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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_开题报告

Ktbg10358 论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_开题报告A. 文献综述在校大学生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直接关系到成千上万家庭的稳定,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这样一个影响大的群体,理应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是残酷的现实就是只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论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_开题报告 Ktbg10358  论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_开题报告

A. 文献综述
在校大学生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直接关系到成千上万家庭的稳定,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这样一个影响大的群体,理应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是残酷的现实就是只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个部门规章予以调整,法律位阶较低,难以成为人民法院判案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充其量只是作个“参考”而已。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法律既然需要被信仰,那么其至少应当是一部“法律”,而不是“规章”。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之上,适当进行修订,明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高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升法律位阶,树立法律权威,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起彼伏,一个悲惨故事的发端,却往往容易导致另一场纠纷的产生——被害人父母与高校之间的纠纷。目前,我国法律表现的比较失能,没有界定清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归责原则的问题,引起了实践活动中的不必要纠纷。我国应当适时改变这一现状,出台专门性的《学生保护法》等法律,明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来说,虽然其在道义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缓解大学生父母的压力,但是从高校的角度来说其将是不利的,最终的结果将是会影响到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不分青红皂白的法律责任,只能是徒增高校的负担,无疑将会影响到其教学目的的实现。一旦成为立法规定,那么将成为对待每一个个体都是如此,其结果可想而知。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是如此,盲目地扩大高校的责任,对于单个的个案来说,可能是公平的,但是对于整个的教育事业来说必将是沉重的打击。这在欧洲大陆很大国家都有相似的立法例。如在奥地利和德国,对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高校一般都免于责任。
学术界关于什么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的概念似乎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认识,争议并不大。
如王庆等人认为:“指在高等院校的教学活动中或者基于其性质定位而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的范围内,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赵建波等人则认为:“指高校学生在高校校园内人身由于自身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的伤害。”学术上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一个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源自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笔者认为,关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的概念,可以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广义上的概念是指,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即只要有高校学生这个因素的存在,就可以认为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狭义上的概念是指,高校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义务和责任的土地上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不但需要高校学生这一因素,还需要高校这一因素,才构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说,狭义上的概念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广义上的概念仍然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本文所指的狭义上的概念应当比目前学术界所供认的概念要更加周延,在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可能会更加清晰一点。本文在未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之下,所指的即是狭义上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概念。
有学者认为,高校学生人身伤害具有空间的特定性。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只能发生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以“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来说,大学生在学校仓储室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界定不清,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为此,如果采用负有责任的土地上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念,将很容易界定清楚,即只要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土地之上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发生的事故都可以认为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所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更容易处理实际问题。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他们都占有土地,在土地上进行互动。即使不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其他人,如果占有土地进行活动,对于进入土地范围的人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B. 范文提纲:
摘要
一、绪论
二、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及类型
(一)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是特定的
3.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负有监护职责
(二)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三、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归结
(一)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过错的界定标准
(二)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过错责任的理性审视
1.高校注意义务的适用层级——较高层级
2.高校注意义务的适用标准——中等标准
3.高校注意义务的适用限度——合理限度
四、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防范
(一)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
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对损失赔偿问题的处理
(二)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1.立法方面
2.通过立法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3.法律监督方面
4.高校方面
5.学生方面
(五)英美法系国家对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启示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C.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
[2][德]克雷斯蒂安.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15
[3]王庆、刘建云、庞蓉.“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探究. 中国卫生法制,2015(4):68
[4]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229.
[5]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98.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163.
[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25.
[8]顾雷.中国大学维权调查.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4.124.
[9]赵建波、曹亚峰、张隆昊.略论高校校园学生人身伤害的成因及对策.新西部,2016(20):46-47
[10]仲春.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校方法律责任的完善.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6(1):44-46
[11]余梦佳.要依法应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园之声,2015(8):37-39
[12]黄晓铭.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研究.复旦大学,2015。
[13]卢祖元.论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苏州大学学报,2015(4):75-77.
[14]王丹、郝红梅.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7(6):34-36
[15]王红霞.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法治与社会,2017(9):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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