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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回购条款修订对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影响及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159 论《公司法》回购条款修订对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影响及完善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国内研究现状股份回购的定义在理论界,关于股份回购的界定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赵旭东教授在《新公司法制度设计》中对广义与狭义的回购进行了界定: 广义的回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回购,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狭..
论《公司法》回购条款修订对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影响及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159  论《公司法》回购条款修订对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影响及完善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
股份回购的定义
在理论界,关于股份回购的界定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赵旭东教授在《新公司法制度设计》中对广义与狭义的回购进行了界定: 广义的回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回购,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狭义的回购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张忠军教授在《上市公司法律制度》中认为: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之间出资通过公开或者协议等方式购回自身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份的行为。

2.我国股份回购立法的各个阶段
我国股份回购的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渐放宽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严格限制阶段
高阳在《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研究》一文中提到我国公司股份回购的严格限制阶段的立法: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其中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到“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确立了“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回购”的情形,规定了减资和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这两种股份回购制度的回购类型。直至1999年《公司法》修订,股份回购方面的规定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沿用之前的规定。
逐渐放宽阶段
高阳在《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研究》一文中提到我国公司股份回购的逐渐放宽阶段的立法:
2005年股市进入了个前所未有的低谷期,沪指和个股不断突破新低,2005年6月16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的股份回购制度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股份回购的实施方案开始多样化,市场化运作的程度也越来越高。
随着市场的发展,《公司法》进行了总括性规定,确立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股份回购制度的总体原则,其他有关相关的条件、程序、资金来源、数量以及后续的处理等,分别规定于(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规文件当中。
 我国在2013年对《公司法》再次进行了次修订工作, 并于2014年3月开始实施,现行《公司法》在第142条中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井、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看出在当前,公司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进行回购,前三条事由属于公司进行主动回购,而最后一条事由属于公司基于本公司股东的请求权进行的被动回购。这一规定相对于公司法设立之初,股份回购的事由已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展,但是相比世界上经济发展较快的其他国家,这规定仍然过于严格,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公司资本运作的限制。

3.本次《公司法》回购条款的修订内容
2018 年10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142 条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的《公司法》对于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由原来的四条调整为六条,比之原来增加两条,还建立了库存股制度。刘宝亮在《分析<公司法>股份回购条款修订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基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一文中对本次《公司法》回购条款的修订进行了归纳:(一)政策调整对比(1)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前的表述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修改后的表述调整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2)原法条第(三)项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后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3)新增第(五)、第(六)项,第(五)项为“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六)项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4)修改前条文中因第一至第三项原因导致的收购,其决议层级为股东大会决议,而修订后第一第二项未作变化 ,但因第三项原因导致的收购的决议层级则调整为董事会决议即可,且董事会出席人数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即可。(5)原条文中对于因第三项原因导致的股份回购的比例限定在5% 以内,而修改后对于因第三项及新增第五、六项原因导致的股份回购的比例则放宽到10%;(6)原条文中规定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须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修改后的条文则删除了这一规定,且并未再对回购资金的来源作出限定性表述。在时间上由原法条中的一年期限制放宽至三年内。(7)修改后的法条对于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事项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批露义务。对因第三、五、六项原因导致的回购股份规定了必须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叶林教授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评析》一文中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 条的要点有4 项:(一)放宽对公司收购股份的法定限制,提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实际效用;(二)分类设置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则,提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操作性;(三)新增上市公司“安定操作”的特殊规则,缓和了由控股股东和董监高收购上市股份引起的困扰;(四)强化上市公司收购股份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形成了与《证券法》的合理对接。
在梳理公司收购股份的法律机理之基础上,放宽对公司收购股份的过度限制,明确市值管理和股权激励的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实践中的灰色现象。2018 年修法并放宽对公司收购股份的限制,的确产生于2018 年股票市场价格低迷的特殊背景下,这容易使人与政府救市联想在一起。然而,此次修法主旨在于形成股票市场扎实的基础制度而非主要为了救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指出股票市场法制的发展方向,即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由此可见,《公司法》第142 条与习近平总书记的发言相互映衬,其目的在于形成我国股票市场扎实的基础制度,而非救市之权宜之计。但2018 年股票市场价格低迷,在客观上加速了第142 条的修法进程。

4.股份回购的目的和制度价值
张勇健在《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应对》一文中对股份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的主要目的和制度价值归纳为以下6个方面:(1)适时调节资本总量,优化公司资产结构;(2)传递利好信号,稳定股票价格;(3)遏制敌意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4)分享经营成果,实现激励机制;(5)回购公司股份,保护少教异议股东;(6)替代红利分配,增加股东收益。

5.《公司法》回购条款修订对A股回购的影响
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兰波在《美的回购方案树起 A 股新标杆》一文中引用到一组数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2018 年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上表示,截至2018 年12 月25 日,沪深两市有365 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回购交易金额合计488 亿元,其中公司法修改后日均回购交易金额5.4 亿元,是修改前的4 倍。

6.国外市场股份回购情况
刘文学在《公司法修正:完善股份回购制度》中指出: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 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但据证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 年,境内上市公司主动回购的总金额仅为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1.5%。同期,美国、英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分别达到4127、2086 起,回购总金额与其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3.57%、49.50%。这显示出我国股份回购及其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7.本次《公司法》回购条款修订前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评析
李录杰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一本中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过于严格。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时将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增加到四种适用情形,但是与同为“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有些过于保守,使得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公司也不能更好地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公司的资本运作,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证券市场的交易。
高阳在《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允许回购的情形过于狭窄。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仅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回购,其他事由一律被禁止,虽然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对收购的条件限制已经放宽,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条件仍然十分严格,进而对公司的资本运作产生限制。“股份回购制度的本质是资本市场中的工具,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来激发自身股票的活力”。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也应当进一步放宽。
刘志院在《公司股份(股权)回购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目前的回购制度存在下来不明确之处:
(1)资金来源:目前法律仅对激励员工的回购规定了财源,其他的回购方式并未明确,有学者认为:“对于减资和公司合并事由,其资金来源没有必要作限制,而对于法定的其他事由,资金限于可分配利润、盈余或资本盈余。”
(2)合理价格:法无明文,应分别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作出定价的参考标准以尽可能的使各方利益都获得保障并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回购数量:我国目前仅对激励员工的回购设定“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余回购事由无规定,实际上5%的奖励在职工众多的情况下并未能调动与满足积极性,应适当放宽。在减资与合并的事由下,我国系设定为回购后作注销,故未作数量规定。
(4)回购程序:对回购事由我国规定采取股东会决议方式,有学者认为:“减资、合并由股东会决议是应肯定的,但激励员工由也由股东会决议较不妥当,可能因为对立情况,使得方案不合理而窒碍难行”。
(5)回购方式:我国规定两种方式,要约收购方式、通过公开交易回购。但这等于使股份未上市公司仅限于要约收购方式。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国外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
从国外来看,各国对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原则禁止, 例外允许”模式,二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华国庆在《股份回购若干问题探讨》中归纳到:“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即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发行在外的股份,但同时又列举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换言之,只有在法定情形之内,股份有限公司才被允许回购自己的股份。如《日本商法》第210 条规定,在下列法定情形下公司可以收买回本公司的股份:(1)销除股份;(2)合并或者兼并其他公司;(3)为实现公司宗旨和权利必须采用时。1994 年,日本修正商法典,允许公司在正当理由下允许员工持股的目的而取得自己股份;1997年,日本再度修正出于员工持股目的的股份回购的规定,允许因为让与董事目的而购回公司自己股份;另外, 对于回购数量的上限,由原先所规定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 %,提高为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实行正常减资、赎购偿还优先股、股份没收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允许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股份回购。我国《台湾公司法》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于下列情况收买其本公司的股份:(1)公司在不损害特别股股东权利之前提下,可以用公司盈余或者发行新股所得的股款收买特别股;(2)在公司作出让与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经营业务、财产, 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等对公司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决议,而少数股东反对此项决议并于股东会或集会上有表示时,则该少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当时公平的市场价格收买其所有的股份;(3)公司于股东清算或者收到破产宣告时,有权按市价收回该股东的股份,以抵偿其于清算或破产宣告前结欠的债务。“原则禁止, 例外允许”这种立法模式为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采用, 如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瑞典等。
“原则允许, 例外禁止”模式。即公司立法仅就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作了规定, 在此之外, 股份回购不受任何限制。这以美国为典型。美国的公司立法原则上允许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如果法律或章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出于善意,为公司之正当目的,在不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下,可以取得自己股份。但为了防止弊端的出现,各州的立法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多设限制,限制的方式采取财源限制的为多。但1991年修订后的示范公司法,大大放宽了对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从而导致了股份回购的数量在美国不断增加。当然,这也与其它因素有关。股票回购产生于公司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制。1973 —1974 年,美国政府对现金红利施加了限制条款,许多公司转而采用股票回购方式,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 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 股票回购规模持续增长,逐步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家常便饭的行为,几乎每天都有股票回购事件发生。回购的单项金额和总规模都大大增加。1994年,美国公司股票回购总金额达到690亿美元。

二、范文提纲
一、股份回购制度概述
(一)股份回购的定义
(二)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
1. 原则禁止, 例外允许模式
2.原则允许, 例外禁止模式
二、股份回购的立法现状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阶段
1. 严格限制阶段
2.逐渐放宽阶段
(二)现行股份回购制度
1.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要点
2.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要点评析
三、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后对A股市场的影响
(一)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1.回购的适用情形较窄
2.回购决策程序较为复杂、效率较低
3.持股时间较短,可操作性较差
(二)本次股份回购制度修订对A股市场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及时稳定股价有着重要作用
2.提高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可操作性
3.降低了可转债的转股成本,维护了原股东的利益
四、股份回购制度修订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可能侵害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行为
五、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建议
(一) 规范和强化信息披露
(二) 规范回购决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
(三) 健全内幕交易防范机制

三、参考文献
[1] 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09页
[2] 张忠军.上市公司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13页
[3] 高阳. 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4] 刘宝亮.分析《公司法》股份回购条款修订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基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J].智库时代,2018,(37)
[5] 叶林.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评析[J].法律适用,2019,(1)
[6] 张勇健.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应对[J] .法律适用,2019,(1)
[7] 兰波.美的回购方案树起 A 股新标杆[N] .上海证券报,2019 年1月4日
[8] 刘文学.公司法修正:完善股份回购制度[J] .中国人大,2018,(21)
[9] 李录杰.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D] .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10] 刘志院.公司股份(股权)回购制度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12
[11] 华国庆. 股份回购若干问题探析[J]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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