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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之民事再审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8702 新民事诉讼法之民事再审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方面的现状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申诉难”和规范申请再审权利行使的同时,对法学界关于再审程序问题的一些呼吁在这两次修改中也作出了一定的呼应,基本上确定了今后再审程序方面改革的大方向,虽然这两次修改没有做到面面俱到,但..
新民事诉讼法之民事再审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8702  新民事诉讼法之民事再审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方面的现状
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申诉难”和规范申请再审权利行使的同时,对法学界关于再审程序问题的一些呼吁在这两次修改中也作出了一定的呼应,基本上确定了今后再审程序方面改革的大方向,虽然这两次修改没有做到面面俱到,但是取得的成果也是值得肯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立法现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同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首次将调解书纳入到再审的范围之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到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新民诉法对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情况改动较小,且该部分只占本章的一个法条,从立法者用意不难看出,法院在发动再审程序时的作用正在被缩小,有向俄罗斯民事再审程序靠拢的倾向。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立法现状
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较大篇幅的修改,在司法实践中增加了可操作性,从三方面修改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再审的管辖。即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亮点所在,同原来的旧有规定相比,既明确了再审案件的管辖,也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再审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的疑虑。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后的再审事部分同修改前相比,申请再审的事由由项增加到项,这等于是扩大了当事人请求再审的事项范围,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可寻。另外,在这项规定中,大大的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改过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才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将再审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客观化、具体化,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请求权。另外,首次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纳入到再审的范围之内,这是多年来广大法律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应与肯定。三是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时限问题新诉讼法也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首先是人民法院的审査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其次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再审问题的立法现状
大陆法系强调理性建构和逻辑演绎,坚持司法有效性和司法合理性,各国相信可以通过理性对法律进行设计和改变,因而对再审事由进行明确列举,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就已经规定,针对不服的生效判决可提起无效之诉主张判决无效,并规定了 17 种实体和程序的无效事由,主要包括法官资格和法庭组成、当事人和代理人资格、诉讼程序以及判决内容等方面。 
1、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 
德国的普通法时期大量继承了罗马法和罗马—教会法时期的再审事由,而发展到德意志帝国时期,这些事由发生了很多变化。现行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事由的规定就是在 1877 年的德国帝国民事诉讼法基础上修订的。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四篇规定了再审程序,对于已经确定的生效裁判,可以通过取消之诉与回复原状之诉进行再审。取消之诉重在维护程序公正,它的启动理由为原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类取消事由一旦确定存在,则当事人声明不服的裁判即被视为存在错误,在程序上根本违法,构成绝对上告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原生效裁判在实体上是正确的,但存在取消事由,依然需要对其提起取消之诉进行再审以取消原裁判。 
2、法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 
法国规定了“非常上告途径”,对有重大瑕疵的确定裁判进行补救。该套程序包括三种途径:申请再审、向最高司法法院上诉、第三人异议。这三种再审途径的启动事由不尽相同,其中申请再审和向最高司法法院上诉与再审相关: 
(1)申请再审 
与其他大陆发现国家不同,法国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原裁判的实体错误方面,对于诉讼程序瑕疵并未纳入。 
(2)向最高司法法院上诉 
这种特殊的救济途径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适用,它主要是针对生效裁判存在违反法律或不符合法律规则的事由,裁判的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可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裁判进行审查和改变。
3、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 
日本的再审程序和再审事由是在德国相关制度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受德国影响颇深,其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就是以 1877 年德意志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的,其中将再审分为取消之诉和原状回复之诉。日本的新民诉法不像德国那样区分为取消之诉和原状回复之诉,而是将二者统一为再审之诉。日本民诉法第 338 条第 1 款列举了十种再审事由,前三项规定了重大程序瑕疵事由,构成绝对上告的理由。第四到七项的规定了实体性事由,均为原审判决建立在犯罪行为基础上,对于这四种犯罪行为提起再审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在有罪判决已经确立时,或者因证据不足以外的理由不能做出有罪判决时,才能提起再审之诉。但是针对这十种再审事由,如果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通过控诉或者上告的途径主张过,或者明知存在这些事由而不主张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相关理论概念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问题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问题分析
1、事由不明确
2、事由规定不具体
3、再审程序操作性差
4、事由逻辑性差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措施分析
(一)重新确定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原则
(二)细化再审事由规定
(三)统一再审事由的标准
(四)限制事实部分的规定
(五)立法建议
四、结论
三、参考文献
[1]万鄂湘.中国司法评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陈永革.民事诉讼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 
[3]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J].法学研究,2014(5). 
[5]沈德咏.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101年第4卷)[ 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6]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7]刘博识,徐金玲,隋立双.民事诉讼法的核心[J];南方论刊;2015年02期
[8]蒋兰香,日本再审事由司法的鉴定[J].刑法论丛;2010年01期
[9]张琨,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10]马晓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再审事由 [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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