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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0521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现在社会的经济在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的也在不断提高,而消费的需求也是在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0521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现在社会的经济在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的也在不断提高,而消费的需求也是在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的秩序,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各国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国内研究现状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随后,各省市县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也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便有了更蓬勃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日益的增强。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现已经初步与世界接轨。而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的颁布,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督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许多原则和精神与之相通。二是消费者协会的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且在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决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在1988年以后每年的3月15日,都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活动,这使得政府、企业、公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受到的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而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第二,行政保护体制的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第三,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以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来收尾,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第四,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第五,赔偿主体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第六,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的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第七,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第八,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简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从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关商品(服务)信息披露的法规;有关商业行业正当性的法规;有关价格的法规,主要是指一些州的单价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定价的指南;有关消费安全的法规,代表性的法规有《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等;有关消费平等性的法规,目前主要是以《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的第七篇为代表。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成立于1914年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最重要的行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由美国国会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内部的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消费者免遭消费造成的损害;协助消费者鉴定消费品的安全性能;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促进对造成死亡、疾病、受伤等事故的产品危害的原因、防止措施的研究和调查;提供消费品安全问题信息咨询并编制有关教育计划方案。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属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密苏里大学,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消费者报道、信息及情报,维护消费者在美国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费者业务杂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该委员会因属民间机构,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往往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此外,他们还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以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等。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是美国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
欧盟是欧洲联盟的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欧盟设置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消费者法律研究中心,其宗旨是研究探索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所有课题,并就这些课题进行世界范围的培训。它的研究方法是将消费问题置于社会各学科之间通盘考虑,即不仅从法律方面,而且要从经济和社会学方面来研究,这个中心希望通过宣传、介绍消费者法律来促进这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旨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联系网络,以促进消费事业的共同探讨和发展。欧洲委员会下设30个司、局。这些司、局负责不同的事项,其中24局专门负责消费者政策与消费者健康保护。 欧盟24局的主要职能是:起草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成员国是否贯彻执行并让消费者免费了解了欧盟政策法规;对未执行消费者法,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欧盟成员国在欧洲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对消费者的侵害,并禁止该成员国的违禁产品出口;帮助各成员国完善其消费者法律,并将该项法律融入各国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 欧盟已经与许多国家就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合作,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非洲国家、独联体国家等,并与一些国家开展对话。欧洲作为发达的经济地域,市场经济发达,经济活动频繁,社会各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开展的充分而且全面。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澳大利亚的市场井然有序,在这秩序井然的背后,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属联邦政体国家,其法律制度受英美国家法系的影响。法官从司法实践中制定的判例法适用广泛。后来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相对增多,这些成文法从不同的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20世纪70年代初,政府及相关机构就着力从事商品经营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活动,1974年议会通过并颁布了《贸易行为法》。该法调整的范围涉及两大部分,一是在一切商品购销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在商务活动中鼓励竞争,公平交易,以提高澳大利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实践中政府部门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力量,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政府机构承担了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后,澳大利亚的民间团体也根据各自的特点,以消费者代言人的身份,扮演角色,发挥了独特作用,弥补了政府机构的不足,使消费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澳大利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开展的较早也较为完善。



二、范文提纲
引言: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理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沿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趋势
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极其情况分析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建议
(一)拓展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健全消费者行政保护体制
(三)完善司法诉讼途径
(四)明确举证责罚和费用
(五)完善赔偿制度
(六)落实民事责任
(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八)完善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


三、参考文献
[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189页。
[2]王保树,《经济法原理》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3]杨红灿、张霞:《谈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7、8两期连载。
[4]李昌麒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5] 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7] 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版
[8] 谢次昌主编:《消费者保护法通论》P350,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北京第1版。
[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参看王学政:《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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