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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的协同从什么角度论述律师和法官的这种关系_开题报告

Ktbg1776 律师和法官的协同从什么角度论述律师和法官的这种关系_开题报告律师和法官在当代司法诉讼活动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两者既有分歧对立又是殊途同归,近来屡屡发生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直接冲突 更是将两者关系的界定在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因此在我看来二者应建立一个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协同从什么角度论述律师和法官的这种关系_开题报告 Ktbg1776  律师和法官的协同从什么角度论述律师和法官的这种关系_开题报告

律师和法官在当代司法诉讼活动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两者既有分歧对立又是殊途同归,近来屡屡发生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直接冲突 更是将两者关系的界定在一次推上了风口浪尖,因此在我看来二者应建立一个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整个社会法制化的进程。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 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 权的审判人员。仅仅从定义来看,二者就既有区别,又有统一。统一的是两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依据的都是同样的法律,都需要对法律负责,而区别就在于其应履行的职责不同,应负责的对象不同。正是这样,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已经埋下了冲突对立的伏笔。
(一)二者的对立与冲突 近些年来不断发生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虽然因为职业工作的特点不同,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但在冲突发生后却往往不能妥善的解决,反而使事态不断地扩大,最终将律师和法官置于对立的两个极点。如案例:2013年4月3日,在庭审后,靖江市 法院以违反庭审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北京律师王全璋采取拘 留措施。消息传开后,在新浪微博上,律师和学者议论纷纷,来自不同地方的数十名律师在第一时间,赶到靖江。4月6日,靖江市法院认为“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已起到惩戒作用”,遂决定提前解除拘留。2014年12月11日上午,来自湖北的律师张科科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出庭辩护时,因为拒绝配合审判长在庭前提出的“不得做无罪辩护”的要求,在庭审中多次被打断发言,并被一名陪审员称为“骗子律师”。最终张科科被辽源市泰安区公安局的五六名警察强行带出法庭,在公安局扣押了约6个小时。这两个事件只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案件,但我们却能从其中提取到一些信息,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说就在于律师和法官不同的角色定位。近些年来,体制赋予法官的基本角色以及法官自己体认的角色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但是律师的角色定位却悄然转变了,由于如今法官的地位不是真正完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而是根据有关领导的意愿,维护地方的稳定,有时所谓的维稳实际又直接跟权贵利益相关,从而引发了许多的不公案件的发生,随着信息网络等社会媒体的不断发展,律师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在深化,很多律师比较敢于反对不公,敢于对抗不公。这就是我个人对两者之间对立冲突的产生的认识。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些冲突的产生,或是在冲突发生后,如何妥善的解决化解呢?
(二)二者的独立与合作要解决或是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我认为首先两者之间应保持相互的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对应于法官的依附性,法官独立才能进行公正的司法审判。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压力和干预。具体而言,不仅指《法官法》中所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还指律师对法官的“干涉”。即律师为了保障自己当事人的胜诉权,同法官拉关系、走私情、请客送礼,以至出现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因此这里特别强调法官的"慎独",在金钱、亲情和利益的面前,应当保持头脑清醒,只有不为之所动,才能实现意志上的独立,公正地审理裁判案件。而对于律师而言,律师的独立性指律师独立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也独立于其所服务的当事人。律师作为一种自由职业,应当具有不被官方干预的相对独立性,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不受法官意志的约束。两者之间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可以有效的避免二者之间某些不正当的关系的产生。但司法活动不是孤立的,法官和律师需要合作。律师的活动是法官明辨是非行使判断权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律师职业法官可能会承担更繁重的工作,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律师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律师工作作为基础,法官无法行使司法权的核心部分裁判权。因此,律师所做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官工作的延伸。律师可以帮助法官适用法律,以及弥补法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不足之处。现代民商法方面的内容日新月异,非常复杂,而律师往往在其代理的案件中比较擅长,可以为法官的裁判提出非常专业的参考。法官通过仔细听取双方律师的法律意见,仔细比较思考,最后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官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之上相互合作便能从根本上避免二者的冲突,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化,单单依靠这两点还不足完全解决问题。
(三)二者的相互尊重要从根本上解决二者的冲突,在我看来还需要相互尊重与监督。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须依法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律师法》第35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实践来看,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除了极个别曾经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法院审判工作强行干涉”,或极个别素质很差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 逊,甚至污骂法官的情况以外,一般的律师对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 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现象。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此种不尊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过多地行使职权,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地分析、评价和听取。二是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努责,或尖刻叽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三是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让其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以上就是我对律师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认识,我认为当前出现的冲突对立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是无法避免的,但只要通过逐渐地磨合,坚持相互独立,相互合作,相互尊重,一定可以是二者的关系趋于缓和,最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范文提纲
 引言
一、 法官与律师的应然关系
   (一)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概述
   (二) 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
   (三) 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
   (四) 协作配合的职能关系
   (五) 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
   (六) 诉讼外的正常交往关系
二、法官与律师的现实关系及产生原因
   (一) 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表现
(二) 产生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原因
1. 历史原因
2.司法不独立
3. 律师自身法律地位弱小
三、 走向应然关系的路径
(一) 强化职业伦理教育
(二) 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独立的制度与机制
(三) 提升律师法律地位和增强律师交涉能力

四、 法官和律师关系应有状态
(一)相互尊重方面
(二)相互独立方面
(三)相互监督方面
(四)相互合作方面
(五)强化职业伦理教育
(六)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独立的机制与体制
五、构建我国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建议
(一)定期组织法学学习,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二)保障和完善法官独立并听取群众意见
(三)提高律师地位增强律师的交涉力

三、参考文献
1.拉的布鲁赫:《法学导论》,李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吴秀英:《论律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万鄂湘:《法学评论》,1998
4.青峰:《中国律师法律制度论纲》,1997
5.怀效锋:《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
6.张志明:《法律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版
8.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解读》,法律出版社,2007版
9.肖扬:《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2004年第11期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条、第35条。
11.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当代律师的命运》第134、136、145、194、261页,改革,1997。
12.蔡定剑“走向法治,敢问路在何方”第402页。载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13.参见万鄂湘:“厉行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4.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15.参见青峰《中国律师法律制度论纲》第531页,中国法治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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