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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_开题报告

Ktbg18108 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_开题报告文档范文(设计)开题报告考核一、导师评语:范文选题尚可,作者能够结合国情,从诸多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若干作者观点来加以介绍和述评,并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笔者研究的思路与写作纲要;研究方法和写作计划可行。作者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准备的开题报告,几经修改后,基..
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_开题报告 Ktbg18108  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_开题报告


文档范文(设计)开题报告考核

一、导师评语:

范文选题尚可,作者能够结合国情,从诸多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若干作者观点来加以介绍和述评,并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笔者研究的思路与写作纲要;研究方法和写作计划可行。作者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准备的开题报告,几经修改后,基本符合规范的要求。

二、是否同意开题:
                              
同意开题并进入撰写范文阶段。




                           指导老师:翁里
                            2016年4月12日









文档范文开题报告
浙江丽水某企业 王超燕

一、范文题目:
《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
二、本课题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刑事和解是起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新型刑事思潮,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会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始于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实施的一个被害人——犯罪人和解计划(VOR Program)。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厄克哈特市也建立了美国的第一个刑事和解计划。其后,随着恢复正义理论、被害人犯罪学等学说的勃兴以及对刑罚价值功能有限性的认识,同时也是基于对司法效益与社会和谐秩序最大化的追求,刑事和解运动在北美、欧洲等地迅速发展。美国律师协会于1994年认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组织也于1995年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创生了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具有诉讼分流、满足不同主体利益、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等司法功能,能够弥补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和解虽然在国外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它对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提出了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为主,同时也兼顾被害人追诉主义,刑事自诉案件即属于后者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专门的规定,与该制度类似的调解、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自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中予以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调解主要存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其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内的调解、和解程序主要存在于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发挥着分流案件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功效。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特别是2006年12月2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下发后,各地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实践更是如火如荼,也引起了学者、理论界及司法实务工作者对刑事和解的广泛关注、讨论和研究。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违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之嫌,各地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上差异非常大,造成了我国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不平等,因此,从立法上为刑事和解提供一个明确而充足的依据是当务之急。
     三、相关研究的成果及文献综述:
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没有纳入到正式的诉讼程序之中,而是作为由警察、榆察官、法官、社区自愿人员、教会成员所主持的非诉讼程序而存在。但是,刑事和解的结果——刑事和解协议,各国刑事立法普遍予以认可目作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并被广泛运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阶段,同时也成为轻微犯罪发生之后、刑事程序启动前的由社区负责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表现为四种和解模式: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与刑法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的运作揭示出如下规律,即对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是一项基本的刑事保护政策;从加害人(或犯罪人)的视角,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不同的价值取舍决定了刑事和解的性质差异:(1)在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和替代模式下,刑事和解使刑罚的判决或执行不再具有实际的意义,因而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2)在司法模式下,刑事和解是一种附属性的教育惩戒措施。作为教育处分的刑事和解实际上也同时具有替刑手段的性质,因此,非刑罚化是刑事和解发展的主导思想。
刑事和解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9年7月,联合国做出题为《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1999/26号决议;2000年4月10日,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人处遇大会通过《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提出为支助犯罪受害者而酌情实施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计划,即导入调解和恢复性司法计划,鼓励开发恢复性司法政策、程序和项目;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2002/12号决议),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项目的利用、运营、调停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认可,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至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已有45个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项目达300余种。在欧洲,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行动,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这一理论对世界刑法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联合国和欧洲议会已经承认将罪犯补偿作为一种单独的刑事处分,并认识到了协商和调解程序的重要意义。英国的司法部门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对和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德国的步伐则迈得更大,正式将和解制度引入少年法和刑法。目前刑事和解的观念已成为国际思潮,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如日本法务省正拟制定犯罪被害恢复制度。2001年日本刑法学会的中心议题就是探讨与其本国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台湾不少学者也提出了在刑法中构建刑事和解的设想 
西方法律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迄今最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1.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试图通过指出以被害人心理康复、重建为目标,和对正义的整体观念为基础的早期社会规范的恢复来重构对犯罪行为的当代回应。这种理论指向与传统的犯罪处遇理论模型及其对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复归社会、社会评价和被害人赔偿等的强调是相一致的。2.平衡理论。平衡理论代表了以个体的心理为基础的解释模式,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形之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这一相对直白的观念为前提的。当这种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最为简单的能帮助他们恢复他们所期待的那种平衡的策略和技术。3.叙说理论。叙说理论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是以叙说作为心理和精神治疗的手段。在刑罚处罚的语境里,叙说具有和刑罚一样的威力。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类型一般分为加害人——受害人和解模式、司法和解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解模式三种。其中,司法和解模式运用得比较广泛,包括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主导的和解,检察部门主导的和解又占较大比例。刑事和解在强调合法、平等、自愿等原则的同时,更应该强调公开原则。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口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刑事案件,普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认同。我国最早出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或许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2002年开始试行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该《规则》规定: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随后北京市政法委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在整个北京市范围内推行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试点。此后全国一些省、市甚至县级政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高检院已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刑事和解制度。但也遇到了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问题,刑事和解程序的规范问题,各地赔偿金额幅度不一,存在“花钱赎刑”的负面评价等问题。其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建构整个刑事和解程序的基石,在上述诸问题之中起着支配性、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问题认识还比较模糊。进一步探讨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旨在阐明其赖以立足之根基,无疑将有助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价值分析后认为,我国刑事和解模式并非将“国家—个人”的犯罪分析视角调整为以社会为顶点,以被害人和加害人为两端的三角模式,主导刑事和解的仍然是国家司法机关而非抽象的社会。因此,我国刑事和解模式是以国家为顶点,加害人、被害人、社区为底面三角的三棱体立体构造,只有在这种国家—加害人、被害人、社区共同参与的立体架构下,才可能实现多面的、全方位的恢复正义。因此,刑事和解虽然可以说是对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的回应,但不宜定位为个人本位主义的刑法价值观。如果非要表明立场,只能说至少在目前这仍然是一种国家本位的刑法价值观。





五、范文写作纲要:
前言(简述研究的必要性)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及其由来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其价值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一)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相关立法
(三)改进我国刑事和解模式的建议
结束语(概括全文的论点)
六、范文写作计划
2016年3月16日--3月29日,范文选题、定题,查找文献资料;
2016年3月30日—4月5日,撰写开题报告初稿,发给导师过目修改;  
2016年4月6日—4月12日,开题报告定稿,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并将开题报告打印稿邮寄给指导老师一份;
2016年4月13日—5月4日,撰写范文初稿,发给导师过目修改的同时,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
2016年5月5日—5月11日,范文第二稿;自己用防抄袭软件“查重”,要求范文内容重复率低于15%。
2016年5月12日—5月18日,范文定稿,把定稿范文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的同时,邮寄一份范文打印稿给指导老师;
2016年5月21日—5月22日,文档范文文本答辩;
2016年5月23日—5月26日,范文成绩评定;
2016年6月4日—6月5日,范文视频答辩;
2016年6月12日—6月13日,网上查询自己的范文成绩。
七、参考文献:
[1] 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M]》 北京:中国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黄华生:《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批判[J]》 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 , 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
[4]樊崇义、陈惊天:《和合思想与刑事和解》,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适用构想》,载黄京平、甄贞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陈瑞华,《法律程序的突破与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8月版。 
[7]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6月,441 页。 
[8]陈和华《 犯罪动机的本源、 性质和形成[ J]》, 政法论丛,2010年第4期。
[9]孙勤:《刑事和解价值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文丛(10)》
[10]宋英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解[J].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
[11] 杜宇《“刑事和解” 的概念框架— — —以五组范畴的比较为中心》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第8期。
[12] 赵国华:《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挑战和超越》,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5期。
[13] 刘平静:《刑事和解的法理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31期。
孟淑莉,《诉讼法学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李美荣孙文红《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与发展》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32(4)。  
[14]宋英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总报告》载宋英辉主编:《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2月版,24页。 
[15]董文辉:《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略考》,载《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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