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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之完善-开题报告

Ktbg1035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之完善-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 世界多数国家通过规定立法将亲属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都采用的是罗马亲等计算法,但形式有概括与限定之分。如日本民法典第53条南朝鲜民法第55条及意大利葡萄牙民法典等。同时亲等通过确定亲属范围来确定具有遗产继承权的亲属。 相比较..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之完善-开题报告 Ktbg1035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之完善-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世界多数国家通过规定立法将亲属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都采用的是罗马亲等计算法,但形式有概括与限定之分。如日本民法典第53条南朝鲜民法第55条及意大利葡萄牙民法典等。同时亲等通过确定亲属范围来确定具有遗产继承权的亲属。
    相比较域外继承立法来看,法国和德国采用亲属继承无限制标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仅包括子女及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配偶,还包括旁系亲属(十二亲等以内)。又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配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为继承人,而不受亲等的限制。由此可见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很宽泛的。而瑞士,日本等国家采用亲属限制标准。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直系卑血亲、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又如《瑞士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配偶;国家。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对而言是较窄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研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主要有杜江涌等学者,杜江涌在其学位范文的第二部分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研究,主要阐述了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依据、现代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我国大陆、港、澳、台地区法定继承人范围之比较,在第六部分得出的有关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方面的结论是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太窄,建议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杜江涌:《法定继承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范文, 2002年6月)杜江涌要求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建议,也是研究此问题的众多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但其在强调侄子女、外甥子女权益保护时,并没有要求将叔伯姑舅姨等对应的同亲等亲属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郭明瑞、房绍坤、关涛在其《继承法研究》著作中认为父母、配偶、子女同列为第一顺位并无不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应当加以限制。(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对父母、配偶与子女等近亲进行第一顺位的继承权保护,笔者也是持肯定态度,但在对丧偶儿媳与女婿法定继承权进行限制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区别。
在对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的过程中,有学者将目光投向国外,希望从外国的继承立法中获取立法经验,如吴丹等。其在探讨美国无遗嘱继承历史沿革与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在法定继承人问题上,建议应取消直系卑血亲三代以内的限制,将其扩大至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吴丹:《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范文,2010年5月)美国法是在英国普通法的根基上成长壮大的,以美国国情为原则,有选择地植入并进行诸多变革。继承法一般属于州法律范畴,与联邦法仅有间接联系。为减少州际法律冲突、统一全国立法,1969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全国会议公布了《统一遗嘱检验法典》,经十余次修改,于2006年最终完成。该法典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取消直系卑血亲的限制确为各国立法所采纳,但将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而未明确卑血亲的亲等限制则可能导致范围过宽。
在我国法域内,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各项制度都存在异同,有学者在探索解决区际继承法冲突时,对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继承法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介绍与比较。在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四法域现行继承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上,建议直接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本位继承并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陈苇、宋豫:《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其中,香港既与大陆同根同源,又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吸收大量域外法理论和内容,也有学者在直接将港澳台与大陆地区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比较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上建议扩展到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亲属,并将第四等亲列为第三继承顺序,然后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作为酌情分得遗产人对待。(李智:《大陆与香港法定继承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范文,2010年1月)将旁系血亲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也是笔者所赞同的,并且也同意丧偶儿媳和女婿就是酌情分得遗产人,而非法定继承人。以上比较法范畴的学术观点对笔者进行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由此,受历史、文化、习俗、经济发展水平等各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在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方面的立法有较大不同,因此,分析各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同我国法定继承进行比较,吸取其精华部分对我国继承法的改革有重大作用。
二、选题背景与意义
继承制度是民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体现和弘扬民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有着深远影响。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生产的需要和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其中,法定继承人是指“无遗嘱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它直接决定哪些亲属可以成为法定的遗产承受人,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都紧密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曾对调整我国(主要指我国的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皆同)继承法律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该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之时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总体上还是计划经济状态,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民众私有财产贫乏,继承关系比较简单,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也不多。随着近三十年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我国未来的家庭结构很可能是四二一制,即四个老人、一对中年夫妇、一个孩子。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我国法定继承人制度的时代局限性凸显,被继承人遗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情形将会日渐增多。这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原则,更不符合现今民众生活的切实需要与内心意愿,对其进行修订势在必然。
我国现行继承法的漏洞与缺陷使得我国理论界要求对其进行修订的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重视。2012年1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继承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研究修改继承法,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到一些地方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科学地确定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不仅有利于体现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实现法的公平正义,还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各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的衔接。因此,研究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并希冀能对我国继承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有所裨益。
    法定继承制度实际上是立法对被继承人普遍意愿的推定,并以此为据形成的一套继承体系。若法定继承制度的相关设计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就会以遗嘱的方式明示而排斥法定继承制度的适用。这不仅不利于遗产继承的便捷与高效,还会妨碍法定继承制度价值功能的发挥。我国法定继承的历史比遗嘱继承更悠久,并且影响也更为深远。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定继承方式一直占主导地位。法定继承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在生活中被反复实践应用,并形成具有特色的继承习惯。因此,探究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要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极其重要。而且,从外国法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都比我国要宽。为保护涉外婚姻家庭中我国继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进行反思与修正。所以,研究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也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三、研究内容及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则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的范围,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随意变更。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上,一个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方式、民族习惯、亲属观念等等。“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社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要素,同时参考各时代和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二)可行性分析
作者通过论证我国现阶段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寻求到符合我国社会需要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使被继承人生前意愿得到充分满足,充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充分发挥遗产的养老育幼的社会效果,以期能对我国继承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尽绵薄之力。

四、范文基本框架

前言
1.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的规范功能
1.1 明确的指引功能
1.2 间接的保障功能
1.3 显性的教育功能
2.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
2.1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基本依据
2.2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三大依据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足
5.适当扩大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5.2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5.3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予以保留
五、参考文献
[1] 沈洁.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D]. 湖南大学 2013
[2] 王浩.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D]. 华南理工大学 2013
[3] 程芳.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D]. 华中科技大学 2012
[4] 李智.  大陆与香港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 河北师范大学 2011
[5] 林映辉.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D]. 厦门大学 2008
[6] 杜江涌.  法定继承制度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7] 党照辉.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 黑龙江大学 2002
[8]王肃元. 《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法学, 2003年第11期.
[9]参见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第226页.
[10]陈苇,杜江涌.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现代法学, 2002年6月,第24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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