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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暴力的行政处罚机制_开题报告

Ktbg11244 浅析网络暴力的行政处罚机制_开题报告本范文的背景网络暴力是互联网信息时代下的产物,它的爆发与蔓延将引发一系列极端事件,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同时破坏互联网生态安全,因此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处罚规制和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网络暴力属于信息时代社会风险,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在面对虚拟化、开..
浅析网络暴力的行政处罚机制_开题报告 Ktbg11244  浅析网络暴力的行政处罚机制_开题报告

本范文的背景
网络暴力是互联网信息时代下的产物,它的爆发与蔓延将引发一系列极端事件,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同时破坏互联网生态安全,因此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处罚规制和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网络暴力属于信息时代社会风险,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在面对虚拟化、开放性、匿名式的网络行为,监管难度大、执法成本高、追责落实难。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应对网络暴力监管体系和行政处罚手段,已有的立法和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位较多。隐私权保障、事前防控、案件管辖、侵权认定和规制成本等问题尤待解决。急需对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缺位、跨部门法协作机制不成熟,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科学、不透明的问题,实现监管全面、执法及时、追责到位的行政规制效果。
    如何构建起以行政法为核心、以民法和刑法为支撑、以各种社会力量为基础的联动治理机制,建立一套能够指导不同法律部门、机关部门和社会部门进行协作和配合的协调机制,这意味着首先要建立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将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精确量化;其次要根据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建立起跨法律部门、机关部门和社会部门分级处置协调体系,落实各级网信办、公安网监的主管责任;最后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首要监管责任,为其建立网络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权限的法定强制标准,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单位、学校、家庭等社会主体的广泛监督作用。通过建立行政处罚和监管体系,完善对网络的约束和监管的作用,提高执法效率,为规制网络暴力扫清障碍,遏制网络暴力的进一步泛滥。
国内的研究概况
网络暴力是网络犯罪的一种,但它在我国仍处于法律调整范围是边缘地带。网络言论的自由性和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使人们对于网络暴力往往抱着一种看客的心态,甚至毫不介意为其推波助澜,更有些人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对一些人进行恶意攻击或通过人肉搜索泄漏其个人隐私,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漠视态度使其肆意的发展,但其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得受害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的影响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对于网络之上,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也有着深层次的影响。
现有行政处罚对网络暴力的约束。仅就最新的法律为例,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特别强调了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其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法还对违法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对于网络运营者违法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生效)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阶段行政法对网络暴力的规制范围较狭窄
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了现实社会生活和网络环境。在遇到除公民个人信息外的网络暴力案件时,通常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该方式同属事后规制,实施该处罚行为时,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仍就无法弥补,故此依然没有体现出行政法在网络暴力的事件中事前的预防作用。
行政法较于其他部门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执法的主动性。行政法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理这一方面,可以及时控制损害范围的扩大。较于民法和刑法事后采取措施,对权利人的事后救济,行政机关事前主动采取措施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树立法律尊严和权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如何利用行政处罚手段有效扼杀网络暴力的火苗,急需出台具体行政法规合理量化处罚决定及执法力度。
我国网络暴力行政治理的现行治理机制和仍旧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尚未出台《反网络暴力法》部门法,但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正常地使用网络、网络暴力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的相关规定已经分散在其他法律当中。网络暴力并不是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法律,只是在宪法和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作出相关规定。而这些法条分散于各部门法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如果继续这种公民肆意侵权、立法不全面不完整、网络自身存在弊端、管制不力的局面,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将会是必然趋势。网络暴力是网络谣言的升级,要对网络暴力采取行政处罚需要从网络谣言入手,将网络暴力扼杀在萌芽的摇篮里,那么对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前置监督和审查就是扼杀网络暴力的最有效的干预手段。由此我们急需对网络信息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从法理角度既要捍卫每个人在网络自由言论的权利又要杜绝网络暴力的产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尹建国提出,我国网络信息的行政干预大致如下:第一,基本模式,包括处罚及强制式治理、参与及合作式治理、激励式治理、疏导式治理等类型。第二,配合机制,主要包括行业自律和伦理引导机制,但其角色目前限于附带和配合地位,行政手段仍是背后的主导和决定性力量。第三,操作程序,主要实行事先预审查过滤和事后巡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第四,技术工具,包括身份认证、阻止进入、过滤和分级等手段。第五,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谣言、色情、淫秽信息、违反社会公德信息、侵犯名誉权、知识产权信息、泄密、侵犯隐私权信息等内容。
我国网络信息行政干预的现行机制尚存在的不足:第一,行政强制手段、技术控制措施运用过多,疏导、教示、警诫等柔性手段使用过少,道德伦理、行业自律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第二,行政处罚治理手段分散,政府与行业组织、网络企业、舆情领袖、普通网民等主体间的协同配合、功能整合尚待加强。第三,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标准不明确,对政治类信息限制过多,对侵犯私益类有害信息却惩治不足。第四,网络信息行政处罚程序缺失,救济渠道不畅通。第五,网络信息政府治理主体多元,职责不清,既导致权力交叉重复,也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网民总数排在世界第一为,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如不规范管理,不以法律手段进行引导,任其此发展下去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网络暴力至今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忽视。应对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的约束,以达到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个人权益的目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来促使其主动尽到社会义务来降低言论自由被滥用的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从事后负责走到事前有效监督前,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行为。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对网络暴力的定义应当及时明确,以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明确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范文提纲
引言:网络暴力的违法处罚现状
行政机关对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
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方式
网络暴力的行政量裁
网络暴力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
现有处罚条例对网络暴力的约束及问题
违法成本低
法条的震慑力和普及度低
处罚力度和广度不足
执法人员信度和效度
网络暴力的行政处罚现有判例
判例的具体争议
争议的解决方案
合理性问题
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及普遍性
网络暴力的成因击其发展
网络信息安全
键盘侠、网络爬虫、白帽子、人肉搜索
交通违法处罚对网络暴力处罚的借鉴和思考
事前干预
事后处罚
如何完善行政处罚对网络暴力的执法约束
网络暴力的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执法机关的归置
执法人员的监督、培训和管理
救济渠道的完善
违法知识的普及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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