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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_开题报告

Ktbg11130 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_开题报告(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自“隐私权”正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来以后的一百多年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还针对隐私权进行了立法,对隐私权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承认和保护。如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
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_开题报告 Ktbg11130  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_开题报告

(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
自“隐私权”正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来以后的一百多年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还针对隐私权进行了立法,对隐私权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承认和保护。如美国已经在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上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实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该法就不同的数据用户对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较为相近的规定。依照该法,联邦政府在收集有关资料时,凡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资料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所依据的权利、收集资料的性质、资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和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
据统计,目前已有近二十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973年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法国于1978年通过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规定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加拿大人权法案》中规定,政府每年须公布数据库的名称、资料内容和使用情况,个人有权查询并更正本人资料中不正确的部分。此外,还有英国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和日本在1990年实施的《关于保护行政机构与电子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数据法律》。
一些国家虽然没有隐私权或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但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中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土耳其宪法》第2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荷兰宪法》第10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但须遵守议会法令的限制。议会法令制定有关记录和公布个人数据的规定,以保护个人的私生活。个人有权询问被记录下的有关本人的数据、数据的使用情况和修正错误数据。《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
除了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外,国际社会也有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①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②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等等。
(二)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与国外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重视起步较晚。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在立法上正式得到确立,但却有许多有关保护公民人格权利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包括宪法、各实体部门法、程序法及其他法规等。笔者在这里重点谈一下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大原则写入宪法,在我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使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有了核心和精神。下面是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几条有关条款: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过对以上宪法条款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现有宪法条款虽未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的条款,但实际却包含有保护公民隐私的精神。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当然包含有“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隐秘部位”的内涵,倘若非法搜查了公民身体的隐秘部位,就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违宪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你若宣扬了公民的隐私,就肯定会对该公民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换句话说宣扬他人的隐私就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也是违宪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宁居权。住宅是公民休养生息的地方,那里有许多公民日常生活的秘密和隐私,侵入公民的住宅,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公民的生活隐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通信秘密当然包括公民的一些隐私。由此可见,我国的新《宪法》实际上是主张保护公民的隐私的。


二、范文提纲
隐私权在私法领域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模式则以宪法保护为核心,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部门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防范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害。法律对隐私权的确立与保护并不意味着隐私权不受任何限制,而应在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建立合理平衡。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宪法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存在规定模糊、未确立司法审查机制、事后救济缺失等问题,在大数据调查及反恐涉及的隐私权限制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应当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明确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并构建隐私权保护的事后救济制度。 
引言
一、隐私权基本理论问题
(一)隐私权的界定
(三)刑事诉讼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立法的不足
(一)宪法中缺少对隐私权保护的直接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中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三)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
三、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
(二)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边界
(三)确立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事后救济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1]郑俊杰.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26):246-247.
[2]朱福惠.被害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理论证成与体系化建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3):69-83.
[3]赵秉志,孟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刑事被追诉人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7(02):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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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薛莎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几点思考[J].政府法制,2019(13):36.
[11]崔笑飞,贾晨刚.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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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孟庆欣,蒋颖.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保护[J].中国律师,2018(01):60-62.
[14]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J].法学家,2017(06):90-99.
[15]于富建 ,董晓华.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J].人民检察,2015(1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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