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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完善-开题报告

Ktbg11643 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完善-开题报告(一)学界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的看法1、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问题的看法。陈光中在《刑事诉讼法》中提出“这类案件往往事实不那么清楚,各方分歧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丁卫强在其范文《谈刑事简易程序》中提出,不能完全否认简易程序在这类案..
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完善-开题报告 Ktbg11643  论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完善-开题报告

(一)学界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的看法
1、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问题的看法。陈光中在《刑事诉讼法》中提出“这类案件往往事实不那么清楚,各方分歧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丁卫强在其范文《谈刑事简易程序》中提出,不能完全否认简易程序在这类案件中的适用。此类案件实质上应属公诉案件,只是形式上表现为自诉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取决于案件本身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因此,仅因此类案件中部分案件可能事实不清,认识有分歧而一概否定简易程序对这类案件的适用,是不恰当的。
2、对公诉人可以不出庭问题的看法。陈光中、江伟认为检察院不出庭支持公诉带来程序正当性问题,审判结构的三方构造遭到破坏,在检察院不出庭支持公诉的情况下,被告方无法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诉讼方展开辩论,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彭海清在《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一书中提出,公诉人不出庭,导致简易程序中,法官具有控方与审方双重的角色,造成控审不分,并且带有纠问式诉讼色彩,有违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
3、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缺失问题的看法。陈瑞华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中阐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把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法院,并以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为前提,而被告人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审判,却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和选择权,使之处于一种消极等待国家机关处理、被动承受国家专门机关定罪或科刑的客体地位。简易程序的书面化、间接化、快速化,也使得被告人很难进行较为充分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在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被告人的同意是先决条件。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更能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程序公正。因此,樊崇义在《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一文中提出,为加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应拥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变更权。
4、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不到位问题的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得到指定律师的帮助一般限于重刑犯或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而简易程序的被告人所犯罪行往往较轻,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很难得到指定的辩护人的帮助。并且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被告人一般没有辩护人,即使有辩护人,辩护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况且,在我国被告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法律不是很了解,在没有辩护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因此被告人很难做出针对性的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实际上被虚置了。针对这一问题,陈瑞华在《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一文中提出,在简易程序中应尽量确保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并为其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
5、对简易程序适用率低问题的看法。张品泽在其文章《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中指出,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单一,处理案件能力不足。二是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有的审判人员怕承担责任,不愿一人独任,宁愿合议制三人共同负责;有的领导对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放心,怕出问题,不愿放权;一些法院为了避免征得检察院同意时,两院扯皮,拖延时间,通常检察院不建议,法院也不主动提出等。
(二)学界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1、针对公诉人不派员出庭问题,有学者建议检察官官做到以下几点来实现检察院对刑事审判的监督职能:一是建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登记制度。二是针对有些法院判决书不及时送达检察机关的现象,实行承办人跟踪督促、催办制度。三是实行案件承办人审查制度。四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实行有选择地派员出庭制。但是陈光中、江伟认为在现有的体制下,这种做法可能会改善检察院对简易程序监督失控的情况,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因此主张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中应当出庭支持公诉的观点。樊崇义认为应增加公诉人出庭的情形,建议赋予法院决定公诉人是否出庭,对于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人应出庭的,应向公诉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公诉人应当出庭。
2、针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范围模糊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建议:陈光中、江伟认为要消除适用标准的不确定因素,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完全排除简易程序对重罪的适用,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应完全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之外。
3、针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缺失问题。张品泽认为应加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应拥有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和变更权。陈瑞华认为应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樊崇义认为应赋予被告人启动简易程序的权利。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等一些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问题。
4、针对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问题。陈光中认为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实践表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一小部分,而3年到5年之间的刑事案件大概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左右。因此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大大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马贵翔在《刑事诉讼两重结构论质疑》中提出,处刑命令程序在我国不存在文化冲突,我国十分有利于这项制度在我国生根、发芽与成长。

二、范文提纲
引言: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当今世界各国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一)认罪答辩程序
(二)辩诉交易程序
(三)处刑命令程序
(四)简易程序
(五)小结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
(一)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三、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缺陷
(一)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具有一些缺陷
(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三)被告人无程序选择权,这是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取消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以加强法律监督
(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四)增设简易程序新模式以解决法院处理案件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参考文献
[1]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刘立宪 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5]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马贵翔.《简易程序概念的展开》.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7]彭海青.《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8]万毅.《底线正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谢小剑.《边缘化刑事程序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10]张品泽.《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丁卫强.《谈刑事简易程序》.《法学》1996年第6期
[12]姜小川.《刑事简易程序论》.《河北法学》1996年第6期
[13]柯葛壮.《形式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2期
[14]马贵翔.《刑事诉讼两重结构论质疑》.《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
[15]王国枢 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16]Stephen P. Freccero.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Italian criminal Procedure.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Law.spring.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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