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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8769 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自首现象,最早产生与什么时候?是否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至今,还没有法律文献的确凿证明。因而人们只能通过对后世有关文献的参考去推断自首现象出现的时间以及自首的概念和处罚原则的萌芽时期。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浩》中就有“既道极..
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8769  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自首现象,最早产生与什么时候?是否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至今,还没有法律文献的确凿证明。因而人们只能通过对后世有关文献的参考去推断自首现象出现的时间以及自首的概念和处罚原则的萌芽时期。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浩》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1]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但这时的自首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门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关于自首,在秦朝称之为“自告”、“自出”。“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2]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汉代律法中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并不是无条件的。第一,如果系共犯或集团犯罪,而为“造意”和“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免罪。例如“淮南王刘安谋反,淮南中郎伍被参与其谋,后事发觉,被诣吏自告与淮南王谋反踪迹如此。天子以伍被雅辞多引汉美,欲勿诛。张汤进曰:‘被首为王画反计,罪无赦。’遂诛被。”[4]第二,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其没有自首的罪行,依据法律照样予以惩罚。例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刘孝,他先自告了谋反的罪行,因此免除了其谋反的罪责。但刘孝同时还犯有与其父王御婢通奸的罪行,这不属于先自告反,因此受到弃市之刑。汉代律法中先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到东汉时期又有所变化。先自告者,有的可以免罪,有的也可以减罪,视不同情况而定之。如明帝即位时所发布的赎罪诏书中规定:“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5]由此可知,汉代律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笔者认为,汉代律法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和叛乱者;二是防止官吏欺君罔上,造成忠君的气氛。因为欺君罔上比谋反杀人更加危险;三是保护某些贵族功臣,给他们自告除罪的机会。



范文提纲

一、自首制度的概念
(一)自首的定义
(二)自首的特征
二、案件分析
(一)典型案件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三、我国对自首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与把握
(二)对于如实供述需要把握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自首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时间节点
(二)如实供述的认定
结语

三、课题背景及开展研究的意义
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对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究竟起源于哪个历史时期,并没有有关文献的确凿证明。最早关于自首制度的记载源于西周时期,秦汉加以确定,唐代达到完备成熟,明、清时期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本文通过对现代自首与古代自首的比较,指出二者之间存在的不同,同时也指出了现代自首对古代自首的继承与发展,这无疑有利于我们对现代自首的研究,有利于自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四、研究方法、内容 及预期目的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认定自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引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进而阐释了如何合理认定自首成立与否、准确适用自首制度等问题。从而有效的解决在自首认定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首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自首制度中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意义不言自喻。本文以认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异议问题作为逻辑框架,首先讨论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问题,首次引入民事诉讼中的规则,表示如实供述时间应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更为符合自首制度设立之初衷;二是关于如实供述的内容,提出应以定罪事实为主,某些情况下也包含重大量刑事实。期望能够为自首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抛砖引玉,并期望能够给司法实践工作以一点有益的启发。


五、参考文献
1.沙君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2.蔡容容:《关于司法实践中自首的几点司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杨俊:《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构成要件之完善》,《江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4.刘芳:《自首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明廷强、张玉珍:《唐律自首制度初探》,《齐鲁学刊》1990年第5期。
6.张巧芳:《论特别自首制度》,《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
第3期。
7.唐琦:《管窥我国自首制度》,《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
8.杨春华:《对我国<刑法>中自首问题的探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9.黄凯:《论唐律中的自首》,《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
10.陆江宁、陆超楠:《论<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辽宁警察专科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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