶小轿车的刘某险些碰擦。两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解后刘某持续追打于海明,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于海明反击捅刺刘某致使其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本文拟从正当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无罪性阐释及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学说中正当防卫各条件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性质认定的作用。
一、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判断犯罪客体是否存在,实际上是判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法益)被侵害了,说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反之,如果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法益)被侵害,就说明这一行为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正当防卫这个法定正当行为里,刑法明文规定在出现不法侵害或紧迫的情况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正当防卫人损害不法侵害人人身等方面的行为没有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因此,不具备犯罪客体。行为缺乏了犯罪客体自然无犯罪社会危害性,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再者,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社会危害性是其实质属性,它体现于每一个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同样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的实质。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要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危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一概念表明了危害行为的两个重要特征:意识形式性,即它是一种客观上的行为;二是实质性,即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这类正当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他们不是危害行为,从而否定其犯罪的成立。从危害结果看,在正当行为情况下,由于没有出现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损害的结果,因此,正当行为给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统一认为,犯罪主观要件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统一。因此,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中,犯罪主观要件体现了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的一面。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也完全可以在犯罪主观要件中阐明其不成立犯罪。
二、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高明暄:《刑法原理学》第2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页)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必须要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图和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是指防卫人所实行的防卫行为的客观因素的总和,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的总和。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中,主观条件、起因条件和对象条件容易把握,但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则往往成为实践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所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案件定性的重点。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罪与非罪 正与不正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正当行为的无罪性
二、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及目的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
(二)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
(三)防卫不适时
四、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一)必要限度的概念及立法思考
(二)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
(三)防卫过当
五、特殊防卫制度
(一)特殊防卫制度的概念及立法思考
(二)特殊防卫制度的成立条件
(三)必要限度条件和特殊防卫的关系
六、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之案例说法
(一)2009年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分析
(二)2016年“辱母案”于欢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件分析
(三)2019年“昆山反杀案”于海明正当防卫致人死亡案件分析
(四)司法实践下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原则的思考
三、参考文献
[1] 高明暄:《刑法原理学》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版
[3]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版
[4] 陈泽宪 贾宇 曲新久:《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焦》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 刘志远:《社会危害性概念之正当性考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
[6] 郭泽强:《正当防卫制度研究的新世界》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年11月版 
[7]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版
[8]李占洲:《罪与非罪界定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9]刘家琛主编:《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价》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版
[10]梁根林: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立场、标准与逻辑 《法学》总第447期·月刊 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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