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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机制_开题报告

Ktbg16726 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机制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不健全与人们对权利保护日益提高的要求,与社会深入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要求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一种..
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机制_开题报告 Ktbg16726  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机制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不健全与人们对权利保护日益提高的要求,与社会深入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要求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一种稳定的可以操作的制度性保障。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障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公民基本权利缺乏保障手段,无对抗性。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之所以称之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是公民天然应有的,它们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如果公民没有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权利,没有对抗制约国家权利的手段,那么他们的包括基本权利在内的所有公民权利也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现行宪法的旨意在于确认公民的基本人权,但从宪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公民基本权利的制衡、对抗性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现行宪法规定的权利对权力的制衡体制没有建立完善,虽然从宪法条文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极广,但没有为公民主张基本权利规定可行的救济手段,当然也就谈不上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既有手段的程序设计。
二是国家权力无规制与国家义务的失衡。宪法上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相对于国家而言则赋予国家一种强制性义务,即国家不仅不能运用公权力侵犯这些基本权利,而且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以保障此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规制实际上是对国家义务的确认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扩充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但有些公认的基本人权未能为宪法所确认,如迁徙自由等。同时对有些基本人权从范围上进行较为狭窄的取舍,如信仰自由与表达自由。
(二)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在各国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的事件解决宪法性纠纷;二是欧陆模式,由独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决有关宪法的司法问题。由于国外和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存在明显且巨大的差异,我们不能生搬硬套、照搬照抄国外的宪法司法制度,而是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尤其是日本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宪法司法化进程。
二、范文提纲
引 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作了这样的解释,“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的一般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在政治哲学中,权利这一术语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1、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2、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3、表现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由即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该原则赋予诸如平等、自主或道德等基本的个人价值以重要意义。“法律权利”这一术语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而“道德权利”(以前又叫“天赋权利”)则是在后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人权”在以上三种意义上都可以使用。
(一)人权的宏观保障机制――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在法的规范上,人权在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里首先得到明确的主张。这一宣言在开头写道:“一切人生而平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进入社会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手段对他们加以褫夺或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1776年的《独立宣言》则更为明确,“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之间才组建政府,治人者的正当权力,来自被治者的同意”。1797年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规定的《权利法案》,明确承认人民权利保留原则,以及列举政府不得侵犯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明确提出,“每一个政治社会的目的,皆是保护人的自然与不可战胜之权利”,“对人和公民权利之保障,要求公共力量之存在”。
(二)人权的微观保障机制――人权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律形式 “制度化”得到实定法的保护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从功能上看,基本权利只是人权微观方面的保障;2、从内容上看,人权的内容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比人权的内容更为广泛; 3、动态地看,人权观念的变化指引着基本权利的发展。
与人权观念的演变相对应,基本权利也经历了从自由权向社会权发展的过程。自由权是一种防卫权(Abwehrrechte),保障人民可以拥有一个自由领域,免遭国家权力侵犯的权利。它要求国家不得干涉。社会权是指公民可以请求国家积极行为的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分析
  (一)我国宪法是一部现代的保障人权的宪法
1、从产生的背景看,我国宪法是一部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1982年宪法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加强了法制建设,保障人权。首先,宪法第5条对宪法和法律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其次,取消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再次,1982年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教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结构上,我国的1982年宪法也改变了1954年宪法的结构,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了国家机构的前面,表明在我国更加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改变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人权保障条款的确立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人权不仅在宪法制度上得到了承认和保障,人权观念本身也得到了解放和发展。人权观念的解放与发展直接导致了我国人权保障条款的诞生。从人权观念的误解、禁区到理直气壮地发展人权理论,再到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我国的人权观念已得到解放和发展。“人权保障条款”的诞生也可以说是人权观念发展的直接产物。
人权保障条款赋予了我国宪法新的生机,更加凸现宪法的人权价值法的含义。它还指引着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不断地完善。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三、参考文献:
[1] [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丰子义、张宁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81-82页。
[2] [英]罗德里克.马丁:《权力社会学》,丰子义、张宁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83页。
[3]《马克思因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83页。
[4]《民主与法制》2004年,3下期刊,第13页。
[5]参见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63页。
[6]参见魏定仁等著《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7]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21—29页。
[8]戴维·米勒,英文版主编,邓正来,中文版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71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9] 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 ,第230-23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0] 林纪东著:《比较宪法》,第39页,五南图书出版社,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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