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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8750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近些年来,我国部分专家学者已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保护问题展开了详尽的研究,为我们今后了解此类问题、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个人信息的概念我国学者齐爱民在其著作《信息保护..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8750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部分专家学者已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保护问题展开了详尽的研究,为我们今后了解此类问题、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个人信息的概念
我国学者齐爱民在其著作《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当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了界定,按照齐爱民的观点主张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指纹、家庭、职业、婚姻、遗传特征、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的情况等其他能够识别该人的相关信息。周汉华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是,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组织人事记录、个人的照片等能够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对照之后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学者张振亮则通过研究之后提出,个人信息在通常情况是指所有能够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个人信息包含一个自然人经济、生理、社会、文化、家庭、智力等方面的信息。除此之外,我国学者陈红通过研究之后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国家之所以应该保护个人信息,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所以,个人信息也就是那些个人不愿意向外部透露的、不愿意其他人知晓的信息。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专家学者对此方面的主要争议在于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
2、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
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立法模式方面,目前主要存在分散式、统一式、
分散与统一相结合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分散的立法模式主张者认为,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和保障国
家安全的基础上,还必须保障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据此认为我国应该进行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统一的立法模式主张者认为,我国应该对德国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通过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规定;第三种观点主张认为,我国和日本的情况较为类似,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从地方立法发展到国家立法的,之后实现了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两者的相互结合,而这正和我国当前的现实状况较为类似,所以,我国应该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时候选择分散、统一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才是真正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立法。
3、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是一个离不开行政权力的运用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概念,是在解决行政活动中存在的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与个人信息保护冲突中涉及到的信息总和。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非法收集、处理和利用,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极有可能遭受侵害。我国学者齐爱民认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来管理社会事务。行政机关拥有特殊的国家权力,就有可能出现对权力的滥用。行政机关因为其特有的职能要求能够十分容易的获取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
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不仅要规范相应的一般个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同时还要规范包括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内的公共部门。所以,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不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还对于如何更好地规范政府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主要是以部门规章或者条列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行政法上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均具有十分明显的局限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远远不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提交相关部门许多年,但至今未能出台,导致社会现实中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为了切实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50 个国家制定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许多国际组织也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上来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已经较为完善,尤其是世界上发达国家对此已经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能够为我们今后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重要参考借鉴。
1958 年联合国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了“资料保护”的有关内容,首次引入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对于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及其国家立法、世界组织的立法均具有基本一致的观点看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列举式。
关于以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定义中,德国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中规定,个人信息是具体指牵涉特定或者不特定自然人的所有属人或者属事的个人信息资料。欧洲联盟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也是概括式的,欧洲联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是任何关于同一个或者被认为同一个人的资料。以美国为代表的列举式中,美国将个人信息总结为公共部门按照公民的姓名或者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者一组信息,其中,“其他标识”包括了相片、别名、指纹、音纹、护照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汽车执照号码,和其他相关的能够用来之别某个特定个人的标识。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方面,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处理方式是不尽相同的。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方式是,以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以及非公共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范。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大多数则是针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制定不同的规范,其中也存在许多的不同类别的规范。比如,第一种规范是仅仅制定了适用于在公共部门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日本这个国家就是如此。第二种规范是分别制定适用于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适用于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例如丹麦。第三种规范是对公共部门制定了专门的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而对于非公共部门就按照需要在某些领域内制定有关的法律,在第三种规范中,韩国和美国就是采取此类做法。美国联邦于 1974 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在美国联邦全体行政机关当中均适用。

二、范文提纲

一、个人信息相关概念及其保护的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1、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2、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
(二)从行政法角度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二、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1、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
2、非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表现形式
1、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2、非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
三、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不够规范
(三)个人信息遭侵害后的救济制度不完善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规范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程序
(二)完善个人信息利用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
(三)健全个人信息遭侵害后的救济制度

三、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05年第23期.
[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法律出版社,2006.
[3]张振亮.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7年第9期.
[4]陈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08年第3期.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6]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跨国流动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7]高富平.电子商务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8]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J].人民法院报,2005年第5期.
[9]周汉华.制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几个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6.
[10]刘巍.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7.
[11]何振、贺佐成.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J].情报杂志,2005年第3期.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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