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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_开题报告

Ktbg1657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_开题报告1.王利明: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0、783 页。2.陈安:《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第235页。3.孙美兰: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民商法论丛第 8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57、659 页。4.黄立:《民法债..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_开题报告 Ktbg1657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_开题报告


1.王利明: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0、783 页。
2.陈安:《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第235页。
3.孙美兰: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民商法论丛第 8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57、659 页。
4.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7 页。
5.[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75一176页。
6.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7.王轶: 《物权变动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
8.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9.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冯大同著:《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11.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2.翟云岭:合同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65~466。
13.张新宝、龚赛红著:《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4.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王家福著:《中国民法学与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9.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0.志忠著:《买卖合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1.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4.彭诚信著:《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一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5.黄茂荣:买卖法(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27。
26.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758 页。
27.王传丽著:《国际贸易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8.崔建远著:《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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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Contract Law. Andrews. Nei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31.The German Civil Code. Wang, Ch'ung-hui、Germany BiblioBazaar, LLC ,2010-02.
32. French Civil Code. Crabb, John H.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04.

摘要......................................................................................................
英文摘要……………………………………………………………………
前言…………………………………………………………………………
一  风险含义的界定………………………………………………………
(一) 风险的含义………………………………………………………
(二) 风险负担的前提条件……………………………………………
二  风险负担的各种立法规定评述………………………………………
    (一) 合同成立主义…………………………………………………....
    (二) 所有权主义………………………………………………………
    (三) 交付主义…………………………………………………………
三  在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负担研究……………………………………….
    (一) 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的风险负担………………………………
    1 买方违约…………………………………………………………….
    2 卖方违约…………………………………………………………….
    (二) 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
   (三)试用买卖的风险负担…………………………………………..
四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风险负担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笔者将对风险负担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首先从风险的含义出发找出风险的特征和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以及联系。其次从风险分配问题来看,从最原始的的合同成立主义,到后来的所有权主义和现在的交付主义来探讨风险分配问题的变化。再则,将风险负担问题中所产生的各种特殊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各种实际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最后根据我国法律对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规定的现状,展望风险负担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主义;标的物

The burden of risk sales contract subject matter
          
CHEN Zou-Hao      Director:CHEN Yi-Feng
(College of Law, )
Abstract: Risk burden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contract of sale, this article will mak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for the risk burden. Firstly find ou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isk and other concepts from the meaning of risk difference and connection. Secondly, from the risk allocation problem of view, from the most primitive of contract formation, to later change ownership and the delivery of risk allocation problem. Furthermore, the study of special problems caused by risk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 of practical problem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law of risk burden in contract problems, the prospec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urden of risk.
Key Words: Risk; risk; contract; delivery; the subject matter

陈安著:《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
王利明著: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台]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李巍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冯大同著:《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第 2 版
翟云岭:合同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黄茂荣:买卖法(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前  言
风险含义的界定
(一)风险的含义
经济学上所谓风险是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函数的后果。“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大多数国家立法没有对风险加以界定,有些国家虽然立法进行表述,但并不具体,如《日本民法典》第534条规定的“其物因不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的“物的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
我国国内学界而言,不同学者对“风险”概念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我国著名学者陈安在《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破碎、渗漏、扣押、征用、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 也有的学者认为,“风险”等同于“损失”即毁损或灭失。如我国学者沈达明将风险定义为:风险指的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失、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王利明先生更是明确地指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从以上立法和学者观点可以看出,风险是一种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而该损失是由一些特殊的原因所致,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无关。因此,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我们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必然发生的事情不能称之为风险。
     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
     3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没有给任何人带来损失,也不能称之为风险。
     总之,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所面临的可能发生的,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风险负担的前提条件
    根据风险的内涵,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属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并进而引起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需要满足风险负担的前提条件。具体言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包括以下要件:
 1、引发风险的事由具有不确定性
理论界一般认为,引发风险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原因以及货物的自然特性。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地点,以及导致的损失后果一般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本质就体现在由于客观条件的不断变化所导致的不确定性,确定发生或确定不发生的事件,都不能称之为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立法上仅确认了不可抗力作为风险的情形,而未对意外事件、第三方原因以及货物的自然特性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进行规范,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漏洞。而《合同法》第 121 条更是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问题,用违约责任进行解决,混淆了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的区别。
 2、风险发生于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是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不利后果由出卖人抑或买受人承担的问题,因此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只有发生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期间才可能成为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前,或者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并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此时标的物即使意外毁损或灭失都不构成标的物的风险,也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在尚未缔结买卖契约之前,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之事由,发生毁损或灭失等,系由所有权人承担不利之后果,此称为天灾归所有权人负担原则。同理,买受人缔结买卖契约,并受让标的物之所有权及占有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之事由,发生毁损或灭失等,亦系由所有权人即买受人承担此不利后果。” 因此只有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的这段期间,风险的归属才处于不确定状态,才是风险负担制度所讨论的风险。
3、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所谓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对标的物损害的后果负责。风险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原因以及货物的自然特性等意外情况造成的,这种外界力量一般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损害行为,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反之,如果风险的发生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则是违约责任问题,而不是风险负担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另一方当事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则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标的物损失和责任的承担,那么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而不是风险负担规则。

二、风险负担的各种立法规定评述
三、在特殊情况下风险负担的研究
四、 结束语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风险负担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该制度在交易活动和经济发展中定分止争,保驾护航的地位和作用越发的突出。
就整个国际社会而言,理论界在风险转移这一分歧中已逐渐趋于一致,即以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这一原则,这种共识已经成为一种立法潮流反映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上,但由于现实的法律规范难以覆盖周全如此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且由于风险负担制度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因此,在这领域容易滋生纠纷,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有识之士不断的对风险负担制度上的漏洞进行填补。
就我国情况而言,我国借鉴国际社会上比较成功的立法模式,即以交付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充分借鉴吸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础上,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这都是我国民商立法逐步趋于完善的标志。当然我国对于风险负担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合同法》的许多规定已经暴露了滞后的弊端,这些问题都亟需专家学者们进一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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