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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_开题报告

Ktbg18779 论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2012 年我国学者陈苇、杜江涌在《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中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我国台湾“民法”也未将配偶列为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可与被继承人的法定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生存配偶的应继份额根据与其共同参与继承的被..
论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_开题报告 Ktbg18779  论法定继承顺序与应继份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12 年我国学者陈苇、杜江涌在《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中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我国台湾“民法”也未将配偶列为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可与被继承人的法定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生存配偶的应继份额根据与其共同参与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顺序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份额,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一顺序)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时,配偶可与他们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父母(第二顺序)或者兄弟姐妹(第三顺序)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时,生存配偶的应继份额是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配偶的应继份额不因被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人数的多少而受影响。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顺序)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时,生存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比例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即生存配偶可获得死亡被继承人遗产三分之二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管人数的多少,可平均分配死者剩余的三分之一的遗产。
在生存配偶的继承顺序上,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立法观点,2014年我国学者王蓓在《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研究》中研究了应当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以体现生存配偶在现代家庭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而将配偶列为固定的继承顺序问题上,又存在着以下几种立法构想: 第一种立法构想是将配偶与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种立法构想是将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列为被继承人固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三种立法构想是第一顺序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为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四种立法构想与我国目前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一致,即将子女,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列为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
2015年我国学者张华贵,冉启玉在《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中则认为不应固定生存配偶的继承顺序,配偶可以与死亡被继承人的任意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死者遗产份额,但在具体的继承顺序上又存在以下几种立法构想:第一种是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而死亡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子女以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为被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为死者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第四顺序,生存配偶可与被继承人第一,第二顺序的法定血亲继承人参与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遗产。第二种立法构想是将死亡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以及子女列为第一顺序,将被继承人的父母列为第二顺序,将死者的兄弟姐妹列为第三顺序,将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四顺序,生存配偶为不固定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与死者的任何顺序的血亲亲属共同参与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三种立法构想仍然是不固定生存配偶的继承顺序,将死者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与死亡被继承人的父母列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死亡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将死者的四等以内血亲亲属列为死亡被继承人的第四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二)国外研究现状  
英国继承法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留有子女时,生存配偶可以获得死亡被继承人的全部个人物品,并且可以对两万五千英镑的继承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以及获得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分割前法定遗产百分之四的利息,生存配偶还可以享有上述财产之外死亡被继承人财产的终身用益物权,也就是说生存配偶在先取得被继承人的个人物品、特留份,以及这些财产的利息之后,配偶同样可以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配偶可以对因继承所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设立信托并且终身享有用益物权。
2001 年我国学者李启欣通过翻译《当代英国继承法》,在文中指出生存配偶在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姐妹以及直系卑亲属但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包括个人物品、五千万英镑以及利息的所有权,在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生存配偶一人时,生存配偶可获得死亡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瑞士民法典对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相似,即不固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在配偶的应继份额上,瑞士采用的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二者兼用的立法模式,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共同参与继承时,配偶享有选择权,即配偶可以选择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一半的用益物权或者被继承人财产四分之一的所有权;而当生存配偶与死者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或者尊亲属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配偶可以获取被继承人财产四分之三的用益物权以及被继承财产四分之一的所有权;而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时,配偶可以获得被继承人财产一半的所有权以及一半的用益物权;生存配偶在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血亲继承人都不存在或者死亡时,可以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所有权。
美国统一继承法还规定,生存配偶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并非生存配偶生育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被继承人合法遗产一半所有权,而当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子女是生存配偶所生育时,生存配偶可以对被继承人五千万美元的遗产获得先取权,同时可以对被继承人剩余财产的二分之一享有继承权,而当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一方或者双方都存在时,生存配偶在获得五千万美元的先取权基础之上还可以获得死亡被继承人剩余财产半数的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在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上采用的是不固定配偶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在配偶的法定应继份额方面生存配偶只与被继承人的血亲亲属按照顺序取得相应的财产份额。德国民法典规定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时,生存配偶可以获得死者遗产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当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生存配偶可以与他们平均分摊死者的遗产份额;而当生存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第三顺序(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可获得有死者遗产半数的所有权;而生存配偶在上述被继承人的第一,二,三顺位的血亲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死亡时可以获得死者遗产的全部。
与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法国民法典虽然与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不列配偶为固定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却将配偶的继承顺序放在较为靠后的位置,这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配偶为第四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生存配偶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直系血亲尊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等血亲亲属的情形下才可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所有权。而生存配偶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只留有兄弟姐妹或者其他旁系血亲时则可以获得被继承人财产一半的所有权。但法国继承法之所有做如此的规定是因为法国继承法主要通过用益取权制度来保护生存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三个,但不固定生存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生存配偶可与被继承人的任意顺序的法定血亲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死者的遗产份额,但配偶的应继份额根据与其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份额。日本民法典规定,当生存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时,配偶的应继份额是死亡被继承人遗产的的一半;当生存配偶与被继承人的直系尊血亲共同继承死者遗产时,配偶的应继份额是被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二,当配偶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时,配偶的应继份额是死者遗产的三分之二。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相关理论阐述
(一)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定义
(二)对法定应继份额的定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的规定 
(一)对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
(二)对应继份额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存在的问题
(一)在法律实践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在继承顺序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在应继份额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对我国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配偶继承地位
(二)平衡配偶法定继承间的利益冲突。
结语
三、参考文献
[1]王肃元;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J];法学;2013年11期 
[2]王蓓;;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研究[J];天府新论;2014年05期 
[3]吴慧,王贞韶;关于我国继承立法的问题[M];社会科学;2015年03期 
[4]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学;2012年03期 
[5]张华贵,冉启玉;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2期 
[6]宋豫;我国四法域特留份制度比较研究[J];学术研究;2012年02期 
[7]刘新熙;;祖父母应列入第三继承顺序[J];现代法学 2013年第03期
[8]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M]现代法学,2012 年第 6 期
[9]意大利民法典[Z]陈国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10]德国民法典(第2版)[Z].陈卫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11]最新日本民法[Z]果涛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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