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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与建议_开题报告

Ktbg11059 关于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与建议_开题报告(一)国外研究综述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赔偿制度,可想而知他们对作为赔偿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赔偿范围研究应该也相对较为完善了。具体来说国外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研究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探讨行政赔偿范围理论基础时,国外学者也主..
关于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与建议_开题报告 Ktbg11059  关于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与建议_开题报告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赔偿制度,可想而知他们对作为赔偿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赔偿范围研究应该也相对较为完善了。具体来说国外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研究有:
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探讨行政赔偿范围理论基础时,国外学者也主要是沿用了国家赔偿及行政赔偿的一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就是从以前的国家“绝对豁免责任”到现在国家承担有限责任。就如法国著名公法学家狄骥说过“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也须受法律的限制。国家主权命令说的不足取,不但因其可攻击点太多,而且也与法学上的重要原则过于相反。”
具体来说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的学说有:自己责任说、代位责任说、公、私法责任说、以及公平负担说、特别牺牲说、“拟人化”说等等。这些学说都从各方面阐述了国家对行政赔偿责任承担的必要和必然性,以及国家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是不断拓展的,尽其可能予以行政赔偿。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与《美国法典》规定了美国行政赔偿主体范围包括国家代表联邦、以及各州或邦承担。这就意味着对于行政赔偿,在上述国家中,除了国家外,公务员或地方政府等都要独立的以自己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同于我国赔偿情形。对于赔偿行为与损害范围,国外研究的更为广泛,例如法国学者Mazur在其文章说到抽象行政行为也应是国家赔偿原因之一,理所当然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法国相关立法虽然做到这点但是给予了太多严格限制条件;而在损害范围中,国外研究更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如学者SheinmanHanoch提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从民事赔偿领域进入国家赔偿领域的,只是二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同,是一种独立的赔偿责任,所以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与民法上的已经不是同一概念,具体内容也理应有所区别。学者VanWijck认为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所以在这些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亦属于私法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很多方面都是一样适用。
(二)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研究从论著的数量上说是比较多的,而且同国外一样认为拓展赔偿范围是研究发展的总趋势,可见我国在拓展行政赔偿上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为后面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具体来说,我国目前行政赔偿范围的研究动态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与确立标准。对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各学者因角度、方式不同给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有些认为行政赔偿范围就是研究导致行政赔偿责任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责任。这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3、4条立法规定就可以看出;还有的学者在其论著中从赔偿行为范围、归责原则、损害范围将其定义为: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给予赔偿的范围。如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学》;也有的学者是从这两方面考虑但定义方式不同,如认为行政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如高怀德《国家赔偿法学》;而研究行政赔偿主体内容的,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学者研究的主体范围指的是损害行为主体,即国家对什么机关、什么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主体范围”不同于赔偿责任主体(我国仅指国家)如李召亮《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渐进扩展》。也正是因为上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界定角度不同,导致其确立标准也存在差异,有行为标准与损害标准说如王宗亿的《浅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渐进扩展》。
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立法问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从学者们所著的文献中总结出来就是“范围狭窄”。而行政赔偿范围的狭窄主要体现在现有赔偿范围立法特别是《国家赔偿法》规定中,所以学者们在研究赔偿范围狭窄问题时大都是从立法角度谈的,如赵星《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完善》一文、江必新《国家赔偿法原理》著作等都认为我国法律规范对行政赔偿范围规定太狭窄了。但不足的是,很多学者们从立法角度谈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狭窄的问题时,有点千篇一律,即都是以某几种行政行为应该纳入而未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为线索或重心来谈范围狭窄的问题。如刘嗣元、石佑启的《国家赔偿法要论》,赵素艳《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与完善》等,这种争议探讨多为范文形式。事实上,根据前面的涵义也可知行政赔偿范围狭窄在立法上的体现除了行为范围外,还应有损害范围乃至主体范围等。近年来,也有学者逐渐意识到这些赔偿范围的问题与不足。如在损害范围方面,因划分依据不同有不同损害,所以在写这个问题时会出现角度差异。有的人认为行政赔偿范围立法只规定对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才构成赔偿范围,其他权利侵害没有明文纳入赔偿范围就是一种立法缺陷如金玉的《论行政赔偿的范围》;也有的学者从精神损害角度考虑损害范围立法规定狭窄的表现。代表性文献如胡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书,以及刘本文,覃仁琳的《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建立精神损害之必要性探讨》、刘晔的《论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等范文。这些方面问题的谈论虽已出现但从数量与质量来说还很不够,还可以继续“挖掘”。除此之外,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立法的其他缺陷、问题学者谈的都很少,如主体范围狭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规定方式局限性、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等都是范围狭窄的立法缺失体现。
虽然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立法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需看到这些研究的角度较单一,大部分是从拓展行政赔偿行为范围这个角度来研究探讨的,特别是几种争议比较大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更是人云亦云,所以行政赔偿范围立法还是有很多问题、对策待研究的。国外特别西方等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研究早,行政赔偿范围研究、立法较为完善,我国可在后面研究过程中多借鉴他国之经验。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二)建立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可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
1.损害
2.公民政治权利损害
3.间接损害
(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
1.抽象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
三、我国现行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缺陷
(一)赔偿范围过窄
(二)赔偿标准过低
四、完善我国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
(一)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适度提高行政赔偿的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目录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房邵坤、丁乐超、苗生明.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实物[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江必新.国家赔偿法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4]赵星.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04)
[5]郑中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反思及其完善[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01)
[6]魏青达.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3(01)
[7]刘华俊.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赔偿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02)
[8]李湘刚.论服务行政的价值取向[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01)
[9]刘晔.论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10]朱斌.我国应确立行政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J].文教资料,2011(35)
[11]赵娜.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12(26)
[12]李劲.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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