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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取证合法性的证明_开题报告

Ktbg10020 论侦查取证合法性的证明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
论侦查取证合法性的证明_开题报告 Ktbg10020  论侦查取证合法性的证明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它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收集、保全或确认蕴含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资料,调查过程中可以附随采取与调查证据资料的方法和目的有关的、以人和物为对象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对人身的保全和证据资料的保全。
辩护律师是在刑事诉讼中接受涉嫌犯罪的人的委托或国家机关指派为嫌疑人、被告人担当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与审判官和检察官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各自独立履行职责。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辩护律师亦是调查取证的主体之一。
对于调查取证权的界定,我国法律界有几种意见:    
其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相关的涉案单位和相关的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积极调取与涉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的权利,该项权利包含了自行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材料和参加司法机关主持的一些调查活动。    
其二,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接受委托,调查或者查问涉案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且收集证据。   
其三,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界定,还有一些人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对该项权利界定应该包括狭义方面的界定和广义方面的界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是指律师通过向涉案的证人、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收集案件材料的行为;而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除了以上所说的情况之外,还包括律师保全相关的证据资料、调取相关的证据资料、查阅案卷资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司法鉴定等相关的活动。本文对调查取证权的概念界定,采用狭义的表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当中,对涉案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权利。
刑事证据合法性包含三方面: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即侦查取证是否合法是刑事诉讼案件中控辩中方容易引起争议的焦点,也是刑事证据合法性三要素的核心。目前,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逐一曝光,从“佘祥林杀妻案”到“赵作海案”,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公检法系统中有个别对被害人进行屈打成招、刑讯逼供的低素质成员。证据作为链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纽带,与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正义能否得到最终彰显息息相关。在侦查过程中,言词证据若都是暴力手段取得,合法性从何谈起,这是庭审中公诉人遇到最多的问题。比如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口供,一般需要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所记录、体检材料,询问看守所管教及医护人员伤痕的成因,必要时进行人身伤痕成因医学鉴定等方式来证明。对于变相暴力取证即通过长时间冻、饿、晒、保持固定姿势,连续多日讯问、剥夺睡觉、吃饭等基本生理需要获得的口供等,仅提供体检记录显然是不够的,更多地需要依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监控视频资料等来证明。






二、范文提纲
摘要
一、相关理论概述
二、侦查取证程序与证据合法性
(一)侦查取证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性的核心
(二)证据合法性与证据的排除
三、侦查取证的非法与瑕疵
(一)非法证据
(二)瑕疵证据
(三) 正当的取证策略与非法取证的区分
    四、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
      (一)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
(二)取证行为合法性证明责任的承担
结论
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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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李玉萍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 (3) :10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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